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1-13 09:38: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林地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2年建设工程监

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11.07

•【文号】建办市函[2012]656号

•【施行日期】2012.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

报表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2]6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

[2012]100号),为做好201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的明确要求,结合工程监理行业

情况,2012年我部修订和调整了部分统计指标,着重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方面指

标。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按照新修订的《建设

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

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

并加盖公章,于2013年3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登

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

计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

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3年2月底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

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有需要,请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要求,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

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

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3年3月10日

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报送统计数

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于2013年3月底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

书面汇总表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

系。

政策:************

传真:************

技术:************

传真:************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

[2012]100号)(略)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附件2: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

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

(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

(四)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工程类别

(三)企业隶属关系

(四)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摘录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

等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

表制度》。

(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填表内容包括:建监1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建监2表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建监3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建监

4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

(四)填报范围: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的企业都应执行本报表制度。企业应按照全国标准和统一编码填报报表,

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五)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非企业属地设立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分支机

构(无独立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持证单位汇总上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设立的从事非监理活动的分支机构,包括从事造价咨询、高科技产业及其他多种经

营的子公司,凡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者有控制权的,由该工程监理企业统一

填报本报表(填报口径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

工程监理企业不汇总下属具有独立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企业的年报数据。

(六)报送方式:以书面和网上直报两种形式填报。填报企业应于次年2月

底前直接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填写报送,同时按属地化原则将书面资料报企

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系统的企业报

总后营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营房部对

所辖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汇总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

场监管司。

(七)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报告

表号表名

期别

填报范围

单位

报送

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

建监

建设工

年报

1表

程监理企业

基本情况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

企业报,截至期为次

监理企业资质的企

年2月底

取得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直报两种方式上3

书面和网上

取得住房和城

建监

2表

建设工程监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理企业人员

情况

监理企业资质的企

年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

企业

书面和网上直报

种方式上报,截

期为次年2

月底

4

建监

建设工

年报

3表

程监理企业

业务情况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

报,截至期为次

监理企业资质的企

年2月底

建监

建设工

年报

4表

程监理企业

财务状况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

报,截至期为年

监理企业资质的企

次2月底

三、调查表式

(一)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

表号:建监1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00号

填报企业:20年有效

期至:2014年10月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名称:

3企业曾用名称:

取得住房和城

书面和网上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企业直报两种方式上6

取得住房和城

书面和网上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企业直报两种方式上5

4法定代表人:

5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按附录(一)填报】

6行政区划代码:□□□□□□

7:□□□□□□

8通讯地址:

9:□□□□-□□□□□□□□

10传真:□□□□-□□□□□□□□

11企业(E-mail):

12企业的网址(Internet):

1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最高级别)证书编号:□□□□□□□□□□号

1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

综合资质□

专业资质【按附录(二)填报】

□□□级□□□级□□□级□□□级□□□级□□□

级□□□级

□□□级□□□级□□□级□□□级□□□级□□□

级□□□级

事务所资质□

主营业务:□□□级【按附录(二)填报】

15企业具有的其他资质及等级:

工程招标代理□级工程造价咨询□级工程设计□级工程咨

询□级

16企业隶属关系:□□□□□□【按附录(三)填报】

17中央企业主管单位名称:

18注册资本金:万元币种

19企业设立子公司数:个

20企业首次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的时间:年月

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

月日

说明:1、本表由企业报送。

2、统计范围是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的企业。

3、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书面和网上直报。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

表号:建监2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00号

填报企业:20年

有效期至:2014年10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本年末实际

甲乙丙1

21

一、期末从业人员合计

22

1、工程监理人员

23

2、工程招标代理人员

24

3、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25

4、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

人员

26

5、其他从业人员

27

在合计中其中:正式聘用人员

28

在合计中其中:30岁以下人员

数量

29

31岁-60岁人员数量

30

二、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31

1、高级职称人员

32

2、中级职称人员

33

3、初级职称人员

34

4、其他人员

35

在合计中其中:新聘用人员

36

三、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

37

1、注册监理工程师

38

2、注册建筑师

39

3、注册工程师

40

4、注册建造师

41

5、注册造价工程师

6、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42

43

7、其他注册执业人员

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

月日

说明:1、本表由企业报送。

2、统计范围是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的企业。

3、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书面和网上直报。

4、关系式为:21=22+23+24+25+26;30=31+32+33+34;36=37+38

+39+40+41+42+43。

(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

表号:建监3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00号

填报企业:20年

有效期至:2014年10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本年实际

甲乙丙1

44

一、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

额合计

45

1、工程监理合同额

46

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额

47

3、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额

48

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额

49

5、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合同

50

6、其它业务合同额

51

在合计中其中:合同额

52

二、承揽境内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投资额合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3

三、境内新开工工程监理项目数

54

四、境内在建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数量

55

1、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数量

56

2、其它实行监理的项目数量

57

五、在建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数量

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

月日

说明:1、本表由企业报送。

2、统计范围是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的企业。

3、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书面和网上直报。

4、关系式为:44=45+46+47+48+49+50;44≥51;54=55+56。

(四)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

表号:建监4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00号

填报企业:20年

有效期至:2014年10月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本年实际

甲乙丙1

58

一、营业收入合计

59

1、工程监理收入

60

2、工程勘察设计收入

61

3、工程招标代理收入

62

4、工程造价咨询收入

63

5、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4

6、其他业务收入

65

在合计中其中:收入

66

二、营业成本

67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68

四、营业利润

69

五、净利润

70

六、利润总额

71

其中:所得税

72

七、资产合计

73

其中: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74

万元

75

八、固定资产原价

76

九、本年折旧

77

十、销售费用

78

十一、管理费用

79

其中:税金

80

差旅费

81

十二、财务费用

82

其中:利息净支出

83

十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84

十四、投资收益

十五、应付职工薪酬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5

万元

86

十六、负债合计

87

十七、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

月日

说明:1、本表由企业报送。

2、统计范围是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的企业。

3、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书面和网上直报。

4、关系式为:58=59+60+61+62+63+64;87=72-86;72≥73+74。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建监1表)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

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

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这一

代码在全国银行、税务、计划、统计、财政、物资、公安等部门的业务领域内强制

使用。该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2)企业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详细名称,即工商登记的名

称,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公章使用的名称一致。

3)企业曾用名称指法人单位最近一次更名前使用的法人单位名称。

4)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除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外,还应注明其职务(职务用括号[]起来)。

万元

万元

5)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的登记注册类

型,选择附录“(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110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

有独资公司。

120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0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

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

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0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

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150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0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

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

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

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

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

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

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

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

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

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

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依法批

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

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

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

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

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

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30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

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

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

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

401个体户: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的个体劳动者。

402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

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进

行填写。

7)指企业通讯用所在地的。

8)通讯地址指企业详细通信地址或填写经邮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邮政信箱

号。

9)指企业对外联系用的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码)。

10)传真指企业对外联系用的传真机号码(区号+传真号码)。

11)企业(E-mail)指企业在Internet上建立信箱地址。

12)企业的网址(Internet)指企业在Internet上建立网站的域名。

1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最高级别)证书编号指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高级别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1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指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持有《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的可承接监理业务的类别及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

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

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具有多项专业工程类别资质的企

业,应逐一填写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及等级。

主营业务指企业在所取得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选择一项主要从事的工程类

别为主营业务。

15)企业具有的其它资质及等级指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证书》外还持有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及等级(各类资

质(格)证书填写最高级别)。

16)企业隶属关系指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行业或者地方隶属关系;

原部分隶属国务院各部委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因主管部门没有撤销,隶属关

系仍然保留的,选择“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暂未脱钩)”;

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下属的中央管理企业集团管理

的企业,选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隶属于军队的工程监理企业选择“总后营房部隶属单位”,并统一将建设工程

监理统计年报数据上报总后营房部;

除以上企业之外,填报企业根据其工商注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

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企业的隶属关系。

17)中央企业主管单位名称企业隶属关系选择“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

(暂未脱钩)”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的,需填写国务院

相关主管部门全称或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

司的全称。

18)注册资本金(万元)币种指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与

币种。

19)企业设立子公司数指企业设立并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对其具有控

制权的子公司和子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数。

20)企业首次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的时间指企业第一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时间(时间按标准格式填写,如20**

年**月)。

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建监2表)

21)期末从业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

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

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

员(21=22+23+24+25+26)。

22)工程监理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人员。

23)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

24)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人员。

25)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其它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

26)其他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除以上工作以外的从业人员。

27)正式聘用人员指人事关系在本企业或签有一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且由本

企业支付社保部门要求缴纳的强制性保险的人员。

28)30岁以下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30岁以下的人员数量。

29)31岁-60岁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从业人员中,31-60岁的人员数量。

30)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以及虽未评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合计(30

=31+32+33+34)。

31)高级职称人员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2)中级职称人员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3)初级职称人员指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4)其他人员指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35)新聘用人员指报告期内,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6)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注册执业人次合计(36=37+38

+39+40+41+42+43)(注:同一个人获得多项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以分

别填列与重复统计)。

37)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8)注册建筑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9)注册工程师指取得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

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0)注册建造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1)注册造价工程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

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3)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指除以上系列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类别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建监3表)

4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合计指报告期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承揽的

总的合同额(44=45+46+47+48+49+50)。

45)工程监理合同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合同额。

46)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合同额。

47)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合同额。

48)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合同额。

49)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合同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管理与咨

询服务业务的合同额。

50)其他业务合同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除工程监理业务、招标代理业

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以外的合同额。

51)合同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在(包括港、澳、台)承揽的合同额。

52)承揽境内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投资额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境内(不包

括港、澳、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所对应的(概算)投资额合计。

53)境内新开工工程监理项目数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境内(不包括港、

澳、台)新开工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数量(以合同为单位)。

54)境内在建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承揽境内(不包括港、

澳、台)在建(已开工且未经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数量(以合同为单

位)(54=55+56)。

55)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承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在建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中,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个数(以合同为单位)(必须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详见《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56)实行监理的其它项目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承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在建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中,除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以外的工程监理项目个数

(以合同为单位)。

57)在建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数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包括港、澳、

台)承揽的在建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项目个数。

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建监4表)

58)营业收入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

务所取得的收入总计(58=59+60+61+62+63+64)。

59)工程监理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监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

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

列。

60)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所取得的收

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

分析计算填列。

61)工程招标代理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

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

分析计算填列。

62)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

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

分析计算填列。

63)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

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

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64)其他业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除经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

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

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

列。

65)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所取得的(包括港、澳、台)各项收入合

计,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

分析计算填列。

66)营业成本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

发生的实际成本总计,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

“主营业务成本”项的本期实际数与企业会计“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本期累计数,

两项合计后的数填列。

67)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应

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加”项的本期实际数与企业会计“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相应明细项的本期累计

数,两项合计后的数填列。

68)营业利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营业利润”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9)净利润指扣除所有成本、费用和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企业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中“利润表”的“净利润”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70)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

表”(或“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71)所得税指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所得税”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72)资产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

“资产总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72≥73+74)。

73)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

“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74)流动资产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

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

列。

75)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

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76)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

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

计制度》,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

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77)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

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根据会计“利

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78)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

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

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

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79)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和土地使用税。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管理费用-税金”的期末借方余额分

析填报。

80)差旅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

差的差旅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管理费用--差旅费”的期末借方余额分

析填报。

81)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

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

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82)利息净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

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

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该指标应填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息净支出。根据会计

“财务费用明细账”中“利息支出”项目填报。

8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

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

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或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的余额填报。

余额在贷方,则为净收益,余额在借方,则为净损失,以“-”号记。

84)投资收益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

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

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85)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

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

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

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

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

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括的科目归并填报。

86)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企业的现时义务,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合计”项的

本期实际数填列。

87)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按企

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87=72-86)。

五、附录

(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400

个体经营

401

个体户

402

个人合伙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工程类别

代码专业工程类别名称

01

房屋建筑工程

02

冶炼工程

03

矿山工程

04

化工石油工程

05

水利水电工程

06

电力工程

07

农林工程

08

铁路工程

09

公路工程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11

航天航空工程

12

通信工程

13

市政公用工程

14

机电安装工程

(三)企业隶属关系

代码隶属关系

110000

1、地方: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内蒙古区

210000

辽宁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龙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苏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东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广东省

450000

广西区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庆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贵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区

610000

陕西省

620000

甘肃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宁夏区

650000

新疆区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82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

910000

2、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隶属企业(暂未脱钩)

9200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930000

总后基建营房部管理单位

(四)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摘录

(1995年2月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发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如下: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

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

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

括:

(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

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

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

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

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

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

合并范围之内: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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