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21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圣才出品】

更新时间:2024-11-07 15:30: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呼和浩特违章查询)

一、概念题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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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

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①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

体;②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③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

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④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

等,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和承担行政复议义务的

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3.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

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

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

复议机关;②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行政机关并不是都有行政复议权;③行

政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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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4.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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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特征:①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②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5.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答: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

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征:①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②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

为的行政主体;③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

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二、简答题

简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

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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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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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

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

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

人。

(6)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

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论述题

试论行政复议的管辖

相关试题: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依据我

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

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我国行政复议的管辖包括一般管辖和特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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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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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

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①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上级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本级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2)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主

要有以下五种:

①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根据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这些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

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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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

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部分高等学校有学位授予权、卫生防疫站有行政检查权。这些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

但由于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负有对特定领域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因此,不服该

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④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两个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

⑤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

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

四、案例分析题

1.王某是个体出租车司机,其车辆因故被某公安局扣押,该局的公安人员李某私自驾

驶该车外出营运,因向乘客乱要价而被举报。主管部门在查明该车确有乱要价的事实和车主

是王某后,未作其他调查,便对王某做出了5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

同时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其运营信誉,要求赔偿。(武大2007年研)

试分析:

(1)主管部门对王某所做的处罚决定能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李某的行为的确损害了王某的营运信誉,即王某的主张成立的话,应当由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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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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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确定本案中的复议参加人、复议机关?

答:(1)主管部门对王某所做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

政处罚不能成立。”本案中,主管部门在查明乱要价事实和车主后,即作出处罚决定,没有

听取王某的陈述、申辩,因此,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2)如果王某的主张成立,则应当由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该车处于公安局的控制下,王某虽然是车主,但并不占有该车,公安局的人员因

管理不善而给王某带来了不利影响,故应当由公安局负责。李某私自驾车营运,公安局在赔

偿后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案中的复议参加人包括王某、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公安局和李某,复议

机关是该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

参加到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本案中,申请人是王某,被申请人是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第三人是公安局和李

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

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因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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