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教育法律实务

更新时间:2024-11-07 15:33: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广州市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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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教育法律实务

一、目前学校法律服务现状

中小学、幼儿园是中小学及幼儿学习、活动的重要场所,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为全社会所关注。学校担负着为国家教育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

伟大任务。法治社会的今天,各类企业、公民、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

提高,律师也被逐渐的引入教育的工作之中,然而律师服务并没有引起相关学校

领导的关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一方面律师可能注重是企业和政府以及有纠

纷的公民,没有投入精力去研究教育法律实务,业务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其次,

就是学校目前还没有引入律师介入学校管理和教育活动,我想更重要的是没有充

分重视,然而学校不重视,律师不关注,相关部门没有正式进入引导,这使目前律

师为学校和教育事业法律服务发展不是很快,实际上每一所上规模的中小学校,

职业、技工学校,中专甚至一些大专院校,非常有必要引进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近年来,涉及学校的诉讼案件数量却在不断上升,校园安全引发的法律争议日渐

增多,很多学校被卷入一场场的法律纠纷中,一些案件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避免一些无休止的纠纷和巨额的赔偿,学校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往往不知所

措,为此取消了一些必要的教学活动,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正常开展。有的学校制订

了一些不合理的防止风险的制度,有的制度甚至是违法的。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校园安全工作已经成为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虽

有教育部门的重视,但是直到国家教育部发文,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法律素质现状,

又使其扩展深入学校受到限制,无论是校长、教导主任、还是教师在实际工作中

遇到的法律问题,却不往往不知所措,甚至导致了一些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使学

生,特别是未成人遭受身心上极大的痛苦,往往一件事,却毁了一学生的一生,这

不仅仅学校遭受经济和声誉上的巨大损失,还有的责任人因此锒铛入狱。此类事

件,在各类报纸、网络报道太多,这激起了社会很大的反响;在此提醒大家的是,

目前各类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民办学校股东之间,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

股东,股东会与董事会,校长管理机构等往往产生纠纷还远远复杂于一般的公司

法律纠纷。

加强学校法治建设,增强学校管理层、教师、学生法治意识,推进学校依法执教的

进程已成为我们律师面对的一个重要业务范围,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律师

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其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都是律师,是经过严格的国家

司法考试后才取得律师资格的,因此具有值得信赖的法学知识和执业技能。实践

也证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我们能够较好地胜任这一角。

二、学校法律顾问实务

〔一、学校管理与法律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

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

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

责的情形除外。"学校虽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依然担负着对未成年人学生

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如果学校在自己的教育教学中,因为过错侵犯了学生

的权利或者没有对学生尽到自己的职责,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学校不是学生

的监护人并非意味着学校对学生不负责任,而是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这

种责任并非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所以学校和教师不能因为自己不是学生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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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放松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这样会使家长意识到,教育孩子的责任不

仅仅是学校的责任,家长不能对孩子撒手不管。因为这样不仅不会削弱对孩子的

监护,还会形成学校与家长的合力,加强对孩子的监护。

2、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一般

情况下,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

学校有关的案件都要适用此原则。只有学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

也有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

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

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的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也有相当数量的学

者和法官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能适用于学校事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

对学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我们建议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事故的适用当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事故的发生应的确与学校直接有关,例如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

中发生的与学校无直接关系的事故等情况应排除在外

要求学校和学生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加害人

或第三人的过错时,应由加害人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求事故的确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应是受害学生家庭在经济上

无力承担或者难以承担

学校依公平责任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因学生受伤引起的财产损失,而不应包括精神

损害赔偿

在经济分担上,公平责任原则绝不是指绝对的平均分担,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

定。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的经济状况、承受能力和社会舆论等等。例如对于

一个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教师工资也难以保障及时发放的学校,一般就不应根据

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经济分担的责任

3、教师的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在学校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

严重过错的教职工,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一般情况下,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

务行为,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

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位上

职责因素,看教职工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

命令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的行为

4、学校对校内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伤人的责任分担

建筑物上的物品脱落伤人的事件在学校并不少见,例如楼房上的砖墙脱落伤人的,

有电扇脱落伤人的,有日光灯管脱落伤人的,还有窗户上的玻璃脱落伤人等等。根

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了建筑物上的

物品坠落致人伤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

物品的脱落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才能免责。这叫做"

举证责任倒置",即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需要证明对方具有过错才能提供

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移到了对方。这就要求学校加强排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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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最大的努力保证不出安全隐患或者将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阶段。

5、学校安装摄像头引发的法律问题

学校对每位在校学生的行为举止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方

式,安装并合理使用监控设备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若学校在安装摄像头的地点、

设备选择、摄像内容的使用及告知学生安装的地点上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学生

的隐私权。总之,学校可以在教室安装摄像头,但在使用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学生的

隐私权。

6、学生存放在校的自行车丢失,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学生车辆丢失问题是各类中学生发生率最高的,是困扰学校一棘手问题。根据相

关法律及历来判决归结为:收取学生存车费的学校应当对学生在校丢失的自行车

承担责任。未收取费用的学校只有在对学生的自行车管理上有重大过失的才承担

责任。彻底解决此类问题要靠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努力创造条件,为

学生存车提供方便。目前还有很多的学校因为场地问题,不得不让学生将自行车

存放在校外的马路上,这无形中就增加了车辆丢失的风险;还有就是学校应当加

强学生车辆的看管工作,可以委派或雇佣专职人员看管学生车辆。有条件的可以

给骑车上下学的同学发放车牌或存车证,存取车辆时凭证出入。

7、开除违纪的法律适用

学校对于违纪的学生是否能够开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

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这里法律对学校

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规定的是"不得随意",而不是"禁止",就是说,学校在具备

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开除学生的。但学校在开除学生时,一定要慎重,适用的对象

只能是严重违纪的学生,而且在适用时也要履行规范的程序。

学校收发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因学校门卫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事故及对

策,学校提前放学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有责任,学校对学生作出的承

诺是否应当履行,学校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担保物等等诸如此类耳熟能详的事,

都跟法律密切联系着,相关领导者不注意,等事情真发生的时候又举足无措;有的

甚至感情用事或是理所应当的认为,按照自己的想法与经验去做,往往会造成更

大的影响。马克思曾经作过这样的一个比喻:"一个单独的提琴手,就是自己指挥

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学校管理就是为了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

学校领导者对学全校教职工、学生所进行的科学的组织、指挥与协调活动,以及

科学的支配、使用学校一切物资、财经的活动。一个学校中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

运转、教学质量的有效保证都离不开学校的管理。但在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

日常管理的实施当中,往往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时甚至与法律相抵触。这

些都是需要教育工作者引起重视的。

〔二、学校课堂教学与法律

1、侮辱学生的不当行为

不难发现,现在各大报纸、电视等媒体多处报道"教师侮辱学生致学生跳楼或致学

生精神失常的"出现这样的结果是让人心痛的,但我们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在学校

的教育教学中,教师经常会遇到一些"恨铁不成钢"的学生,对于这样的学生,有些

教师为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问题,经常会对学生使用一些过激的言辞。应

当说,正常的批评教育是有助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如果教师对学生使

用了一些侮辱性的言辞,就是不恰当的了。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这也不会造成严重

的后果,至多法院会判决让教师赔礼道歉。但有的学生心理脆弱,遇到这样情况时

出现心理崩溃,以致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或者会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此时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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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会承担严重的后果。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侮辱学生的人格,是一种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

2、在教育过程中体罚学生的法律问题

学校的教育是否可以离开惩戒》答案是否定的,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不可避免地

出现学生违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自然不会无动于衷。就

如同给树木修剪枝条一样,经过修剪的树木茁壮成长,而不经修剪的会长歪、长

斜、果实不茂,甚至倾倒。没有惩戒,学校就难以保障正常的课堂秩序,没有惩戒,

就难以矫正部分学生的恶习。孙云晓先生就曾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全的

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未成

年的学生正处在身心的发展过程中,此时,他们对是与非,对与错常常没有正确的

理解,而且自制能力也较差,所以此时教师有责任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

惩罚。这也会使学生明白,遵守规则是一个人社会生存的必备品质。

但经常令教师困惑的是体罚与合理惩罚的区别。我过传统的教育以严格著称,可

谓严师出高徒。所以许多不合法的体罚方式也常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教学当中。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不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

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而体罚属于一种造成学生肉体

和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其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学生处罚的内容、方式、数量的不

同,即惩戒一定以合法的手段进行。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和规章对教

师惩戒权的行驶加以必要的规范,这使得教师在实践中往往瞻前顾后,如履薄冰。

综上,教师对学生只有惩戒权,没有体罚权。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种侵犯学生合法

权利的违法行为。

3、体育课教学中发生的一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在学校的体育课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学校体育器材存在危险隐患导致学生受伤

2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导致学生伤害

3教师在组织教学中存在过失导致学生伤害

4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体育课伤害

5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体育课学生伤害

6因学生自身过错导致的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

7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就看学校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决定承担相应法律的

责任。体育课是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发区",所以体育教师一定要尽最大的努

力,保证学生的安全,这样也是防止学校承担责任的最佳方式。

4、教师对学生性侵害应承担的责任

教师的性侵害犯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犯罪,也是教师犯罪中最主要的一

种类型。教师性侵害犯罪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自

己的特定身份对女性学生进行、猥亵或者对男性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的犯罪

行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性侵害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班主任工作与法律

班级是学校组织中的一个基本单位,学生的许多教育和管理工作都是通过班主任

来落实的。一个班中几十名学生能否健康成长,班主任的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

用。但班主任的工作除了要求班主任教师要充满热情,用自己的行动去感染每一

位学生外,还需要班主任的工作具备一些技巧,法律知识和技巧也是其中必不可

缺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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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里丢了东西班主任是否有权搜身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

法所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为了收集

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

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教师虽然

享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搜查权。教师在得知学生的

东西被偷后,要求搜身或是指使学生互相搜身显然是对学生人身权利的漠视和侵

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受到刑事制裁。

2、班主任的权限思考

1班主任对学生的行政处罚权。迟到要,卫生不好要,违反课堂纪律要罚

款,考试不及格要……在一些学校,成为一种教育手段,被经常运用到学

校的教育教学中。学多学校班主任的压力特别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为各学校制

订了升学计划,要求上重点、上大学的毕业生要达到一定比例,学校则把这个计划

分摊到各班,如不能完成计划,日后班主任评选先进、晋升职称等可能都要受到影

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可能要采取补课、""等方式。的确,在大多数

时候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学校没有权,学校对学生进

行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旦有学生举报或因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

就会因此而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待违纪或学习成绩差的同学,只能采取合法

的、恰当的教育手段进行,否则,付出不但不会得到回报,反而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2、班主任隐匿或拆看学生的信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

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在我国,

已经发生许多起因为教师拆看学生的信件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件发生。所以,尽管

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了解学生的思想,防止学生早恋或有其他不良行为

才拆看或隐匿学生的信件,但这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教师应当通过自己认

真的工作和耐心的谈心来解决学生的问题,否则,矛盾激化日后反而难以处理。

3、班主任没收学生的财物。为了保证学校秩序,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一般

都会要求学生禁止将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带到学校。一旦教师发现学生违反规定,

就有可能将该物品没收,这是合情合理的。假如学生都将一些诸如玩具、小说之

类的物品带到学校,学生的注意力就不会集中到教师的讲课上,教师就无法保证

课堂的教学的效果。因此,对学生携带入校的物品进行限制,并对违反规定的学生

没收其物品,是教学实践的要求。但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在没收学生物品时一般注

意以下几点:a,这里的没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没收。b,并非所有学生违反规定带

到学校的物品都要没收,对于一些情节轻微或者偶尔犯的学生,可以在批评教育

后,责令他们今后不要再将违规物品带入学校就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了。所以,

在能不没收又能达到教育目的前提下,尽量不要没收学生的物品。c,秒度十时毫

没收学生物品后,代替保管的时间不宜过长,因为这样一方面有侵犯学生财产的

嫌疑,另一方面,时间过长也容易引起教师遗忘、物品丢失等意外情况的发生。所

以,教师没收学生物品后,应当在短时间内返还学生或者通知家长来领取。d,教师

在没收学生物品后,一定要进行妥善保管,以防丢失。e,教师最好对没收学生物品

的情况进行纪录,以防止遗忘。f,对于贵重物品,一般通知家长亲自来取。

4、班主任对于学生的服饰问题。学生是一个特殊体,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中学

习,因此,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服饰、穿戴、发型提出了一些要求和建议。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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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校也制定了一些自己的具体标准,例如夏天男生不准穿无领无袖的背心,女

生不准穿超短裙等等,还有很多的学校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建议,统一

为学生订制了校服,这还是很多好处的。但其中也有很多的问题,例如20XX年底,

某中学为了执行不许女生留过肩长发的规定,派教师在学校门口排查,发现有违

反规定的学生就当场剪掉长发,这一做法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引起了一场争论。问

题的焦点集中在学校的规定是否合理,学校当场剪掉学生头发的做法是否合适等

等。这个问题目前虽然还没有定论,但其中的问题值得教师,尤其是学校管理人员

的思考。

〔四、学生活动与法律

1、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

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的,如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学校在组织校外活动

时,一定要履行对学生的照管、保护义务。必要、适当的校外活动应当说是教育

教学的内容之一,他对青少年的身心成长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但相对于校内活

动来说,校外活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几率要大一些。所以,不少的学校因此削

弱、甚至取消了各种学校外活动,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中受伤,学校的责任分担

组织学生参加适宜的勤工俭学是有益学生身心发展的。但因为未成年学生的劳动

能力有限,认识能力有限,所以在生产劳动中容易受伤。如何保证未成年学生勤工

俭学活动的安全就成为了一件组织者必须考虑的事情。为此,我国的许多法律、

法规、通知及文件都对学校的勤工俭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学生在学校

组织的勤工俭学中受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招生考试与法律

招生考试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稳定的生源,一个学校就难以生存;

没有优质的生源,一个学校就难以发展。在当前应试教育仍然大行其道之际,考试

的结果仍然是衡量一所学校工作的最主要评价标准之一。但在我们日常的工作当

中,却往往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隐患,这种隐患一旦发作,影响的可能是学生的一

生。轰动全国的冒名顶替他人上学案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根据我们的

统计,这种案例并不少见。由于条件的限制,除了九年义务教育之外,我国的教育

并不能为所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就学的机会,所以考试在这里就发挥着选拔的功

能。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我国的招生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弄虚作假的事件,该案给我

们的启示:学生呢感毕业的学校确实要做好学生的报名、考试、移交档案等各个

环节的工作。报名过程应当严密,保证学生按照自己的意愿报名,学生的老师成

绩、录取通知书原则上要交给学生或家长本人,如果确实需要别人代领的,也要争

的本人的同意,并且核实代领人的身份,要求签字确认以避免出现疏漏。录取新生

的学校也要确实做好自己的工作,其中主要包括核实学生的身份,避免出现冒名

顶替的情况。

〔六、未成年人保护预防犯罪与法律

年轻是美丽的,年轻的同时也是稚嫩的,在他们尽情享受快乐的同时,对他们加以

必要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是一个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

综合实施的工作。作为学校和教师,不仅仅应当履行自己在学校范围内对未成年

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还要配合家庭和社会做好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保

护工作。这就需要教师应当了解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家庭保护的法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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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未成年的学生可以打工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打工是违法的。在现实生活中,使用未满16

周岁的童工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未成年人自己希

望能够尽早的挣钱;有的则是家长认为读书无用,还不如让孩子早点挣钱;有的

则是极少数用人单位认为使用童工价钱低,好管理,所以诱使未成年人打工。根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杜宇非法使用童工的,有关部门将对其做如下处

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违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伙食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

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标准给

予处罚,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从限期改正之日起,每月处罚1万元的罚

款,工商行政部门对逾期不改正的,也可对其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措施。·对于使

用童工构成犯罪的,依照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已满18周岁的高中生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的法律原理

可以肯定的是,年满18周岁之后,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最高院《关于适用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

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

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应当注意的是,当年满18周岁的后考上大学的话,其父亲

还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吗?答案是否定的。

家长让尚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辍学是违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

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

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

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以上规定,父母必须送子女回到学校继续完

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下几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1旷课、

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侮辱他人;4强行向他人所要钱物,5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5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等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

良行为。

学校对于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可考虑将其转送工读学

校。

三、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需要律师帮助。

思想品德属于社会道德范畴,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

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

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是学校整个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的思想

品德教育过程,就是把社会道德转化为学生个体品德的过程。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把道德的原则和要求加以确

认,遵守道德为法律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

形式。凡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都是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凡违反法律规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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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都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道德是学生评价自己的第一把尺子,也是学生行为

动机的起点。

律师熟悉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

规范,因而能全面了解社会道德规范范畴以及这些道德规范在社会实践中如何调

整人们的社会关系,律师常年工作在社会的实践的第一线,掌握大量生动丰富的

案例和素材,律师采取报告会,法制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生动活

泼、多为不同层次学生喜爱,既满足了学生渴望了解社会的求知欲,又增强提高了

学生的社会道德观和法制观,对学校培养教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的学生,能起很好的补充任用。

四、对教职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培训,需要律师帮助。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这些

行为规范均为《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

证策法》、《残疾人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所设

立规定。学校教职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的过程就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律师熟

知这些法律渊源和法律规范。又有大量翔实的案例佐以辅导讲解,既扩大了教师

的社会视野,又向教师传授了解决社会问题的技巧,不失为教师正规培训之外的

调剂补充,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学校提倡家庭教育需要律师帮助。

对年青一代的成长,学生的家庭教育占有重要的任用。家庭是儿童的早期学

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保证学校教育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

长期来,学校深知学生家庭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性,但除了家访、家长汇

报会单一形式外,再无良方灵药。但律师以其丰富的知识从学生身心发展,家庭影

响,教育方法等方面替学校引入家庭教育机制。从而保证学校教育的成功实施,

一个熟悉教育领域法律法规和具备一定教学知识的律师担任学校的常年法律顾

问就等同学校开办了一所家长学校。

六、学校处理校园犯罪、暴力、伤害事件需要律师帮助。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多样复杂,学校已远离往日世外桃源的圣地,

各种社会现象在学校也有所反映。近年来,发生在学校校园内的杀人、抢劫、敲

诈等违法犯罪事件的趋增多;校园内的民事伤害案件也日呈上升趋势,这些

事件的发生,严重妨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处理这些事件又需要

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操作经验,律师担当学校的法律顾问,自然是学校处理这

类事件的帮手。

七、学校与外单位进行民事、经济活动需要律师帮助。

学校作为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国家事业

单位法人。依法享有从事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权利。例如:教学资料设备的采

纳,日常生活资料的采纳,工程装修、新建等,这些活动必然要与外单位发生关系,

有律师担当学校的法律顾问,平常对学校的重大民事,经济合同审查把关,防止避

免纠纷损失发生,万一发生纠纷时,又有法律顾问出面打官司,也可谓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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