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5-01-12 20:07: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限号出行)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教育内容

第三章教育形式

第四章教育程序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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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

安部令第123号),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

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

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以及校车驾驶人进行审

验时,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少于三小时的学习教育。

第二章教育内容

第三条驾驶人审验教育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应急处置知识学习,以及典型交通事故

案例警示教育。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

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

车登记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重点是有关道路通

行规则、驾驶证使用规定、交通违法处罚及记分规定、校车驾驶

人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等内容。

第五条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学习主要包括遵守交通信

号、按车道行驶、遵守限速规定、保持车辆安全状态等守法驾驶

知识,按序排队通行、礼让人行横道、礼让校车、文明使用远近

光灯、职业道德等文明驾驶知识,以及减速让行、专注操作等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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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驾驶知识。

第六条应急处置知识学习主要包括在雨、雪、雾等恶劣气

象环境驾驶知识,高速公路及山区、陡坡、隧道、涵洞、施工路

段、临水临崖、急弯等复杂道路条件驾驶知识,车辆爆胎、制动

失效、车辆侧滑、轮胎抱死、车身起火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

和避险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报警、安全疏散、快速处理

等现场处置和伤员急救知识。

第七条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结合大中型客货车车

身高、重心高、乘坐人数多等特点,增加保持安全车速、超车会

车、夜间驾驶等特别注意事项,以及遇有紧急情况避免急打方向、

组织乘客疏散等安全常识。

对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应当增加危险品运输装载、行驶速

度、车辆安全维护、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置等知识。

对校车驾驶人,应当增加校车安全维护、通行规定、运载学

生要求、停靠注意事项,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组织学生撤离、报

警、设置警示标志等知识。

第八条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主要包括全国及各地道路

交通安全形势,因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争道抢行、

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和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

例,以及事故原因分析、警示教训、安全提示等内容。

第三章教育形式

第九条驾驶人审验教育主要通过讲授交通安全课、播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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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安全宣传片、组织学员交流心得、开展文明安全驾驶知识测试

等形式进行。审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织驾驶人进行模拟危险环境驾驶、交

通事故处置演练、实地变换交通参与者角等交通体验活动。

第十条讲授交通安全课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宣传、

法制、事故、秩序或车管部门民警进行授课,重点讲授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以及本

地交通违法特点、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原因和教训。交通安全课时

间不得少于40分钟。

第十一条组织驾驶人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时,应当播放驾

驶人审验教育专题宣传片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公益片、情景动画宣

传片等多种形式的宣传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时间不得少于

40分钟。

第十二条组织学员交流心得时,应当分析交通事故案例原

因,交流学习教育体会,分析自身违法行为原因危害,讨论安全

文明驾驶注意事项。学员交流讨论时间应集中、充分。

第十三条组织模拟危险环境驾驶时,可以开展模拟雨、雪、

雾等恶劣天气驾驶,模拟超速、爆胎、酒后等危险驾驶状态体验,

模拟突发状况应急处置,模拟交通事故现场冲击体验,模拟安全

带使用效果体验等,训练驾驶人危险判别、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组织交通事故处置演练时,应当开展发生交通事

故后报警求助、组织人员疏散、设置警示标志、伤员紧急救护等

实际场景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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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不同车型驾驶人变换角

、换位体验活动,组织大车驾驶人体验驾驶小车,或者组织驾

驶人体验作为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参与交通。

第十六条对客运驾驶人、货运驾驶人、校车驾驶人、危险

品运输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针对其职业特

点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组织专场学习等方式分类开展审

验教育。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应用

互联网审验教育模式,丰富网上审验教育内容,并通过视频监控、

照片抓拍、间隔答题等方式,确认驾驶人身份,保证驾驶人本人

接受教育。

对客货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应当采用现场教育的

方式开展审验教育。

第四章教育程序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

或者开设专门窗口,受理驾驶人审验教育申请,预约审验教育时

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人审验教育时,应当

核对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明,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核查驾驶证及交通违法记分情况,确认驾驶人身份和驾驶证状

态。驾驶证因被暂扣等原因无法出具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

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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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

讲授交通安全课、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组织学员交流讨论等教

育内容的先后顺序。文明安全驾驶知识测试在完成上述教育内容

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文明安全驾驶知识测试题目不少于50道。对

测试题目作答错误的,应当告知其正确答案,以强化教育效果。

测试时间计入审验教育时间,测试结果不作为是否通过审验的依

据。

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审验教育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制作《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交驾驶人签字确认。核查驾

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核查是否有记

分记录及记满12分后的学习考试情况,审核《机动车驾驶人身

体情况申报表》,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审验。

第二十三条《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存入驾驶人管理档

案,审验教育信息应当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参加此次审

验教育,告知其另行预约。

驾驶人在参加审验教育时,存在中途离开、长时间不在场等

情形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门人员承担驾

驶人审验教育组织、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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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宣传、法制、秩序、事故和车管等

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门的驾驶人审验教育教官队伍,负责

讲授交通安全课。可以聘请交通安全、文明交通礼仪等专家,以

及优秀教练员、优秀客货运驾驶人、先进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承

担授课任务。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驾驶人审

验教育场所,设置座椅、讲台等基础设施,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

板,配置交通安全宣传片播放设备,满足开展驾驶人审验教育的

硬件需要。有条件的还应当划分授课区、宣传区、体验区等专题

区域,设置交通事故处置演练场所,推行应用3D立体宣传片播

放、模拟危险环境驾驶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警大队、车管

所、教育基地、运输企业、驾校等场所,合理布局驾驶人审验教

育网点,方便驾驶人就近参加学习教育。

第二十八条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区、市)

统一的驾驶人审验教育教材。

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事故处理部门每月分析、

汇编本辖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组织秩序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分

析本辖区交通违法特点和规律,组织宣传部门制作宣传教育资

料,定期更新审验教育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拍摄专题宣

传教育片。

第六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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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驾驶人审验教育场

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记录审验教育过程,审验教育录像至

少留存两年以上。

省级、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明察暗访、档案抽

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监督。

第三十条驾驶人审验教育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不得交由驾驶人协会、驾校、公司等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驾驶人审验教育,应当

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确保学时完整、内容齐全、程序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驾驶人

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推销教材光盘,不得为不接受教育的驾驶人

通过审验。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

令》从严追究责任。

对大中型客货车肇事导致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应当对驾驶人审验教育情况进行倒查,凡发现存在不按规定开展

审验教育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交通违法记满分教育,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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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

驾驶人姓名准驾车型

驾驶人所属企业手机号码

审验教育项目

审验教育时间

审验教育部门

民警签字

年月日时至时

驾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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