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的联系
一、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1.公益性。公益性是指经济法责任中的很多规定都是站在全
社会的高度,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的来对行为人的法律责
任加以制定的。保障GJ对本国经济的有效协调是经济法的立法
宗旨,经济法责任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直接
损害的行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实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维
护。
2.复合性。经济法责任不仅重视财产责任,也重视人身责任,
具有惩处性和救济性,经济法责任采纳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多种责任形式,其形式具有复合性。
二、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二者的关系探析
经济法责任的产生基础是经济法,经济法的实施保证是经济
法责任,因此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探析二者的关系不仅能
更好地促进经济法的进展,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
(一)二者的主体具有统一性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GJ在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过程
中,所有依法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社会实体。经济法主体是经
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直接参与者,也是经济义务、经济
权利的承担者和享有者,它是法律关系中最活跃、积极的因素。
具体说来,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了治理主体(如GJ、GJ机关)
和受治理主体(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而经济法责任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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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即是其主体,二者主体具有
统一性。
(二)二者的独立性关系
法律部门,是指GJ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本国的同类法
律规范进行划分的总称,一般是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
分依据,法律部门的不同,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不同。商品经
济的不断进展催生了经济法,在我国转型为市场经济后,我国的
经济法才得以高速进展。由于市场经济中经常出现的市场失灵,
会给经济进展、社会财富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经济法可有效预防
市场失灵,并在市场失灵后及时对市场行为加以规范,所以经济
法的独立性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它已成为了一个独立存在的法
律部门。
经济法的独立性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
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是一个与传统刑事责任、行
政责任、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在法理学界、
其他法学界多数都不承认其独立性,但是在经济法学界,更多的
学者则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独立性,它应当是独立的法律责任。
(三)二元性是二者共同的特点
首先,责任主体具有二元性: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包括了治理
主体和被治理主体,责任的发生是治理主体与被治理主体之间的
责任形式,所以具有双方责任的特点。其次,违法行为具有二元
性:在实际的经济治理中,违法经济法的行为主体,不仅触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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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还会触犯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等。最后,法律后果
具有二元性:违法行为的二元性就决定了责任承担的二元性。例
如,同时违反了经济法和刑法的行为主体,该行为主体不仅需要
承担违反经济法的责任,如、吊销执照等,还要承担违反刑
法的相关责任,如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
三、结语
在经济法体系中,可将经济法责任视为独立的问题,经济法
地位的不断提升推动着经济法责任的进步进展,同时经济法责任
的进展也会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经济法
责任的建设与进展是重要内容,它可有效调节、完善我国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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