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更新时间:2025-01-12 17:35: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洗浴按摩)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和

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

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

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

照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

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交通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组织、协

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交

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

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

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

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

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

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

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

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交通行

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受理控告、检举

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出具书面意见

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

施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错案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的;

(八)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

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

行政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的;

(四)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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