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1、人民法院制作
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决定
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关于对法院裁判的执行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广泛关注且
讨论的焦点之一,包括其中的移送执行问题。人民法院在作出裁
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
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的叫移送执行。我国法律对移送执行移送
执行有什么法律规定吗?内容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
文与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区别
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移送执行是基于
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开始,申请执行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申请
执行权而开始;二是移送执行没有时间限制,申请执行则须遵守
执行期限;三是移送执行的,权利人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申请人
民法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则可以决定延期执行或撤
销执行申请;四是移送执行是由审判组织直接向执行机构送交执
行书,申请执行则由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五是移
送执行的案件范围有适当的限制,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则没有限
制。
二、移送执行的条件
移送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
书不能移送执行。
2、具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作为执行
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国家利益、集体的重大利益,
或者权利人因处于极其困难中而急需实现其权利,由此而产生法
律文书须尽快实现的必要。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没有移送执行
的必要,则不移送执行,而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
行。
3、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中要写明移送执行的理由、
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还要注明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年度、案件编号,并送交法律文书的
副本。
三、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
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补充形式,审判组织一般不
采用这种形式开始执行。某些案件的裁判确有移送执行的必要,
有的关系国家、集体的利益,需要人民法院主动予以维护。在这
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移送执行。
关于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和《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规
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19条明确予以规定,根据该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
有以下几种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
行为的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
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
能力,不便申请执行,而不执行,又会使其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
活。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
律文书。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
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也不宜
由其申请执行。对这类案件的移送执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
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无论是移送执行还是申请执行,执行机构收到移送执行或申
请执行书后,都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立
案执行;移送执行书或申请执行书内容欠缺的,应当限期有关人
员补正;移送或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不予执行。
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的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非诉行政
案件经行政庭审查后交执行庭虽也称“移送”,但不是同一意义上
的。移送执行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原
则上要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即应移送执行。如果因审判庭未在申
请执行期限内移送,执行机构就拒绝执行,从表面上看是对审判
庭及时移送的制约,但实质上是因为法院自身的原因而拒绝保护
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能移
送执行,只能申请执行,理由已如前述。而《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即规定刑事附
带民事调解书移送执行,这也是符合保护受害者权利的宗旨的。
在这里,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既允许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
也可以移送执行,当事人如果确实不想主张权利的,也可以不执
行。因此,实践中可以考虑先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如果其不表示
放弃权利的,就一律移送执行。属于上述移送执行案件范围的,
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按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果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3条的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序进行和实现的方
便、快捷,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需要明确的是,鉴于
移送执行的辅助地位,实践中应严格掌握移送执行的适用,以避
免职权干预当事人处分之间轻重地位的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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