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商债催收法律服务基本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5 13:45: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改名字申请书)

商债催收法律服务基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把xxxx律师事务所催收法律服务部打造成一流的信用

卡法律服务团队,使信用卡法律服务部及全体员工在催收法律服务领

域达到尽可能最高的催收水准,为客户单位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法

律服务,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为xx的法制建设及社会进步作出

贡献,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xxxx律师事务所催收法律服务部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守

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受聘于事务所期间,每位员工(包括律师、律师助理、秘书、

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各类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无

论该类人员是否已与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应当严格遵守xx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下统称“xx法律”)的要求,

不得从事任何违反xx法律或任何可能导致事务所违反xx法律的行

为。

每位员工应相应地熟悉和了解适用自身职责的xx法律准则及限

制。

催收法律服务部员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事务所违反xx法律规定

的情况,应立即告知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部门主管。

第四条催收法律服务部的每一位员工应当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

度,此外,催收业务部的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执业

道德及执业纪律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受聘于事务所期间,催收法律服务部的每一位员工应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及团结合作精神为基本行为准则,友好及公正地处理

与客户、同事、政府部门及公众的关系。

第六条催收法律服务部员工应维护事务所声誉及利益,在任何情况

下不得采取任何有损事务所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解除事务所客户的员工来说,维护和发展客户关系是一

种职业行为。因此,每一位事务所员工在接触客户时,应时刻以职业

标准衡量、检查和约束自己的言行。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八条员工在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必须以打卡方式计算考

勤,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考勤记录以指纹机导出数据为准。

第九条员工应在以下时间内打卡:

上午上班:08:00——08:30;上午下班:12:00——12:30;

下午上班:13:30——14:00:下午下班:18:00——18:30。

第十条员工在第九条规定的打卡时间内打卡的,记为迟到。

第十一条员工在第九条规定的打卡时间段之前半小时内大卡卡的,

记为早退。

第十二条员工迟到或早退的,处20元/次的。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次数为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取消

当月奖金评定资格。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次数为五次以上(包括五次)或连续三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次数为十二次以上(包括十二次)的,予以辞

退。

第十三条员工在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打卡又无相关记录证明

其来所或者外出工作的,记为旷工。

第十四条员工旷工的,旷工一次扣发三个工作日工资,并取消当月

奖金评定资格。

员工一个月内旷工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或者三个月内旷工次数累计

为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员工因工作原因外出而未打卡的,可根据《外出登记表》

上的未出记录填写《考勤核销登记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送交

部门主管审查核销。经部门主管审查后予以核销的,记为正常考勤。

第四章外出制度

第十六条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的,必须在《外出登记表》上如

实、清晰填写日期、出所时间、事由、外出人员姓名、回所时间,不

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外出登记表》中,经过涂改的外出记录为无效外出记录,

视为未填写《外出登记表》。

第十八条员工填写虚假外出记录的,经调查核实后,记为旷工,依

旷工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员工在外工作时,应时刻注意言行举止,不得有任何有损

律师事务所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请假制度

第二十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确有要事需要办理的,填写事假请假条

并经部门主管批准,可准予事假。

员工所请事假时间以30分钟为单位,不足30分钟的以30分钟计算,

每累计七小时算一天,以40元/天的标准扣除工资。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身体原因需要请病假的,填写病假

请假条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准予病假。

员工请病假当天工资为其正常上班工资的60%。

员工因病休假的,请在回所上班后半工作日内向部门主管出示病历等

相关材料。未能出示病历等相关材料的,依事假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办公纪律

第二十二条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为下列行为:

(1)睡觉、长时间闲聊、吃零食;

(2)在工作场所内吸烟、大声喧哗;

(3)玩游戏、看视频、听音乐等娱乐活动;

(4)其他影响工作、影响办公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第二十二条所禁止的行为的,处50元/次的。

员工一个月内违纪次数累计为二次以上(包括二次)的,取消当月奖

金评定资格。

员工一个月内违纪次数累计为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或连续三个月内

违纪次数累计为五次以上(包括五次)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办公用品的,必须在《办公用

品领取归还登记表》上填写名称、用途、领取时间、归还时间并签名。

特殊办公用品在需经部门主管批准才能领取。特殊办公用品包括但不

限于车辆、通讯工具、摄像机、照相机、录音设备。

第二十五条员工领用的公用办公用品应在领取当天归还,如不能当

天归还,应事先予以说明并在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

第二十六条员工领取的个人专用办公用品,应在离职或被辞退时归

还。

第二十七条员工损毁、丢失办公用品的,应根据办公用品实际价格

予以赔偿。

第八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盖有律所公章的文件的,必须

在《文件使用登记表》上填写领取日期、文件名称、文件编号、用途、

归还日期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使用律所文件的、应将文件回执带回并及时归档。归档

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文件使用完毕后的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员工领取、使用律所文件、未能归档的,处50元/份的罚

款。

员工领取、使用律所文件,未能归档并给律所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

失的,予以辞退并追究违约责任。

因特殊原因,员工领取、使用律所文件未能归档的,应向部门主管说

明情况,由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律所工作期间,应严格保守律所、律所合伙人、

律所各户的商业秘密。除非律所业务需要,否则未经部门主管许可,

员工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律所的任何资料,也不得将资料复制、下

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律所、律所合伙人、律所客户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

脑磁盘、软盘、交卷、录音、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载或存放的文

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图纸、密码、名单、电

话号码、地址等。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第三十一条所禁止的行为,予以辞退并追究违约

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章制度中与以前公布的规章制度有竞合、矛盾的,

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章制度中未作说明但以前公布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

的,前规章制度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于2009年09月0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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