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加处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9: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纳税评估案例)

行政处罚加处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三)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行政书下达了以后不会无缘无故的又作出加

处的这种决定的,当初工作人员也是结合具体的状况和

国家的法律依据谨慎作出的的决定,但是在某些特殊案

件当中确出现了行政处罚加处的这种现象。有些人对于

行政处罚加处规定的法律依据可能也不是特别的了解。

▲一、行政处罚加处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

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行政机关每日按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是滞纳金。

▲二、在我国行政处罚怎么交?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银行应当

收受,并将直接上缴国库。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

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

行收缴。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

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

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必

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

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缴的,当事人有

权拒绝缴纳。

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

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

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

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

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

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一

般处罚按最高数额的40%至60%确定,法规、规章设定

有一定幅度的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

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区(市)县政府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

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上限的决定。但涉及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

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4、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

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

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5、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

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

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

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6、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一

般处罚按最高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

数额的20%以下确定。

其实行政处罚加处说白了就是不交的滞纳金

的,在行政的通知书当中都已经明确的告知了当事人交

的期限和银行,所以当事人如果无缘无故的不交,

那按照预期的具体期限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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