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和
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
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
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
照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
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交通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组织、协
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交
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
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
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
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
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
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
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
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交通行
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受理控告、检举
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出具书面意见
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
施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错案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的;
(八)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
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
行政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的;
(四)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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