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一节法理学

更新时间:2024-11-07 04:48: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直播 连线都美竹 律师解读)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一节法理学

考情分析

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体,在整个

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从历年考题来看,这部分内容

涉及不多,只是偶尔出现,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定等方

面。但是,考生不能对此部分掉以轻心,因为法理学在整个法律

部分具有基础理论的作用,掌握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复习其他

法律知识的重要环节。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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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

生的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

标准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不同,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规范

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1)指引作

用,指法律对个人行为起导向、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指法

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3)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

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4)教育作用,指

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5)强

制作用,指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惩罚、制裁。

2.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执

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部分:

(1)阶级统治作用,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

面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

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所起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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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

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

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

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

部门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

第二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

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包括法与经济基础

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

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

济基础。(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二二、

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

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及

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

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

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

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诸如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之类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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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

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

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2)社会主义民主

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

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民

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方向;(2)社会主义法

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

权利提供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

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

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捍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第三讲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

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

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阶级(阶

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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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和

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立法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

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

下列原则:(1)以宪法为依据;(2)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

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

立、改、废相结合。

三、法的制定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创制、

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

法。

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

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

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

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

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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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形成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

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

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第四讲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包括执法、

司法和守法。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

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2)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

织,都要遵守法律。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

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1.空间上的效力

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领域内发生

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

区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

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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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

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

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

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我国法律一

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有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准

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这是正确

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

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

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

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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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在我国,

包括以下几种:自然人;集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

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

介,没有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关系

的客体通常包括: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具有相对的

稳定性。然而,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都处在不

断的变化之中,法律关系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产生、变更、

消灭的演变过程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

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因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对其采取

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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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

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

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

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人民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法律监督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

1.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

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

司法机关的监督。

2.社会的监督

社会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

各社会组织和人民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真题举例

【例1】[201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

力测验(一)》第113题]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照惯例应该是()。

A.通过三个月后B.批准之日

C.公布之日D.公布三个月后

【专家点评】法律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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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生效的时间;(3)由另外的专门决定

规定法律生效的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达到一定期限开始生

效。不管以何种方式,法律都要明确规定实施日期。法的效力的

指向是未来而不是过去。所以本题应该选C。考生应当注意选项

B中的“批准”和选项C中的“公布”两个词的区别。

【例2】(201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

力测验》第96题)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专家点评】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体系概念的了解,难度不

大。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

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

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

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而中华法系是

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故选项C错误。故选C。

【例3】(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

力测验》第19题)

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第10页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

心自律得以实施

C.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

D.法律和道德可以相互促进

【专家点评】考生在平日留心身边的人或事,多看一些法律节目

或报刊,即可对此题答案作出正确选择。违法行为并不都是违反

道德的,例如为了摆脱贫困或维持生存而捕杀珍稀野生动物是违

法行为,但并没有违反道德规范。故选C。

课后练习及答案

1.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

素是()。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2.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

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第11页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3.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

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

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4.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

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5.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410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

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7.地方性法规是指()。

A.全国人大为地方所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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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C.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所制定的法规

D.省级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8.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其效力()。

A.与法律相同

B.小于法律

C.多数情况与法律相同

D.多数情况小于法律

9.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

B.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C.只能由法律设定

D.只能由行政法规设定

10.法律中蕴含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指()。

A.统治阶级中掌握领导权的集团的意志

B.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意志

C.统治阶级中主要领导人的意志

D.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参考答案与解析

1.A【解析】违法行为一般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1)以违反

法律为前提;(2)是某种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3)侵犯了法

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一般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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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或法定责任能力。在这些构成要素中,违反

法律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违法是前提和基础,其他要素都是基于

这一要素而存在的。如果不满足这一要素,违法行为就不成其为

“违法”行为,这也就是“法未禁止不为罪”的原则。因此,A

为应选项。

2.B【解析】《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

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故选项B为正确答案。A、C、D项属于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事项。

3.B【解析】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

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C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

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

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

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

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D项明

显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

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

支配的。B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4.C【解析】法的默示废止,指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

第14页

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从理论上讲,立法

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

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

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

废止”。

5.C【解析】我国《立法法》第47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

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

进行的这种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因此,选项A正确。《立法法》

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

具有同等效力。”据此,本题中,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

法》第410条规定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选项B正确。在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权,

享有立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于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

机关,故立法解释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据此,选项C的

表述“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就不能成立,符合题目的

要求。由于这一关于刑法规定的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作出的,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因

此,选项D正确。

6.D【解析】《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地方

第15页

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

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可知,

本题的答案为D。

7.C【解析】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

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

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8.A【解析】《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9.C【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0个事项只能制定法

律,其中第(五)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10.B【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

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

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

第16页

级的整体的意志”。

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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