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法律关系的定性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1: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委托理财)

作者:王全兴[1]傅蕾[2]徐承云[2]

作者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410079[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

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

出版物刊名:法商研究

页码:32-39页

主题词: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运营主体

摘要:新成立的国资委兼有特殊政府机构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机构的身分,国资运营主体

兼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对人和出资人的身分。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准“政-

资”关系与“资-资”关系的结合。其中的“资-资”关系是一种投资中介关系。信托和代理作

为运用于这种投资中介关系的两种法律制度,其实质区别在于国资运营主体经营自主权限和国

资委宏观调控力度的大小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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