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汇编
【基层法律制度汇编】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1、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
2、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业
务素质。
3、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
4、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及业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
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5、组织对本所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情况的讨论,集思广益,
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尽职尽责办好案件。
6、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政治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
2、坚持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原则;
3、政治学习每次不少于2次,业务学习没走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
于2小时;
4、集体学习有记录,个人学习有笔记;
5、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所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所务会议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三、所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本所的管理制度。
(3)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4)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6)其它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所务会定期召开,至少每个季度要召开一次。
五、所务会议要有记录。
执业公示制度
第三条公示栏、公示墙的设置与更新由其所负责。
收案审批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据当事人申请,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
各类民事、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行政及其他非诉讼案件。
2、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时,应按《业务专用文书格
式》中有关业务登记表的要求予以立案,并逐项填写清楚。
3、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各类案件,接纳人员按规定到内
勤处填写收案审批表,同时将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一并交主
任审阅签批,签批的内容包括是否收案,承办人员,收费金额。
6、严禁私自收案,未经主任审批或卷中无收案审批表的,视为私自
收案。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人员提交主任决定,召集全体工作人
员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办案方案。会议由主任安排召集,提前一天通知有
关人员并告知会议内容。
2、会议要有记录,详细记载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名,会议内容等事项
备察。
重大疑难案件报告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当事人申请委托代理案件时,发现是重大疑难、
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
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经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批准
后,方可收案。
2、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诉讼代理中,发现已接收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国
家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
机关报告、请示,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机关研究决定后作出指示。
3、在案件办结后,基层司法所应及时将书面小结移交基层人民政府
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做相应汇报。
法律服务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
2、法律服务办案质量监督卡在案件办结后,由承办人员装入卷宗内
备查。
4、每年进行办案质量评选工作,对办案质量好的人员提请主管部门
给予表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1、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2、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保证监督制度的落实。
3、业务收费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
有关标准执行。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由现金、会计统一收取,按实收
额开具收据交付委托人。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切收费,都应在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书后当
即收取,法律顾问费依合同约定时间收取。
(4)、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均由收款人开具正式收据,任何人不得
私自收费。需减缓收费的必须经主任批准。
4、法律援助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5、业务学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坚持定期学习制度,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掌握
国家法制建设的最新进程,增强开展各项法律服务的本领,从而不断提高
服务水平,扩大服务领域。
6、业务例会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定期对所里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召开业务例会,
检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疑难法律事务的办理方案和防激化措
施。
7、业务统计和分析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按照一定的形式、分类和
方法进行数字记录和分析比较。业务统计按时限分为年度统计、季度统计、
月份统计、分项统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有各项统计报表,如组织建设状
况统计表,受理、调解纠纷情况统计表,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和其他情况
统计表。
8、档案管理制度
(3)承办人员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装订归档,档案员有权依
收案登记归档办法,要求承办人员将已办结的案件卷宗归档。
(4案卷及其他档案不对外借阅,特殊情况须持有效证明并经主任批
准后方可供阅。
法律服务所组织人事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民主推荐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某
某任或聘任。其任职条件,除应具备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2年以上从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
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办事
处报告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施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2、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
3、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4、严格规范票据使用,禁止使用“打收条”和“三联单”等票据形
式。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和司
法行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度
1、实行聘用制度
2、年度考核
3、辞职、辞退
4、纪律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业务
1、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办理见证。
8、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制度
3、投诉人在投诉时应提交书面材料,并提交有关书面证据。
4、基层法律服务所、县局在受理投诉后,对涉及法律服务所发生争
议的投诉,可予以调解解决;涉及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县局负责处
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风险告知书
四、本所不保证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必然胜诉。
五、经向当事人告知如上及如下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委托并签署
《委托代理协议》的,风险均由委托的当事人承担: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
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
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
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
保全。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的部分费用应自行
承担。
3、送达不能的风险。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
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
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4、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
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
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
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
的后果。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
若证据系在(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
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
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8、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
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
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9、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
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的后果。
10、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
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经申请法
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长、
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甚至原
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
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12、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一方利用法律程序恶意拖延诉讼,或有关
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结案,从而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
风险。
13、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
实现而保全费用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委托的当事人确认:
委托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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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8 21:10: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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