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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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
称为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内容因素。
(一)主体要素。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极其广泛,包括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作为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或称参与拍卖的行
为能力。主体的类型不同,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要求也不同。如自然
人和法人,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要求就不同,主体在拍卖关系中扮演
的角不同,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要求也有异,如委托人、拍卖人、
竞买人各自有其资格标准。拍卖行为能力也可以用一定的权能来衡量,
如是否拥有处分权、经营权、管理权等。
与拍卖法律关系主体相近的一个概念是拍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法律对当事人的界定是指与某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他们不仅参
与某一法律关系,而且通过他们的行为直接创设、变更、消灭某一法
律关系。从其在拍卖中扮演的角分类,拍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分
为三方,即买卖的双方加上中介人,习惯上成为委托人、拍卖人、买
受人(竞买人)。
拍卖人。拍卖人是拍卖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其在法律关系
中的地位是委托人、代理人,其行为由被代理人负责。但拍卖人又具
有相对独立性,既受制于委托拍卖合同,又受制于拍卖规则。
拍卖人的资格是拍卖法规的主要内容:
1、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2、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完备的规范、制度;
5、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拍卖法》还规定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其注册资
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这主要是考虑到涉及文物的拍卖活动必须受
到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而且从事此项业务的公司的规模和数量
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且数量不宜过多。因此,这一规定有利于我
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同时也有利于文物及文化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有序
发展。
委托人。委托人是真正的卖主。他可以是拍卖物的所有权人或经
营权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代理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
力。
委托人必须拥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竞买人或买受人。竞买人或买受人是拍卖关系中的买主,竞买人
是不确定的买主,买受人是确定的买主,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和买
受人是最活跃的因素。
竞买人和买受人需要具备行为能力,此行为能力分为一般行为能
力和特殊行为能力,一般行为能力是指民法上规定的行为能力(自然
人需成年、无限制行为能力情况、法人符合法人的条件)。特殊行为
能力是指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时,竞买人和买
受人所应具备的相应的行为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政府鼓励政府机构及司法行
政部门通过招投标和参与拍卖的方法作为资产来源的渠道,同时各级
政府部门也用委托拍卖人通过市场将其部门财产或者财产权利通过
拍卖回笼资金,这种变化是当前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政
府部门作为委托人或者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是合法的,但其行为同样
要受《拍卖法》的调整,而不应当有任何特权。
(二)客体要素。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利益对象。其与
课题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标的”。根据《法学辞典》的解释,标的
之“法律行为所欲达到的目的”。《拍卖法》第六条界定为:“拍卖
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很
显然,这里的“标的”指广义的“物”。在拍卖实践中,业内人士常
称拍卖标的为“拍卖标的物”。
我国《拍卖法》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因此禁止流通物品是不能作为拍卖标的
的。另外,《拍卖法》中还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
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规定指明凡属限制流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实施拍卖前,需
要办理审批手续。例如,文物、有毒物品、危险品及金、银和金银制
品等,均属于这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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