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精选3篇

更新时间:2024-11-07 13:46: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房产证样本)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年度普律字()

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乙方:湖北*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程*帆

律师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特1号远洋大厦7层

甲方因房屋交易法律服务事宜,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委托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由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位于

(但不限于)的单宗房屋交易的法律服务;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以上房屋的法律服务,具体内容有(选

择“√”,不选择“×”);

2.1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

发商的开发资质(

);

2.2陪同甲方签订房屋认购书(

);

2.3审查、修改甲方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

2.4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或代理)委托人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

2.5协助(或代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2.6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

2.7协助委托人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

2.8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或代理)房屋交付验收(

);2.9协助(或代理)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

2.10协助(或代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

);2.12代理向房屋交易相对人主张合同权利,不含诉讼和仲裁

);

2.13代理向房屋交易相对人主张合同权利或提出诉讼或仲裁申请,担任甲方的

诉讼或仲裁代理人(

);

2.14其他服务

三.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

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并履行如下义务:

3.1应根据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2应遵循诚实用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必要的调查核

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

3.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3.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

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3.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四.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现需要,选择

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五.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

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

达的文件资料;

六.乙方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

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七.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

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具体义务如

下:

7.1甲方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的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3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

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7.2甲方需乙方律师参与和房屋交易相对人的谈判,应提前3日将草签的合同文

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7.3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

方存档备案;

7.4甲方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文件的,相关文件应由甲方复制提

交给乙方律师。

八.乙方不承担由于房屋交易相对人不守诚信、违法经营或合同违约给甲方造

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经乙方律师提示的房屋交易风险,甲方表示认可和理解后,甲方在风险未

能有效控制的情形下与房屋交易相对人从事房屋交易行为的,乙方律师可以为

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但乙方不承担因不规范交易行为而发生法律风险和财

产损失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遗失重

要文件等过错,向乙方投诉和索赔;

十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

11.1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和律师办案费人民币

元;

11.2律师办案费包括乙方律师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查

询费、文印费等,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11.3甲方因故取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易,乙方收取的律师事务所不予退还,

但乙方仍有义务继续为甲方提供其他单宗房屋交易服务,并不再向甲方收取律

师费;

11.4甲、乙双方关于收费的其他约定:

十二.甲方授予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

十三.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委托后果由甲方

全部承担;

十四.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委托事项未结束,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的,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样式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律师

管理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合同制律师。

乙方确认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营业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

甲方对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第一条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部门职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作报酬及职务职称晋升

(一)甲方根据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门和工作职务,以及甲方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作

级别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础工资不低于人民币元。并将根据甲方规定的《工资

制度》等考核办法,对工作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工资总额

不可低于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小时元付给

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补休的,按每日元付给报酬,元旦、春

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元付给报酬。

(四)乙方在奖惩、职务考核和提拨方面,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五)乙方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方面,按国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医疗、伤残抚恤费、休假、养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

行。

(二)乙方在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视具体情况给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当乙方享

受这种待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消失时,甲方可以减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给予乙

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应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甲方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

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商务惯例业务操作规

程。

(三)乙方应保持身体健康,加强业务学习,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满或解聘、辞聘后的一年半内(即整个在岗期和

下岗后的547日内)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五)乙方应爱护由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

他财产。

第七条甲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环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的设备、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甲方按国家规定在

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

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五)甲方尊重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误而对乙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一)因甲方业务量的增减、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的变化,需要对乙方的任职部门

和职务作适当调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情况下,乙方也应接受甲方的安

排,同意变更合同。

(二)在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时,乙方可在本合同终止之前3个

月提出变更合同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地满

足。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

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

补助费元,并支付违约金元。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支

付违约金元。凡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辞聘离职前分批或一次性赔偿

甲方的培训费。培训费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培训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

递减20%的比例计算。(培训后工作满五年的,不再赔偿培训费。)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或有损于律师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

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

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

《财务制度》、《福利制度》、《奖惩制度》、《工资制度》。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一)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

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

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

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

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

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

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

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

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

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

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

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

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

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

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

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

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

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

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

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

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

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

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

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

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

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

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

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

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

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

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

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

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

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

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

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

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

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

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

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

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

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

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

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

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

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

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合伙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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