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少雄
【摘要】村民自治主体问题是研究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对村民自治
主体的正确把握,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权的实现。作为村民自治的大体要素之一,村
民自治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权主体和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村民个人、村地址、村
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都不是村民自治主体,村民自治主体应当是村民集体。
【关键词】村民自治主体村民集体法学解析
村民自治主体的法律特性
第一,村民自治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权主体。村民自治主体是行为主体,是行使
自治行为的人或体;村民自治权主体是权利主体,是行使自治行为的人或体享有
的资格或地位。村民自治作为众性组织,是体的自治,需要全部村民一起来完成
自治功能,是个体权利集合的结果,靠单个权利个体是无法完成的。因此,村民自治
权不是集体性权利,而是个体性权利,村民自治主体应该包括村民自治权主体。
第二,村民自治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确实
是村民自治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标准在调整村民自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村民自
治主体之间、村民自治主体和其他组织或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者即为村民自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村民个人、村民集体、村委会、乡镇政府
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只要他们参与到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中,都有可能成为该主
体。
再次,村民自治主体是村民自治权利的拥有者和行使者。村民自治是一种权利自
治,自治主体所享有的是自治权利,属于基层民主权利,这种权利是自治主体本身固
有的,不是来自国家权利的授权。权利都有归属性,归属于必然的主体,村民自治权
利,村民自治主体能够拥有,村民自治权主体也能够拥有。可是,相关于村民自治权
主体,村民自治主体不但享有规定的权利,而且村民自治主体本身要依法参与自治活
动,它同时也必需行使自治权利,通过行使自治权利来实现全部村民的自治。而村民
自治权主体是个体权利的拥有者,他不必然行使权利。
村民自治的主体基础分析
村民自治的产生和进展,是我国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进展转型的必然结果,但
同时,更离不开农人众那个主体基础,这表此刻:
第一,农人取得了独立的主体身份,在村民自治进程中制造了主体地位。长期以
来,农人因为阶级成份和家庭身世,被各类支配关系掩盖了个人的存在,政治权利和
地位被轻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左”的错误,从头定位农人的阶级成份和
家庭身世,农人取得了独立的政治主体地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人成了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利益主体,这就为新时期村民自治的兴起和进展制造了重要的
主体条件,为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主体基础。①
第二,农人众民主意识的极大提高,为村民自治提供了重要因素。随着基层民
主选举的铺开和普及,农人众取得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初步知识和大体体会,民主意
识慢慢觉醒,民主办念不断提升,自主性日趋增加,在那个进程中,他们开始制造了
许多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形式,开始发挥着自身的主体作用,不断参与到乡土社会的
政治生活中,用自己的理念主导着乡土社会的进展。
最后,农人众的直接推动,是村民自治组织得以诞生和进展的直接缘故。村民
自治,不是国家或其他人制造的,而是农人自下而上自发制造的一项制度。近代以来,
中国的农村治理长期受到破环,社会治理处于瘫痪状态。至20世纪80年代,随着农
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慢慢推动,国家力量开始退出农村社会,农人取得了生产经营自主。
村民自治的主体应当是村民集体
关于村民自治主体的界定,要紧有以下四种学说:一是“村地址”说。以为村民
自治确实是以自然村为自治单位的村地址的自治,每一个自然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②二是“自治组织”说。以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会议等自治组织形
式;③三是“村民”说。以为只有村民才是村民自治的真正主体。其中,有的学者以
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作为个体存在的村民个人,有的学者以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作为
整体存在的村民集体;④四是“混合”说。以为村民自治的主体不止一个,包括村民、
村民自治组织、村地址等。
学界长期争辩不休,莫衷一是,关键是对村民自治主体的法律属性没能专门好明
白得。第一种学说“村地址”说,将自治主体定为“村”,实质上是将“村民自治”
等同于“村自治”,无疑是对宪法、法律,和村民自治性质的的错误解读。村民自治
在性质上不是地址自治,而是社会自治,社会自治表现的是一种权利自治,是社会
体固有权利的反映;地址自治表现的是一种权利自治,是国家和地址分权的结果。
第二种学说“自治组织”说,将自治主体定为“村委会”或“村民会议”,实质
上是对自治权由谁拥有,为谁而治的不正确明白得。村民自治的核心是自治权,村委
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权利机关,它们都是围绕村民自治
权展动工作的。村委会和村民会议本身无任何权利,他们的部份权利来自法律法规的
授权或地址政府的委托,代表的是国家或地址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推动,是因为
履行国家或地址政府的职责而具有权利;另一方面,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绝大部份权利
来源于自治组织内的全部成员,是村民们的授权,因为村民们的权利让渡,使他们具
有了治理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但不能因此说他们确实是自治权的拥有者
和行使者,具有了主体的资格和地位。
第三种学说“村民”说,将主体定为“村民”,有必然的价值,但还不够明确,
究竟是“村民个人”仍是“村民集体”?给人模棱两可的感觉。针对此,有人以为村
民自治是村民“个体性”的自治,那么存在着明显的将村民自治主体混淆于村民自治
权主体的嫌疑,在理论上说只是去。第四种学说“混合说”,将自治主体定为“村民、
村民自治组织、村地址”等,实质上是将村民自治的主体等同于村民自治法律关系的
主体。村民自治主体具有单一性,它重合于村民自治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可是村
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到村民自治活动中所有的人或组织,主体范围普遍,可
能是自治组织的全部成员或个人,也可能是自治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他们所享有的
权利并非必然确实是自治权利。
综上所述,本文更偏向于将村民自治主体界定为“村民集体”,这有着坚实的理
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是由农村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生产资料归集体成员一起占有。
村民自治作为上层建筑层面的制度,是成立在集体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它把集体内部
各成员的利益集合在一路,形成一个一起的整体,利益的一起性、整体性决定了集体
内部的各项自治活动和公共事务必需由村民集体来一起开展和处置,村民集体理应成
为村民自治的主体。
二是从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来看。能够分为个体行使权和集体行使权,个体行使权
是村民个人在村民自治进程中享有的权利,它是村民个人单独能够行使的权利,如参
加有关会议的权利、参与表决的权利等;集体行使权是必需以村民集体名义行使的权
利,如参加治理的权利、参与决策的权利等。这种行使个体权利的村民个人,属于村
民自治权的主体,不能说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因为村民自治是全部村民自主处置村内
事务,尽管每一个符合条件的村民都可参加,但最终决定的做出还得依托于村民集体。
村民自治是一个“集体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只能由村民集体去行使。
三是从法律的标准来看。尽管《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关于村民自
治主体的直接概念,可是可从其表述中推导出来,众即是自治主体的表现,说明是
村民众在行使自治权。事实上,法律所标准的村民自治是全部村民以集体的方式,
通过自治组织,依据宪法和法律,自主处置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村民集体的
自治,而村民个人是无法实施自治的。
四是从村民自治的本意来看。村民自治是指广大村民众直接行使民主,依法进
行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和自我进展,依法办理众自己的情形。依照语义,
村民自治的主体确实是“村民”,那个地址的“村民”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是
众多个体的集合化,就像“人民当家作主”中的“人民”一样,咱们不可能把民主的
主体表述为“个体性”的概念,⑤以为是单个人的当家作主。一样,村民自治不是个
人的自治,而是全部村民整体的自治。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学院)
注释
①张齐学:“略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基础”,《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128页。
②杨成:“村民自治权的性质辨析”,《求实》,2020年第5期,第81页。
③④姚合平,王卫东:“村民自治的法理分析”,《农业经济》,2021年第3期,
第43页。
⑤刘同君,陶纬:“村民自治的主体与性质—读《宪政的法理言说引发的试
探》”,《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14页。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19:49: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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