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曾华《国际经济法导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圣才出品】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3: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邢鲲)

曾华《国际经济法导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圣才出品】

曾华《国际经济法导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

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圣才出品】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2.1复习笔记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

格者。大体可分为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两大类。政府主体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

组织。非政府主体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人。

一、国家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者和实施者;

(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的双重身份;

(3)不同类型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2.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

力。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指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享有权

利和实现权利的法律能力。

(2)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现

①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

②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实际上是“国家豁免”和“国家财产豁免”的概括表述。从国际

经济法的角度,“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主要是从法律主体和所有权两方面探讨国家

及其财产在外国的地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派生的一项独立

的国际法原则。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内容

(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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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标的;

(2)执行豁免,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

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根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

行。

(3)“限制豁免论”

①在19世纪中期至末期,由于国家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日益增多,欧洲少数

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相继采取了限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适用范围的立场。学

说上相应出现了“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公法行为、

统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私法行为、事务权行为),对前者仍适用国家

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对后者则不予适用。

②“限制豁免论”在实践中难以实行原因:

a.限制豁免论主张一国未经他国同意,有权对他国及其财产实行管辖,这显然

否定了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

b.限制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在理论上极不科学。

c.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并不必然意味着国家与他国私人在合同争端处

理中居

于不平等的地位。

(4)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

①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基于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原则,是久已确

立的国际法原则。

②坚持国家以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权。

③在实践中将国家本身的活动、国库的财产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及其财产

区别开来,主张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权。

④法委员会主持编纂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草案的工作。

4.自治实体的自治权问题

(1)自治权的涵义

自治权(autonomy)一词的语义解释是指在未受外来影响或干预的情况下自主

作出决定的权力和能力。

①自治权是一历史概念

②自治权也可作为用于国内场合的政治或法律概念

③自治权也可用于国际场合

(2)实例研究:香港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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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香港从事实上自治权向法律上自治权的发展:

20世纪下半叶,香港经历了从事实上(defacto)自治权向法律上(dejure)自

治权的重要历史转变和发展。

a.在漫长的英占时期,香港作为英国事实上的海外属土,在法律上不具有自治

权。

b.香港回归之后,中国政府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

治权,比之英占时期香港享有的事实上自治权,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泛。更重要

的是,这种高度的自治权通过《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

层面正式授予,属法律上自治权。

②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基本特征:

a.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双重法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可

归属于混合类自治实体。

b.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授权性质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直

辖的地方行政区域。这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只能是全国人大和中央人

民政府授予的。

c.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国际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不仅取决于香港、中国或英国的单方面愿望,也取决

于其他国家是否承认这种地位。

二、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与类型

(1)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

①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

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狭义的国际经济组

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国际GOs。

②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a.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b.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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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

c.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d.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2)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

①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开放的、调整国际经济重要事务

的国际组织。

②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政治制度相似的同一区域的若干国家组成区域性国际经济组

织。区域性经济组织可进一步分为以经济合作为目标和以实现经济一体化为目标

两种类型。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是:

a.成员国一般是疆域相邻,具有明显的地理性质;

b.成员国之间往往在民族、历史、语言、文化或精神上具有密切联系,培育了

某种共同意识;或者在现实国际生活中具有共同关心的经济、政治等问题,形成

了某种相互依赖的关系。

③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

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是发展中国家为反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本国

民族经济利益而设立的国际经济组织。

④国际商品组织

国际商品协定是某种国际商品58]的出口国与消费国就该商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

等问题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

2.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1)概述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

可以是非主权的实体)作为特定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

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

①成员资格的类型

a.正式成员是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成员;

b.准成员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中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的成员。

②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

a.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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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些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开放。

第二,一些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以参加另一国际经济组织为前提条件。

b.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

第一,一般向特定区域的国家开放。

第二,有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虽以本区域国家为主,也允许本区域以外

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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