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民事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1: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网站)

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社会关系被民法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对公平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

调整的结果。

肯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关系)被民法所调整,才形成民事

法律关系,如民法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产生物权关系,调整商品交换关

系产生债权关系。调整才智财产专有关系产生学问产权关系,调整遗产继

承关系产生的继承权关系,调整人身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关系。没有民事法

律标准,就不会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民事关系进展调整,将民事关系分为三类(1)民法强制履行

其内容的民事关系;(2)民法不强制履行其内容,听凭当事人自处的民事

关系;(3)民法制止发生的民事关系。惟第一类民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受到民法强制爱护的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后,抽象的民事法律标准便落实为详细的约束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便是围绕其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绽开。

其次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

务的人。

没有主体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

素。

这里的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肯定条件下,国家

也可成为民事主体,如国家发行国债。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在不同的民事法律

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全部权关系中的全部人和非全部人;买卖合

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

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假如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

*客体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

是客体,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如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行

为;学问产权关系→智力成果;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要将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区分:标的物指债务人的行为所及于的物

而言。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担当的民事

义务。

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法律的社会关

系及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分的标志。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有的由民事法律标准直接规定,有的是在法定

范围内有当事人协商打算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表达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不行分别的有机整体。

114岁的小兵与同学小文商定,小兵将自行车卖给小文,300元;

2小周花1500元在南方航空公司买了一张去北京的飞机票;

3小刘在宿舍有一台电脑;

某养猪场将一批猪卖给某肉联厂,托付某运输公司运输。时值酷暑,

运输途中,运输公司的司机徐某凭以往阅历,打算用冷水为生猪降温,以

免出问题。于是徐某到某农机公司购置喷雾器一个,向生猪身上浇水,结

果生猪大局部死亡。后来查明,生猪是由于中毒而死,生猪中毒的缘由是

农机公司曾将该喷雾器借给农夫张某使用,张某用该喷雾器给果树喷过农

药,为清洗洁净就还给了农机公司,生猪是由于被喷了有毒的水而死亡的。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谁应对生猪死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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