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能够把这个原则同法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联系
起来理解。
1、民法调整对象:平权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婚姻、继承、收养等)
(2)财产关系: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没见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借贷、合同、知识
产权等)
(3)平等主体:强调私法主体的平等性。(土地征收、税收都是公法关系,不是平权主体)
2、平等原则: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民法的“平等”指权利能力的一律平等。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础问题。
(2)平等是法律的抽象地位的平等,是起点的平等而非结果的平等。
(3)现代社会中,实际不平等对抽象平等的冲击,破坏了平等真正的内涵,所以很多法律保护社会
弱者。立法从抽象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关注是近代民法的一个重大转折。
3、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上,每个人都有权利按自由意志来设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选择,自主
参与,自己责任,法律应尊重个人的选择。
(1)体现:合同法领域——契约自由;婚姻法领域——婚姻自由(结婚和离婚);遗嘱领域——遗嘱
自由
(2)限制:
①过错责任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一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关注他人的利益存在,如不
注意和或有过失就要负侵权责任,这是意思自治基本理念在责任问题上的具体化,体现了对意思自治
原则的限制。
②意思自治权利不得滥用:体现在强者、弱者差别较大的领域,如劳动法、消费者法及其他保护社
会弱者的法律中。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重视要要件和效力;与法律关系的关系。
1、民事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特征:①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象。②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
系。③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
(2)分类:行为;事件。(具体见下条)
(3)构成:一个法律事实足以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但在有的情况下,需要
具备数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引起上述法律效果。
2、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活动,包括:
(1)表意行为,又称法律行为。
(2)非表意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非法行为。
3、事件:又称自然现象,至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三、权利的分类。
按照权利的功能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各类权利的具体种类。如请求权有哪几种?形成权常见的有哪几种?
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
1、支配权:权利人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
例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特点:(1)权利主体和客体都是特定的,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权力利益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积极的协助。
(3)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与支配权
相比,请求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配合,而且不具有排他性。
例如:合同关系中,合同的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侵权责任中,排除妨害、原物返还
请求权等。
3、形成权:金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力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特点是通过单方面
意思表示而发生权力得失变更的效果。
例如:无权代理的追认权;合同的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抛弃权等。
4、抗辩权: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作用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效力。
例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5、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我也不知道……
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两个能力的关系:法人和自然人两个能力的关系
1、权利能力: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资格。
2、行为能力:权利主体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
3、自然人权利能力:
(1)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一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
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终于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
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平辈同时
死亡。
(3)胎儿预留份额。为了保护胎儿利益,继承法特别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不享有人格权,但为了保护社会公益以
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
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5、法人的权利能力:
(1)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限制:性质上,不享有以自然人属性为基础或前提的权利,如亲权、婚姻。法律上,法人不能
成为无限责任股东。目的上,法人的成立必须有目的,受经营范围的限制。
6、法人的行为能力:
特点(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自然人随着法律规定的年龄的到
达才能取得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而且可能因为精神病等原因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行为能
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行为能力,故其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而自然人中限制行
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两者的范围不一致。
(3)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关进行的,而自然人由其本人进行。
7、法人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1)自然人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因经营范围的不同权利能力各有不同。
(2)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内容,如继承权、抚养请求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专属于某些法人的
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影哈根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五、如何理解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主要是行为能力欠缺者所为的合同行为的效果
1、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行为效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
维持当地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接受奖励、赠与、报酬;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单纯或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行为能力人及其行为效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其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相比,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签订合同(和奖励、报酬相关的合同除外)
六、监护人顺序及其效力。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
(4)经批准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5)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经批准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6)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
3、意定监护的执行机关可以是被监护人信任的任何人
4、效力:我没明白什么叫做效力,应该是指前一顺位的监护人可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后一顺位就不
应当担任监护人。
七、宣告死亡
要件、效力(对被宣告人:对被宣告人的财产和身份关系即其配偶及子女;对利害关系人);与宣告
失踪的非联系性;被宣告人重现的效力
1、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经历还关系人深情,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要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①一般情况下,自音信全无之次日起4年;②意外事故发生
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经过法院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
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满认为出现或不知道下落的,由法院宣告其死亡。
(4)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期死亡的日期。
3、宣告死亡的效力:
(1)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消灭
(2)财产:发生继承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效,其自然死亡
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4、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两者之间并无绝对联系性。
5、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
(1)婚姻:死亡宣告撤销时,其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后又离婚
或再婚后又丧偶的,不得自行恢复。
(2)收养: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死亡宣告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
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单一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素质,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是,为管理
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
(4)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
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八、法人的条件、分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的分立和合并
1、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内容合法,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具有合法的活动内容;程序合法,法人成立
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成员和创立人对法人债务
承担有限责任。
2、法人的分类:(对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
(2)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是合同行为、生前行为;财团法人是单方行为,遗嘱可设立。
(3)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设立人出资为对价,相应享有社员权;通过捐赠或者遗赠设立财团
法人,但是并不获得社员权的对价。
(4)变更和解散理由不同。社团法人全体成员大会决定解散,董事大会决定,签字、盖章;财团法
人没有资金时方可解散,几乎无法变更或者必由法院进行。
(5)有无意思机关。社团法人社员大会(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章程可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
财团法人无决策机构,执行捐助人的章程,章程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3、法人的合并
(1)新设合并。两个以上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A,B--àC
(2)吸收合并。一个法人归并到另外一个法人当中。A,B--àA
(3)合并后的责任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4、法人的分立
(1)新设式分立。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新法人。A--àB,C
(2)派生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从中分出新法人。A--àA,B
(3)分立后的责任承担:分立前公司债务由分离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公司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法律行为:(1)要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一般和特别);二者的关系(2)附条件、附期限
的,主要是附条件的。(3)效力类型:有效的;效力有瑕疵的:无效(哪几种)、可变更可撤销(哪
几种,各自的构成要件是辨别的标准)、效力待定(哪几种)。
1、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2)特殊成立要件:合同行为,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物行为,需要交付标的物;
要是行为,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
2、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标的(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2)特别生效要件:
①遗嘱行为成立后必须等法定死亡事实发生时才能发生效力
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必须等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
③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必须在期限届至后才能生效
3、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具备其基本构成要件的状态,不同于法律行为的生效,它揭示法律行
为是否已经存在的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大部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同步的,但在附条件和
附期限的情况下,会有时间差。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概念:将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即
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
(2)种类:
①依条件成就与否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影响的不同: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②依条件内容以客观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为标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3)特征:
①条件是在将来发生的,现在已经发生的不能作为条件
②条件必须具有合法性
③条件的发生具有可能性,即在客观上是否发生不确定
(4)条件的成就
①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以客观上的自然状态为准
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
③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5)不允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①有关身份关系:收养、结婚
②特别法上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这是商法中的内容,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③与形成权有关的行为
(6)条件成就后的法律效果
①附停止条件的: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概念: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其效力开始或者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2)种类:
①延缓期限,是指该期限届至,法律行为开始生效,也称始期
②解除期限,是指该期限届至,法律行为效力终止,也称终期
(3)法律限制,附不能期限的,在法律上视该法律行为没有附期限
(4)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①条件是不能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成就与否不能确定(如果明天下雨,就把伞送给你)
②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肯定会到来(下雨的时候,就把伞送给你)
6、有效的法律行为:略(符合生效要件的)
7、无效的法律行为
(1)概念:已经成立但是违反了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同于民事主体的预期效果。
(2)《民法通则》规定:
①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在违反对方意志下所为的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⑦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
(3)《合同法》规定: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
③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
(4)《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的修正:
①取消了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类型
②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被一分为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损害私人利益的可撤销
③乘人之危的行为由无效法律行为改为法律上的可撤销法律行为
*注意*:关注题目设定的范围是合同领域还是普通民事领域。如果是合同领域,根据特殊法由于一般
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特殊规定;如果不是合同领域,则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8、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概念:法律行为存在瑕疵,但法律对其不作出否定评价,而是由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自
由决定该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归于消灭。
(2)种类(我写的简略一点)
①《民法通则》: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②《合同法》: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
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
(3)行使期间:1年除斥期间
9、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概念: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要有第三人的单方行为来确认的法律行为。
(2)性质:效率处于不稳定状态,因第三人确认与否而溯及地生效或归于无效。
(3)类型:
①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人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
被代理人追认,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
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④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在债权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前,债务承担行为
效力未定。
(4)无权代理合同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能力范围的合同,再追人权人追认之前,相对人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之
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十、代理。
无权代理(含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要件和特点)、代理权行使的限制(滥用代理权的种类)、复代
理的特点和种类的。
十一、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不同债的不同起算);中止、中断的概念、事由;中止和中断的主要区别。诉讼
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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