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点解析!耕地保护的法律网越织越密

更新时间:2024-11-05 20:35: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契税2021年收费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点解析!耕地保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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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14亿人的吃饭大事,

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自从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

订第一次将土地基本国策写进法律以来,保护耕地始终是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的一项根本任务。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

通过“耕地保护”专章,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重大制度。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

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在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

原则中,明确规定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

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三严”要求,同时将占

补平衡明确为“数量平衡、质量相当”;在“耕地保护”一章,明

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质量不降低要求,将“基本农田”修改为

“永久基本农田”并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和具体措施。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既是细化完善新

《土地管理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

保护、改进占补平衡、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严格保护耕地是贯穿于《条例》修订

的一条主线。修订后的《条例》与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一

道,共同织密筑牢了耕地保护的法律网

一是明确红线底线,加大规划管控力度。《条例》规定国土空间规

划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建设用

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二是

严格用途管制,防控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新《土地管理法》在严

格限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

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国家对耕地实

行特殊保护,严格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

等其他农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

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新《土地管理法》列举了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类型。《条

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

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相关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涉

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

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条例》在

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占补平衡制度。一是明确了占补平衡责任。规

定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

位,占补平衡的基本要求是数量和质量相当。新增耕地验收及信息管理

制度,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

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二是完善了土地整治制度。《条

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生态、农业、

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

节约利用。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保护质量不降低。《条例》在此基础

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

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

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

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

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

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

提出,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

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

度。《条例》明确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条例》还规定土地整理

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这有利于激励土地整理。

一是明确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耕地保护责任。《条

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负

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明确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同时规定国务院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二

是补充完善了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条例》明确了新

《土地管理法》处罚的标准等法律责任内容,与原有规定相比,处

罚标准提高了不少。尤其是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明确规

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

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此外,还明确规定破坏黑土地等优

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三是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手段。新《土

地管理法》在法律层面增加规定了土地督察制度。《条例》进一步明确

了土地督察的主要内容,其中第一项就是耕地保护情况。而督察的措施

包括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

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

议。

总之,《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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