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一节法理学
考情分析
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体,在整个
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从历年考题来看,这部分内容
涉及不多,只是偶尔出现,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定等方
面。但是,考生不能对此部分掉以轻心,因为法理学在整个法律
部分具有基础理论的作用,掌握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复习其他
法律知识的重要环节。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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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
生的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
标准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不同,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规范
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1)指引作
用,指法律对个人行为起导向、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指法
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3)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
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4)教育作用,指
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5)强
制作用,指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惩罚、制裁。
2.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执
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部分:
(1)阶级统治作用,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
面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
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所起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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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
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
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
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
部门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
第二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
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包括法与经济基础
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
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
济基础。(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二二、
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
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及
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
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
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
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诸如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之类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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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
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
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2)社会主义民主
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
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民
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方向;(2)社会主义法
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
权利提供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
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
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捍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第三讲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
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
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阶级(阶
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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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和
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立法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
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
下列原则:(1)以宪法为依据;(2)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
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
立、改、废相结合。
三、法的制定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创制、
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
法。
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
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
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
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
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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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形成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
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
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第四讲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包括执法、
司法和守法。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
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2)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
织,都要遵守法律。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
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1.空间上的效力
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领域内发生
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
区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
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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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
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
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
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我国法律一
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有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准
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这是正确
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
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
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
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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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在我国,
包括以下几种:自然人;集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
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
介,没有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关系
的客体通常包括: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具有相对的
稳定性。然而,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都处在不
断的变化之中,法律关系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产生、变更、
消灭的演变过程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
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因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对其采取
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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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
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
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
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人民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法律监督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
1.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
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
司法机关的监督。
2.社会的监督
社会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
各社会组织和人民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真题举例
【例1】[201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
力测验(一)》第113题]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照惯例应该是()。
A.通过三个月后B.批准之日
C.公布之日D.公布三个月后
【专家点评】法律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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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生效的时间;(3)由另外的专门决定
规定法律生效的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达到一定期限开始生
效。不管以何种方式,法律都要明确规定实施日期。法的效力的
指向是未来而不是过去。所以本题应该选C。考生应当注意选项
B中的“批准”和选项C中的“公布”两个词的区别。
【例2】(201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
力测验》第96题)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专家点评】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体系概念的了解,难度不
大。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
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
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
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而中华法系是
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故选项C错误。故选C。
【例3】(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
力测验》第19题)
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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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
心自律得以实施
C.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
法
D.法律和道德可以相互促进
【专家点评】考生在平日留心身边的人或事,多看一些法律节目
或报刊,即可对此题答案作出正确选择。违法行为并不都是违反
道德的,例如为了摆脱贫困或维持生存而捕杀珍稀野生动物是违
法行为,但并没有违反道德规范。故选C。
课后练习及答案
1.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
素是()。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2.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
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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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3.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
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
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4.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
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5.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410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
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7.地方性法规是指()。
A.全国人大为地方所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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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C.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所制定的法规
D.省级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8.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其效力()。
A.与法律相同
B.小于法律
C.多数情况与法律相同
D.多数情况小于法律
9.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
B.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C.只能由法律设定
D.只能由行政法规设定
10.法律中蕴含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指()。
A.统治阶级中掌握领导权的集团的意志
B.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意志
C.统治阶级中主要领导人的意志
D.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参考答案与解析
1.A【解析】违法行为一般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1)以违反
法律为前提;(2)是某种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3)侵犯了法
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一般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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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或法定责任能力。在这些构成要素中,违反
法律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违法是前提和基础,其他要素都是基于
这一要素而存在的。如果不满足这一要素,违法行为就不成其为
“违法”行为,这也就是“法未禁止不为罪”的原则。因此,A
为应选项。
2.B【解析】《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
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故选项B为正确答案。A、C、D项属于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事项。
3.B【解析】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
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C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
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
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
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
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D项明
显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
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
支配的。B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4.C【解析】法的默示废止,指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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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从理论上讲,立法
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
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
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
废止”。
5.C【解析】我国《立法法》第47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
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
进行的这种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因此,选项A正确。《立法法》
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
具有同等效力。”据此,本题中,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
法》第410条规定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选项B正确。在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权,
享有立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于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
机关,故立法解释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据此,选项C的
表述“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就不能成立,符合题目的
要求。由于这一关于刑法规定的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作出的,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因
此,选项D正确。
6.D【解析】《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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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
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可知,
本题的答案为D。
7.C【解析】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
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
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8.A【解析】《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9.C【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0个事项只能制定法
律,其中第(五)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10.B【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
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
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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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整体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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