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的内涵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
一、什么是法律体系
第一个大问题下面的第一点,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
体系。2010年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我们国
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和成就。
那究竟什么是法律体系呢?在英文里面法律体系叫legal
system,但是对于这个名词法律体系的词语的理解,我们中
国和西方国家有所不同。早在2003年4月的时候,全国人
大常委会有关法制讲座当中就曾经对法律体系做了一个界
定,什么是法律体系呢?就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
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
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
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一个统一
整体。简单的说法律体系就是由若干个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
规则共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体
系。
徐显民教授曾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很形象
的说,什么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把它比喻为一
颗大树,树的主干就是宪法,上面有七个主要的分支,就是
我们讲的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
诉讼程序法等,主干就是宪法,七个分支就是七个大的树干,
由此一颗大树就是我们国家讲的法律体系。
在西方它通常不用我们这种法律体系的划分方法,西方一
般把法律体系理解为法系,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比如有大陆
法系,包括法国,德国,日本等等这些国家是大陆法系。还
有英美法系,比如像英国,美国,印度等等这样的一些国家
实行的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大陆法系它是以
成文法的法典作为主体的,比如说像我们看到的刑法,民法,
诉讼法,婚姻法,选举法等等,就写在法律的文本上,以这
个为主要特。英美法系主要是以判例法为特点的,就是我
们看到它的很多法官判案的时候,主要是根据以往的一个判
例。比如说200年前有一个法官对某一个案件,离婚案件做
出一个判决,那200年以后你碰到类似的案件,你根据什么
来判决他离婚还是不离婚呢?那就有可能把200年前的案件
拿出来作为你今天判决的依据,因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
明显的不同。
我们今天实行的是叫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中
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渊源上讲基本上是属于大陆法
系,是清末变法的时候,通过日本向法国,德国学习而来的。
但后来因为我们向苏联学习,所以我们的法律体系在世界的
范围内被划分为社会主义法系。所以在国际上和国外通常是
用法系,而不用法律体系,这是一个大家要注意的特点。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特点就是在国际上,特别是西方国家两
大法系,它对法律体系里面内容的主要划分是分为公法和私
法,前面我讲到了,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分为七个部门,而西
方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划分主要是分为公法和私法。那么什么
是公法呢?公法就是法律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有一方是公权
力主体。比如说我们行政诉讼当中,有一方是公民,是企业,
或者是公司。另外一方被告是行政机关,在这种诉讼法律关
系当中,一般就归纳为公法范围,包括我们讲的选举法,诉
讼程序法,还有其他的一些关于公职人员的规范,还有国家
机关的组织法等等,这些属于公法的范围。
那私法是什么呢?私法就是调整私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的这种法律,比如说我们讲的婚姻法,比如我们讲的
合同法,我是一个公司,他也是一个公司,或者是我是一个
个人,他也是一个个人,或者是公司对个人,个人对公司,
都是私人之间的,而不涉及到国家机关。那么这种法律叫做
私法,所以西方的除了法系这个大的划分之外,下来就是分
为公法和私法,私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派生出了社会法,经
济法这一类的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些法律门类。所以总
体上讲,西方的划分方法和我们的划分方法是不一样的,这
是大家要掌握的一个基本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
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它的法律体系和西方的或者是国际
上通行的这种划分方法不同?为什么我们不用公法和私法
的划分,而把它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我想这是需要从渊源
上给大家做一些解释的。
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它
的设计、划分和构成的理论原理是来自于前苏联,就是前苏
联社会主义国家时期,它的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是按照部门
的划分来构成的,而不是按照公法和私法这种来划分的。我
们要进一步的追问,前苏联为什么要做一套和西方不同的划
分的标准和划分的方法呢?最根本的就是列宁在1922年的
时候,曾经有一段很经典的说法。列宁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
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
于私法范围。因为列宁有这样一段话,所以后来苏联的法学
家经过三次大的讨论,进而创造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西
方法系,公法、私法划分不同的一种划分类型。
按照当时马克思主义,马、恩、列经典作家的基本原理来
说是对的。为什么?经典作家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剥
削,消灭私有制,消灭一切不平等的现象,进而过渡到或者
是发展到社会主义。既然你没有剥削,既然你没有私有制,
没有私有财产,当然就不可能有私法,就没有私有权利,没
有私有权利所有他享受到的机制都是公法。
所以当时列宁的这个说法是有他的道理的,因为社会主义
刚刚建立的时候,没有实践的基础,而是按照理想的社会主
义,认为社会主义一旦建立就应该是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
没有私权,都是公法来调整的,所以按当时的逻辑是对的。
我想同志们可以再思考一下,其实我们今天公有制经济为主
体,还有多种所有制共存这样的一种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那么我们的经济关系当中有大量的非公经济或者叫民营
经济。民营经济其实按照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
他们的说法,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实际上就属于非公有制或者
叫做有一定剥削性质这样的一种经济,我不敢说是资本主义
经济,但是它有那种因素在里面。
所以我们今天的经济基础其实仍然有公和私的划分,我们
今天个人很多的财产,比如说你买一个商品房,你买了汽车
了,这些是不是你的私人权利,是不是你的私有财产,你开
了公司了,办了企业了,非公经济了,也是属于你自己的。
因此我觉得列宁当时他说那段话有他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
件,但是今天我们来反思理论源头的时候,一定要联系中国
的实际,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国情,才能够
得出一个客观真实准确科学的结论。
列宁有这样的一段话,苏联当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时
候,它就是按照列宁和经典作家的影响来建立社会主义制
度。在法律体系的问题上,它为了显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根本的不同,
同时反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就是因为我们不承
认私法,我们认为所有的都是公法。不承认私人权利,私有
财产,因此你这个法律体系就不能用西方的那一套标准,原
理和方法来划分,怎么办?
苏联的学者就开始了大讨论,那么第一次大讨论是1938
年到1940年,苏联法学家进行了大量的争论,你不能分为
公法和私法,那么这个事物这么多,零零总总的,几十部上
百部的法律它应该怎么样来划分更科学,更符合政治原理和
现实需要。经过讨论以后,苏联的法学家就是1938年到1940
年的这个讨论之后,苏联法学家就得出一个基本的共识,达
成一个基本共识。就是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来划分,因此就
可以分为我们讲的民商法,经济法,当时苏联还有集体农庄
法,土地法等等这样一些法律,包括刑法还有诉讼法等等。
按这样一个调整对象来划分。
接下来大家在这个讨论当中,就发现一个问题,你按照调
整对象来划分,比如我们讲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这
样一种法律,与这个财产,人生,价值关系有关的这种法律
门类。比如说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经济关系
的,土地法调整土地法律关系的,国家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机
构,国家公权力这样的一种法律关系的。
那么刑法五它应该算作什么门类,怎么来划分?我们知道
刑法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涉及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也涉及
私人,也可以涉及国家机关,公司企业等等。那么刑法它是
按什么方法来划分的?所以苏联的法学家就争论起来了,它
显然不是按照调整的对象来划分,那么最后得出结论就是刑
法是按照法律的调整方法来划分的。就是它用一种刑法最严
厉的处罚来划分的,成立了一个独立的部门,这就是1956
年第二次大讨论的时候,苏联形成的观点,对第一次讨论的
原理进行了一个补充,第一次讨论形成的共识是按照法律调
整对象作为划分方法,1956年大讨论以后形成的共识就是以
法律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的辅助标准,然后纳入到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构成的这个原理当中,这是第二次大讨论。
后来到了第三次大讨论,就是1982年前后苏联又进行了
第三次关于法律体系的讨论,那么这个法律体系的讨论就对
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这两个原理进行了突破。
我们国家实际上就是根据前苏联的这样一个原理和方法,
结合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立法工作的实践情况,然
后做了一些改动,形成了今天我们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构成的基本的原理,划分的方法和一些基本的标准。
如果把刚才我讲的苏联的三次大讨论的基本情况给大家
做一个总结,是可以这样说,1938年到1940年苏联第一次
大讨论,形成的共识就是以法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
为此苏联把它的法律体系分为十个部门,这十个部门就是国
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财政预算法,
家庭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十个部门。
第二次大讨论就是1956年大讨论以后,它对它的十个部
门的法律体系构成又做了一些微调,其中有所变化的一个就
是第四有所不同,过去叫土地法,后来它就改为土地和集体
农庄法,第五个就撤销了,变成了九个部门。再下来就是过
去的第十个部门是诉讼法后来改为诉讼程序和私法组织法,
到第二次大讨论以后,苏联就形成了九个部门的法律体系的
构成状况。
第三次大讨论就分为三组,第一组是专业性,基本性的法
律部门。第二组就是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第三组就是第二层
次的综合部门等等,这是三次讨论的结果。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我们今天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七个部门和前苏联以及俄罗斯,1990年苏联解体之后变成
了俄罗斯,俄罗斯现在的法律体系它的划分又有一些变化。
我的课件上有显示的,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包括旧中国和新
中国比较一下。前苏联,俄罗斯,新中国,旧中国的法律划
分。
前面我讲了前苏联分为十个部门,俄罗斯就分为宪法,行
政法,社会法,经济法,军事法,民商法,刑法,诉讼和非
诉讼程序法,分为八个部门,就是现在的俄罗斯。我们现在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七个部门,刚才我讲到了,一
个是宪法和宪法相关法,第二个行政法,所有的四个比较而
言都是一样的,第三个是社会法,这是和俄罗斯一样的,第
四是经济法,和俄罗斯一样的,第五就是民商法,和俄罗斯
一样,下来就是我们现在的刑法,和俄罗斯一样,再就是诉
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也和俄罗斯一样。
就是说我们今天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基本
上和现在俄罗斯的划分接近,有点不同的就是俄罗斯现在把
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那我们国家的军事法没有作为
一个独立的部门,所以我们是七个,它是八个。
进入中国的时候我们都知道,它是六法,是六个基本的部
门构成,就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六个部门构成。所以这是我们把中国特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放在一个世界法系划分的标准之下,用中国和前
苏联,俄罗斯作为一个比较,用今天的中国和旧中国的法律
体系的划分做一个比较,在这样的一个状况下我们可以看
出,我们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很多东西在划分
方法上是接近于或者是比较多的学习了前苏联社会主义的
划分原理和划分方法。在划分的结果上也是和前苏联以及现
在的俄罗斯是比较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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