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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
黎广军
摘要:文章简略介绍了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附录A列出了各省此类法案的网上可获得地址。加拿大
这种法律已有100多年历史,引进自美国同类法律并有所创新和发展,近年还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加拿大各省
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制订了三种法律救济:留置权利、信托基金、保留金(清偿留置索赔的基金)。
关键词:不动产留置;施工留置权;工程担保;工程拖欠款
与普通法的“占有制”留置权不同,不动产留置权采用“登记制”。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不动
产施工留置权法律的历史如同这些国家的历史那样悠久和辉煌。而在我国,设立不动产留置权至今仍是一个法学理论
上的“难题”。本文介绍了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基本情况,期望抛砖引玉。
1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
根据加拿大国会1996年颁布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法案》(DepartmentofPublicWorksandGovernment
ServicesAct),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机构,下设太平洋、魁北克、大西洋、
安大略和西部5个地区分支机构,有1.4万公务员;其职责一是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科研,二是为140
多个联邦部门和机构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其网站有详尽的免费资料和各种手册,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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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有以下3种:
(1)投标担保。一般为投标价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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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担保。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的50%。如果承包商不能完成工程或履约不能,担保人必须代为履约,继续
完成剩余工程。担保人通常会向承包商提供技术、经济、管理等支持,帮助承包商履约和完成工程,或为业主提供一
个新承包商替换原承包商;实在不行时,担保人才对业主作出赔偿并终止担保。
(3)付款担保。又称劳动与材料的付款担保(labourandmaterialpaymentbond)。用于对抗留置索赔,保护政
府工程免受留置。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50%。
2加拿大施工留置权的发展历史
1867年7月1日,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orthAmericaActof1867),正式承认加拿大
自治权。当时组成加拿大联邦的有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四省,以后其他省区逐步加入联邦。目前
加拿大有10个省和3个特别行政区。
立国后第6年,1873年安大略省和马尼托巴省颁布了Mechanics'LienAct,以后各普通法省也颁布了Mechanics'
LienAct。这种法律源自美国,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了第一个Mechanics'Lien法律。①
历史上各省设立了五花八门的留置权法案。为统一留置权规则并使留置权法律现代化,1996年加拿大统一法律协
商会(UniformLawConferenceofCanada)颁布了《统一留置权法案》(UniformLiensAct)并于2000年修订重新颁
布。该法案扩大了留置权范围,其原理和概念与《私人财产担保法案》(PersonalPropertySecurityAct)一致,例
如,有序列号的,以及可在私人财产登记处(PersonalPropertyRegistry)登记的物品可作抵押权登记担保,因而也
适用非占有制留置权(non-possessoryliens)。
Mechanics'LienAct也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已有6个省区改称为Builders'LienAct(建造者留置权法
案),安大略省已改称为ConstructionLienAct(施工留置权法案)。为便于阐述,本文将这三种名称不同而本质相同
的法案通译为“施工留置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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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特点
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设立了三种法律救济:
(1)留置权利(lienrights);
(2)信托基金(trustfunds);
(3)保留金(holdback)。
3.1施工留置权
施工留置权法案适用于土地改良(ImprovementsonLand),包括土地上、土地中、土地下的新建、改建、维修工
程,例如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梁、码头、隧道、矿井等。但限制留置英皇土地。
工人、供应商、分包商、承包商都有留置权,但索赔金额必须高于100~300加元(各省不同)。申请留置权登记
的截止期限为工程实质性完成或终止后30~60天。登记机构为LandTitlesOffice(土地产权处)。申请留置权登记
的文件须经宣誓,声明以下事项:
(1)留置索赔人、业主、承包商以及雇用留置索赔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2)简要描述索赔人的工作或所供材料、设备;
(3)债务到期日期,到期金额,索赔金额;
(4)充分描述土地和不动产,以便正确识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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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工作或供料时发生了债,债权人的留置权随之生效,成为留置权人(LienHolder);债权到期后,债权人申请
留置权登记,变成留置索赔人(LienClaimant)。登记后,留置索赔人必须将登记通知递送给业主和已登记的抵押贷款
人,否则其留置权登记无效。
留置索赔人可在法定时间(例如1年)内提出强制执行留置权(拍卖清偿)的诉讼,并登记诉讼通知。对留置权
登记有异议的业主或承包商等相关利益人可书面要求留置索赔人立即诉讼,如果留置索赔人在法定时间(例如21天)
内未能提出诉讼,其留置权消灭。
工程保险赔付金从属于留置索赔。与施工留置权有关的还有《土地产权法案》(LandTitlesAct)。
3.2信托基金
大多数省施工留置权法案将工程款定义为信托基金。既是说,业主依据诚信原则,委托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给工人、
分包商、供应商等信托基金受惠人。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是信托基金,如此类推。但建筑师、工程师、供应
商的合同价款不是信托基金。有些省将在建工程抵押的施工贷款也定义为信托基金。
托管人一般要建立专项信托基金帐册,付清全部信托基金受惠人的款项之后的剩余工程款才能由托管人使用。法
律规定,托管人挪用信托基金是刑事罪,如同“监守自盗”那样,除退赔外,还要进行刑事处罚。例如,马尼托巴省
Builders’LienAct第7节(OffenceandPenalty犯法与处罚)规定,托管人将信托基金挪为己用或挪为他用都
是犯法,其负责人和责任人批准或默许这种犯法也是犯法,每一位犯法人处以不超过5万加元的或不超过2年的
刑期,或者两项并罚。各省对此刑罚的轻重有别,诉讼时效为1~3年。
留置失败以及在拍卖清偿或破产清算中未获足额赔付的债权人,除了依据合同法起诉合同债务人,还可以依据施
工留置权法案起诉非法挪用了信托基金的托管人(法人)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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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加拿大破产法,企业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全体破产债权人,而是属于特定的信托受惠人,类似于担保债权
那样。这意味着,承包商破产时,工人、供应商受到特别保护,假如部分工程款已被非法挪为他用而无法追还,承包
商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有可能要以个人财产赔付受惠人的工资、材料款等信托基金。
但是,银行善意地依据借贷协议扣下承包商的工程款,偿还其借贷,则不违法,此类情况可能会损害业主和受益
人。所以,业主通常会要求承包商提交劳动与材料的付款担保,以保护受惠人的信托基金。
1932年的马尼托巴省施工留置权法案首先引用了信托条款。安大略省在1942年,新不伦瑞克省在1956年,以及
后来一些省也引用了信托条款。而美国1935年的米勒法案才规定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3.3保留金(holdback)
保留金Holdback指“扣留且最后返还的款项”,有些省称为LienFunds(留置权基金)。1897年的安大略省施工
留置权法案最早引用了保留金条款,随后各省也引用了保留金条款,但范围不尽相同,常见有:
(1)施工合同的保留金;
(2)分包合同的保留金;
(3)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保留金;
(4)善意买主的购房款保留金;
保留金一般为应付款的10%(见附录A)。例如施工合同的保留金,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每一笔工程款都要扣下10%
作为保留金,存入一个由业主与承包商共管的专用帐户。如果业主不将保留金存入专用帐户,承包商有权停工和索赔。
如果发生留置权登记,业主可使用保留金清偿留置索赔。工程实质性完成或终止并且留置权登记期限截止以后10天,
业主将保留金帐户余款退还给承包商。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要扣下10%作为保留金,如此类推。但分包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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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金只是概念而已。比方说,业主扣下承包商10万元保留金而承包商扣下分包商6万元保留金,但业主扣下的10
万元保留金中其实只有4万元属于承包商。
在有些省,新建期房的善意买主可依法扣下购房款10%作为保留金而无须开发商同意,与之冲突的购房协议条款无
效。银行也可扣下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10%作为保留金。如果发生留置权登记而业主未能清偿留置索赔或已破产,这些
保留金可用于清偿留置索赔。但工程完工且留置权登记期限已截止时,则不得扣下保留金,因为此时已经没有留置索
赔的风险。
4总结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设立了留置权利、信托基金、保留金三种法律救济,加上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构成了一
个强大的工程付款保护系统,可以有效保障清偿工程拖欠款和工人欠薪。这种制度值得借鉴。
注释:
①美国施工留置权法律的详细介绍可参考《广东工程造价》2005年11月第21期第61-68页文章《美国不动产施
工留置权综述》。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研究报告总132号:加拿大政府工程投资管理[R].北京:国务院研究室,2002.
[2]Ⅱ-Mechanics'LienAct:ImprovementsonLand,Report
onDebtor-CreditorRelationships[R].Vancouver,B.C.,Canada:BritishColumbiaLawInstitute,1972.
[3]BritishColumbiaLawInstitute(BCLI).ReportontheUniformLiensAct(BCLIReport:o.23)[R].
Vancouver,B.C.,Canada:BCLI,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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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9 09:57: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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