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07 12:34: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复牌公告)

.

法律常识部分总体题量每年在2-3道,其中以宪法、刑法与行政

法考查较频。故大家在备考过程中应以这三类为重点复习。

第一节宪法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1.宪法的特征、本质、基本原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在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即①宪法是制定普

通法律的依据;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能和宪法的原则和精

神相违背;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

行为准则。

本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主要

质地位。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

.

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人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基本人权(2004年人权入宪)

基3.法治原则(1999年“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思

本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

律之外的特权。形式和实质法治统一。

则4.权力制约(资本主义分权,社会主义监督)法国《人权宣言》则称: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监

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2.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

中华人民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

成为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国第一届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宪法》,它

制定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

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

修宪权。

宪法

含义

修改

有权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删除、增加或变更宪法容的

行为

方式

全面修改(新中国前三部宪法);部分修改(修正案);

.

无形修改

1.宪法修改权专属全国人大

程序

2.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起

3.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4.公布: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宪法解释

解释机关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国籍,

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1.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选举权和别、职业、家庭出身、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

被选举权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的自由。

立法机关: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宗教信“中华人民国公民有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

仰自由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不得歧视信仰的

公民和不信仰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活动”,但“任

何人不得利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

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团体和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

配”,即团体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中华人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

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诉愿权

员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

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

人身自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

人格尊严

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

体”。

“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受侵犯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中华人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

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

劳动权

和自由

“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中华人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

休息权

退休人员

的生活保

障权

物质帮助

受教育的

权利和义

“中华人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

文化权利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

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

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2.公民的基本义务

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

的保障”

“中华人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

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

一和民族团

遵守宪法和

法律

维护祖国的

“中华人民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

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

务”。

安全、荣誉和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

利益

服兵役

依法纳税

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国公民的光荣

义务。”)

“中华人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

其他基本义

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

务”。

此外,劳动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

.

三、国家机构

机构名称

性质

地位

组成

任期

由省、自

治区、直

是最高国家辖市的

首长

任期

职权

一、,

监督宪法实1、全国人大

会议

制度

施。二、制定会议每年举

和修改基本法行一次。2、

律。三、选举、会议形式包

决定和罢免中括预备会

央国家机关的议、主席团

领导人。四、会议、全体

决定国家重大会议、代表

问题。五、最团会议和小

高监督权。六、组会议。

其他应当由它

权力机关,是人民代

行使国家立表大会、

(一)全国法权的机关。中国人

人大在整个国家

机关体系中

处于核心地

位。

民解放

军、、澳

门特别

行政区

及同胞

选出的

.

代表组

成。

每届任

期5年。

行使的职权。

七、批准省、

自治区和直辖

市的建制。八、

决定特别行政

区的设立及其

制。九、决定

战争与和平问

题。

全国人大的由每届

常设机关,是全国人

其闭会期间

经常行使国

家权力的机

大第一

次会议

从当届

一、根据宪法

全国人的规定行使立

大常委法权。二、宪

会委员法和法律解释

长、副权。三、监督

委员长权。四、重大

连续任事项决定权。

职不得五、人事任免

超过两权。六、全国

届。人大授予的其

他职权。

一、全国人

大常委会全

体会议,一

般每两个月

举行一次,

通常双月下

旬召开,会

期一周左

右,委员长

主持或委托

副委员长主

持。二、委

(二)全国关,是国家最全国人

人大常委会高权力机关大代表

的组成部分,中选举

也是行使国

家立法权的

机关。

产生的

委员长、

副委员

1、与全国人长若干

.

大是隶属关

系,对其负

人、秘书

长和委

员长会议,

委员长、副

委员长、秘

书长组成,

处理重要的

日常事务,

但不能代表

常委会行使

职权。

责,受其监员若干

督。2、在全人组成。

国人大闭会

期间行使全

国人大的部

分职能。

全国人

大委员

会的任

期为5

年。

中华人民国

国家机关的

重要组成部由国家

国家主

席、副

主席连

续任职

不得超

过两

届。

一、公布法律,

发布命令权。

二、人事任免

权。三、外交

权。四、荣典

权。

分,从属于全主席、副

(三)国家国人大,对外主席组

主席享受国家最成。

高礼遇,代表任期为5

国家,其行为年。

被视为国家

行为。

.

一、执行宪法

和法律,执行

国务院

由总理、

副总理

若干人、

国务院是中

央人民政府,

(四)国务

是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是

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

国务委

员若干

人、各部

部长、各

委员会

主任、审

计长、秘

书长组

成。国务

院的任

期为5

年。

同上

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的决

定。二、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

定行政法规和

行政措施,发

布行政决定和

命令。三、提

出议案权,即

向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会议

提出议案。四、

对所属部、委

和地方各级行

政机关的领导

权及管理权。

五、组织、领

导和管理全国

各项行政工

国务院的会

议分为国务

院全体会议

和国务院常

务会议,会

议讨论国务

院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

作。

各部设

部长1

受国务院统

(五)国务

院各部委

一领导,主管

特定方面工

作的国家行

政机关。

人,副部

长2到4

人。各委

员会社

主任1

人,副主

任2到4

人。

中央军委是

国家最高军

(六)中央事领导机关,

军委有权领导和

指挥全国武

装力量。

中央军

委由主

席、副主

席若干

人、委员

若干人

组成。

领导和指挥全

国武装力量,

完成巩固国

各部部长、

根据法律和国各委员会主

务院的行政法任召开和主

规、决定、命持部务会议

令,在本部门或者委员会

的权限,发布会议、委务

命令、指示和会议,决定

规章。本部门重大

问题。

防、抵抗侵略、

保卫祖国、保

卫人民的和平

劳动、参加国

.

任期为5

年。

家建设事业和

努力为人民服

务的神圣使

命。

最高人

民法院

分别由

是国家的最

(七)最高

人民法院

高审判机关。

对全国人大

和全国人大

常委会负责。

院长1

人、副院

长、庭

长、副庭

长和审

判员若

干人组

成。任期

为5年。

国家的最高

(八)最高

人民检察院

由检察

同上

通过审判活动

惩办一切犯罪

分子,解决民

事纠纷、经济

纠纷,保卫人

民专政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和社会秩

序,保障国家

的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顺利进

行。

一、法纪监督。

二、侦查监督。

同上三、支持公诉

和审判监督。

四、监所监督。

检察机关。对长1人、

全国人大和

全国人大常

委会负责。

副检察

长和检

察员若

.

干人组

成。任期

为5年。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

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

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

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

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的民族也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

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四、国家制度

国体

国政

家治

制制

度度

政治协商制度

政体

政党制度

人民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

组织。

民放区域自治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制度没有自洽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制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

的事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

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

巩固和发展”。

公有制

混合所

有制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

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混合制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或股

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而形成。

在法律规定围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

非公有

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

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

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

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

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专属于国家所

公共财产有的:《物权法》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私有财产

权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允许土地出租和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例1.(2010联考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

是()。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使用

C.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D.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

解析:C。土地所有权为公有且不可买卖转让,公民只拥有土地使

用权,故C错误。

例2.(2011联考)下列关于我国武装力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我国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B.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职责中不包括防卫作战

C.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

D.我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和民兵组成

解析:B。武警部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国家重

要目标、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任务,战时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防

卫作战。

第二节刑法

一、犯罪构成

1.犯罪的客观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

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联系、犯罪

的时间地点等。

2.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可作三分法: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

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围: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

(2)刑事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的时候犯罪。

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

罪。

例1.(2015年联考)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乙二人自由恋爱,因两人均年满20周岁,经双方父母同意,

.

两人可以结婚。

B.丙12岁,玩火酿成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丙不承担失火

罪的刑事责任。

C.丁6岁,春节收到红包若干,其母认为丁尚年幼,红包里的钱应

归监护人所有。

D.19岁的大学生戊,认为父母有义务支付他的教育费及生活费至

其独立工作为止。

解析:B。12周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了任何罪,都不要承担

刑事责任。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的纯收益性的

红包赠予行为有效。年满18周岁,是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

完全通过自身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3.犯罪的主观要件

(1)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结果发生为

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则为间接故意。

(2)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的心理态度。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

例1.(2012年)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

以为是林某,便开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

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

听到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解析: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

为故意犯罪,在此例中甲欲杀害林,所以其知道开的后果是致人死

亡还开,即放任结果发生,所以是故意。而且事实上造成了死亡的

结果,所以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2008年国家)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

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

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D.直接故意

解析:C。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

.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题中甲对乙而

言目的性很明确,就是希望要杀死乙;而对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是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丙结果,且有意放任,所以甲持间

接故意伤害态度。因此,本题正确答案选C。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

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

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意: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关键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了自

己的利益反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为了他人利益而“见义勇为”也

是正当防卫。

例1.(2008年国家)王某持匕首抢劫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

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

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确的

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D。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如果在王某实施抢劫的过程

中,某采取防卫措施造成王某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但王某已经昏

倒了,某还用匕首将其杀害,显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所以正确答案选D。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

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

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面临的是不法侵害

还是危险(不法侵害同时也是危险),其关键在于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

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无辜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紧急避

险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损害了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

例1.(2009年国家)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

A.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B.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C.某,3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D.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解析:A。B项某13岁,不满14周岁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C项属于正当防卫;D项王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A项醉酒不是免责事

由,某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选择A项。

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

准备活动。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

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

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实施,客观原因终止)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3.犯罪中止(实施,主观原因终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

.

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

未遂。

例1.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某日把乙引到家

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

备自杀。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

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对甲的处罚应()。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解析:C。犯罪发生,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为犯罪中止,故选C。

四、刑罚

1.刑种

2.刑期以及刑期计算

.

管制:[3m,2y],数罪并罚≤3年;

拘役:[1m,6m],数罪并罚≤1年;

有期徒刑:[6m,15y],数罪并罚≤20年;(m:月;y: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包括流产),

不适用死刑。死刑的执行需要最高法院核准。

死缓并非一个特别的刑种,它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所以不适用

死刑也即不适用死缓。

3.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5年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的法律后果: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三是不能

适用假释。

4.数罪并罚、减刑制度及假释制度

(1)数罪并罚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

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

(2)减刑制度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减刑的限度条件: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不少于

13年。

.

(3)假释制度

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例1.(2010年国家)下列说确的是:()。

A.肖某明知自己的自行车车闸不好使,却自以为技术过硬而飞速行

驶,当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将一幼儿当场撞死,肖某的行为属于间接

故意犯罪

B.某单位犯行贿罪,应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C.吴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吴某不得行使选举权

D.某公司承诺向灾区捐款,该公司可以在交付捐款前撤销承诺

解析:B。《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选

B。A项中肖某属于过失犯罪,因为他主观上对撞死幼儿的行为没有持

放任的态度,不属于间接故意犯罪;C项中取保候审不剥夺政治权利,

仍然是具备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

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

.

意撤销,但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行使免除权。《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

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D选项中该公司的对外承诺

及可看作赠与合同,又没有发生特殊情况所以不得撤销。

第三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

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我国,

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行为规的活动,抽象行政呈文件性质。如:制定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例1.(2010年联考下)下列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

A.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B.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D.民政局颁发社团登C.交警开具违章罚单

记证书

解析:A。工商局、公安局(交警)、民政局为行政主体,而医院

不是行政主体,故选A。

三、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

③没收(所得、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⑥行政拘留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驱逐出境

通报批评

劳动教养

.

2.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1.决定程序

条件

简易

程序

程序

①事实确凿、法律依据;②警告或(公民50元以

下组织1000元以下)

①表明身份;②说明理由;③听取述申辩;④作出书面

决定(1人执法)

创设权

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警告、一定数量(国务院规定上限)

警告、一定数量(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一般

程序

听证

条件除简易程序外的情形

程序

简易程序+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②负责人决

定(1个、集体)

条件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

.

程序款

告知→3日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

程序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参照,是行政处罚的证

据之一)

五、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设置权限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较大市

国务院级人大常委

行政决定地方性

法规

省级

政府

地方政

府规章

可设置主体

可设置文件法律

法规(临时)

例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行为是不合法的?

A.某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

B.国务院某部门制定规章设定行政许可

C.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解析:B。部门规章不可设定行政许可,故B不合法。

.

六、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通俗来讲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自己的权利,请求上级机关处理,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因此,从行

政相对人角度讲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行为,从上级机关看是部的监督

行为。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才可申请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可申请

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政府部门

政府

垂直领导机关

省级政府、部委

政府派出机关

被授权组织

例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某企业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的,应向()申请行政复议。

A.市人民政府B.省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

海关、国税、金融等,上级机关

原机关自己(上级为国务院)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备注

上级(两个)

上级(一个)

本机关

上级

上级

.

C.中华人民国国务院D.国家海关总署

解析:D。海关为垂直领导的机关,地方政府并非其上级,故本题

选国家海关总署。

七、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一种诉讼活动。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有两点不同:(1)行

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外部监督,而行政复议属部

监督。(2)原则上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例

外的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1.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

中级人民法院

交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重大涉外或重

大涉港澳台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就被

.

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

经复议的选择管

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

机关在法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

特殊地域管辖

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不动产提起诉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1)被告所在地;(2)原告所在地管辖

行政强制措施(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

制人身自由地)

例1.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是被告,由()所在地法院管辖。

A.原机关或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

B.复议机关

D.原机关

解析:第一空选B。理由:行政诉讼法第18条和26条规定,行

.

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

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空选A。理由: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所以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另外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是

为了方便原告诉讼。

八、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起诉人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谁行为,谁被告”)。

行为实施者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谁主体,谁被告”)。行政主

体必须拥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予的行政权力。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四节民法

一、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我国《民法

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

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

力。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

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例1.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

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

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某父亲付款,遭到某父亲拒绝。下列说确的是

()。

A.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

.

护人,无需赔偿

B.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

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

护人,应当赔偿

D.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

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解析: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某购买零食和

学习用品的行为是与他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合法有效的民事

法律行为,作为某的父亲对被监护人某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如果

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选B。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或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条件:

(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宣告失踪期限为两年;宣告死亡一般

为四年,倘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法院受理和宣告。

.

法律效果: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为失踪人选定财产代管人;宣告

死亡等同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终止,财产发生继承。

例1.(2009年联考)基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

讯。某欲改嫁,下面说确的是()。

A.某丈夫视为死亡,某可以直接改嫁

B.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某均可以改嫁

C.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某可以改嫁

D.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某可以改嫁

解析:D。首先,某丈夫倘未死亡,某不可以单方面决定改嫁,故

排除B。其次,死亡要么自然死亡要么法院宣告,不存在视为死亡的情

形,故排除A。再次,宣告失踪解决的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发生改

变,婚姻关系仍存在,不可以单方面决定改嫁,故排除C。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

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种可统称为非企业法人。

二、民事权利

1.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

.

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地役

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等。

(1)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

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

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以共

有人的身份主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租赁权主优先购买权。这时,

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

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

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例1.(2013年联考)某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被物业公司划出停车

位对外出租,其效益应该归谁所有?

A.房地产开发商

C.小区业主共有

B.物业公司

D.校区所在地居委会

解析:C。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

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

.

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

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

有。

2.债权

所谓债权即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

益。那么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利益,是为不当得利

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那么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是为无因

管理之债。

(3)合同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3.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

无直接财产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容。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

权、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名称权。其中法人无肖

像权、生命权。身份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亲权、继承权。

4.继承权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有

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

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容包括:著作权、专

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

著作权: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

限制。2.公民的作

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

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

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6.婚姻法

(1)结婚

中华人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

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一年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

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提出。

(2)家庭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⑥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3)离婚

离婚

协议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诉讼离1.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婚3.实事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有赌博、等恶

习屡教不改的;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6.其他导致夫妻感

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限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

制性规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

定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所有,一方因抚

偿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过错补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

偿遗弃家庭成员的。

例1.(2016年联考)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红红太阳”牌

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商标局于2011年5月10

.

日同一天收到甲、乙关于“红红太阳”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

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

公告谁的申请?()

A.公告甲的申请,因甲、乙虽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B.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C.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D.可以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解析:A。《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

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

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

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

条例》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

期为准。结合本题,即甲、乙同时申请,应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

的商标,即甲的申请。A项当选。

例2.(2016年联考)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解析:C。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

.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

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后父母出资购买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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