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社出租闲置房屋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1案代理词-张要伟法律网_司法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1: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永久居住条例)

某信用社出租闲置房屋不服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行政处罚一案代理词/张要伟法律论文

网_司法制度论文

某信用社出租闲置房屋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

案代理词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c*m)

[案情简介]XXX信用社自有办公楼闲置楼层租赁给太平洋

寿险XXX市支公司,该县工商局以信用社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

范围无“房屋出租”,信用社出租闲置房屋的行为系超范围经营,

因此对该信用社处以2万元,该信用社委托笔者代理。下面

是该案件代理词的原文。鄙陋之处,望各位行家指正。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XX县XX农村信用

合作社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前

我们查阅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

查,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

是否违法、越权、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合法。现依

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1、原告出租房屋的行为合法

原告按照《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办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XXX支公

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租

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原告依法缴纳了税款,原告依据

合法、有效合同取得的11352.00元,完全是合法所得,被告认

定原告“非法获利”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

2、原告出租房屋并非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房屋租赁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权利设定,宪法第八条第三款

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

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

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济

的财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行为属

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可以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出租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使所有权人依法收益和处

分所有物的一种方式。

经营行为是持续性、长期性、以其为业的营利性活动。原告

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出租,仅仅是临时性的、偶尔为之的、时

间上不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属于金融

企业,不是也不可能以出租房屋为常业,经营活动不是以出租房

屋为主。因此,原告出租房屋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依法不

需要登记也不应当登记。

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超越职权

为了便于各种行政事务部门都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国家

根据事务的性质设置了各种职能机关,并且分别授予其管理相应

领域事物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城市房屋租赁行

为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来管理和规范。铁路警察各管一

段,不是所有部门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插手,也就是

说被告根本没有权力管理房屋租赁,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的侵犯。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

授权的情况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赁行为,属于严重的超越职

权。

三、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不足

被告提供的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和工商市字(2000)

第34号文不能作为被告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1、这两个文件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引用,不是被告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根据《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3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应认定是被告在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2、“通知”和“答复”是被告上级部门发给下级部门的内部文

件,“通知”连生效时间都没有,法庭不应把它作为证据,人民法

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

章,“通知”和“答复”不是规章,不具有参照效力,当然不能作为

定案的依据。

3、“通知”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但上

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条、款、项都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管理房屋租赁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倒是很

明确的规定,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房屋租赁行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要管理房屋租赁,就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

授权,“通知”引用的依据中恰恰没有,因此,该“通知”属于没有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无效规范性文件。

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该规定和办法均为规章,“通知”和“答

复”与上述规章明显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规定,这一冲突应当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或者由两部门联合发

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单独作出规定。

5、“通知”对本案不适用,其调整的是一类行业,是以经营

为主要形式和内容的房地产产业,而原告不属于以租赁为业的企

业,原告出租房屋的行为不属于经常性、以此为业的行为,因此

“通知”对原告的行为不适用。

四、被告处罚证据不足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全部证据均存在实体或程序的违法,根据

法律规定,违法的证据没有证据效力,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立案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都表明本案的

承办人为杨XX和李XX,而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前

后出现的办案人员多达七人,没有经指定的人员没有调查取证的

权力,正如人民法院不经指定的审判员没有权力审判本案一样,

其余五人调查取得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

上签字,被告提供的笔录非常明显全部由一人签字,而不是由参

与人员各自签字;3月6日调查笔录没有按照规定由被调查人逐

页签字,属于证据形式和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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