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7 13:40: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民事诉讼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

么?

民事诉讼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

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

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

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

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

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

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

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

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

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

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

上的诉讼主体。

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当事人经常交织在

一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麻烦和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

(1)两种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没有结

束前的当事人,构成这种当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认

定的案件当事人。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

向法院起诉之前有自己主观上认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认

定自己起诉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就不会对其进行

起诉。二、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凡

在诉讼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论是不是民事权利或法

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对诉讼权标的有无诉讼实施权,都是当事人。

(2)实体法上诉讼主体构成的要件:

实体适格的当事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确定有

权以自己名义支配讼争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亦即有权以自己的

名义主张、放弃民事权利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定,承认讼争民

事义务的主体。构成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一

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诉讼主

体必然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或与债权债务有利关系的第三人。二、

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

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

事人。三、当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参加案件诉讼的人虽

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的人,如证人

等就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的审查认定: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外没

有更多审理项目,因为有些问题可以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

但实体法上当事人的审查认定却涉及许多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审

判实践中审查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然而,实体法上当事人的认

定又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认为在审判实

践中审查认定实体法上的当事人。

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

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

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

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

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双方当

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

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

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

人。(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是

形成民事诉讼关系的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上两种争

议的直接事实存在,但与争议的事实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那么

他同样可能成为实体法上的案件当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

此。

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肯定是需要民事诉讼主体

的,如果不存在主体的话,那么诉讼也就没有什么实际上的意义,

这种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种性质,一个是程序方面的,另外一个

就是实体方面的当事人主体,两种人物都是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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