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更新时间:2025-01-13 07:28: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加油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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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大陆法系

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西方社会中,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各种有关法律成分,以民法

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分为法德国两个支系。

范围:欧洲大陆各国。

法国派的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

德国派的国家包括:德国、希腊、奥地利、瑞士、日本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全面继承罗马法:不是照搬照抄,在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上同古代罗马法有了

很大不同。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新律》组成。它的

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大陆法系的形成与政权的肯定或者某一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的中央集权毫无关系(在欧洲

大陆这一时期政治上不统一),是以文化的共同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普通法的发展同王

权的扩张与高度集中的皇家法院的存在相互联系。)

罗马法的复兴是从12世纪开始的。

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表现:

1、接受了罗马法学家推动法律发展的一整套技术方法,以公私法的划分为例:

2、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直接间接与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所

有者之间的关系有关的原则和制度。

(二)实行法典化

近代以后,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六法体系,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

诉讼法为主体,再以若干单行法作为补充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补救措施包括:解释法律、参考“判例”、修改法律和颁布单行法。

(三)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特点表现:

1、在法律渊源中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

2、法官解释法律的任务只限于阐明法律的真意。这种解释不能侵犯立法权,只能探求

立法者赋予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并加以遵循。

3、不承认判例的正式效力。

(四)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五)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法律推理采取演绎法。

(六)“法学家式”的法学教育

一、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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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伦对制定民法典的贡献:1、充分认识到制定民法典的迫切性和巨大意义。2、采取

果断措施,保证法典迅速顺利通过。3、对法典本身也有影响(实用性)。

1804年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结构:简短的前言(无总则),三编,36章,

2281条。以<国法大全>的《法学阶梯》为蓝本。

第一编:人(权利主体)

第二编:所有权的各种形式(权利客体)

第三编:获得财产的各种形式(权利的变动)

特点: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私有财产

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

效用。

20世纪以来法国民法的变化: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出现了社会法学为基础的新的民

法理论,主张限制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和意志自由,强调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

1、正式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2、加强对所有权的限制

3、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4、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

5、婚姻家庭法更趋平等和自由。

德国民法典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3、“潘德克顿”(学说汇纂的德译)学派(又称罗马法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制

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综观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可以看出,这部法典是由它的制定者:官吏议员法学家律

师工商界代表容克贵族代表等经过深思熟虑精心设计出来的.

正因为如此,它能够在吸收法国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反

映德国特有的国情以及垄断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新特点,从而在立法上取得重大成功.

二)民法典的结构

共2385条,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明显受到《学说汇纂》的影

响。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1、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

私人所有权不受侵犯,资本主义契约自由

2、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社会化倾向)

(1)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2)对所有权作了适当限制;

(3)只承认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在当事人本来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

以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

(4)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5)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

3、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在法律理论和学说方面,而实际采用很少,不及法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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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普通法法系

含义:在狭义上,指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皇家法院所创立、适用和加以发展的判例法。

从表现形式上和产生途径上,它区别于来自立法机构的制定法。

它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美国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又称英美法系。

分布:

欧洲:英国(苏格兰除外)、爱尔兰;

美洲: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亚洲: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非洲:冈比亚、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乌干达、赞比亚;

特点:(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原则

(三)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四)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法学教育的“职业学徒式”

(五)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法律主要是法官活动的产物,“法官法”。

归纳推理是从以往的案件到目前案件,它不仅是法律适用所必须的推理,而且在归纳推理

中也发展了法律规则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六)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通法法系国家程序法最主要的特征是对抗式诉讼,与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形成对比。

对抗式诉讼的特征: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

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4、采起诉认否程序。

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5、实行陪审团制度

辩诉交易:实际是一种认罪谈判。是检察官与辩护方进行的谈判,谈判的内容是检察官降

低起诉,被告人就检察官所期望的次级罪名认罪,控辩双方的谈判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

效力。

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是世界三大法系之一,是现存最古老的法系,伊斯兰法系是指以7至9世纪伊斯兰

法为母法而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宗教法律规范总称。伊斯兰法系初创于阿拉伯半

岛。其中《》具有最高宪章性质.

伊斯兰法的特点

(一)同伊斯兰教密切结合。

(二)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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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哈里发没有立法权

(三)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

(四)多样性、分散性和兼收并蓄。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一)穆斯林的义务

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二)债务关系法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制度是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

(四)刑法落后的部门。

复兴的主要表现

1、法律渊源的变化。

2、确保法律与伊斯兰原则相一致。

3、恢复传统刑法。

4、传统民商法原则的恢复

中华法系的特质

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

1、表现在礼与法的关系上。

2.表现在家族伦理与法律的关系上

3.表现在“天人合一”的关系上。

4.表现在人神关系上,儒家远神近人,孔子“仁者爱人”的思想,为古代的人本主义奠定

了理论基础。

身份法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等级法在社会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多民族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成果的融合

中央集权,皇权至上

注重成文法典的编纂,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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