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规章制度
【篇一: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
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
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
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
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
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
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
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
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
考试。
第七条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
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
考试。
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
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
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交通事故处理
资格等级证书。
对申请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不少于80学时的考
前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条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
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离开交通事故处理
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的,应当进行重新
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交通
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合格的,资格证书在下
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条年度考评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
故处理初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交通事故处理中级、高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组织。第十四条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的内容包
括:
(一)规定的交通警察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
(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变更情况;
(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质量;
(四)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并
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资格年度考评为合格,并予以备案。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
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初级资格
的取消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高级资格的降低一级资格,并记
录备案。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
故处理资格:
(一)接到处警指令后不出警的;
(二)拒绝为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
(三)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
(四)违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九条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
处理初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
训)、考试、考评情况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备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
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
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以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
通警察人数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1年以上道路
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警察进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
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对路面执勤交通警察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
理交通事故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
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举行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
资格考试进行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
本省(区、市)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交管局
【篇二: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务车辆和严格规定个人使用机动车辆,树立公安交警的
良好形象,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和减少车辆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
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的公务车辆是指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和民用号牌的机动
车。
二、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违者按该禁令处理。
三、严格遵守《山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
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车不准配
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
人员。违反规定和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
停止执行职务。
四、使用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单位需要用车,要填写派车单,
属市内的报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莱西市外的报大队长审核后,
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的给予通
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保养的
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五、配给各科、队、室的车辆要严格管理。各单位“一把手”是车辆
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用车领导审批及登记制度。车辆日常工作保
养要指定专人负责,使车辆经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因管理不善
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第一责
任人的责任。
六、节假日单位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地方备勤,用于工作和
备勤。使用公务车辆执行完任务后要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
将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回家过夜,违反规定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工资,造成车辆损坏、被盗
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未完成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大队民警、职工因私事使用公务车辆,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
或大队长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使用车辆到莱西市外的报局主管领导
审批),方可使用。
八、民警、职(临)工个人使用的机动国车必须证件齐全(含有效
的交强险),严禁使用无牌无证、假(套)证的车辆,违者依法追
究当事人责任。
九、未经规定动作批准书驾公务车辆资格和参加交通安全法培训考
试不及格的民警,一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违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警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追究的在单位领导责
任。
十、民警、职(临)工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按有
关法规处理。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大队按有规定呈报处理。本制度自制定
之日起实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本大队制定的有关制度,如
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执行本制度。
【篇三:基层交警中队勤务制度】
一是创新理念,提高思想认识。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抢抓机遇,
积极推进交警中队勤务制度改革。站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
从政治上提高对交通管理勤务制度改革的认识,从思想上切实解决
好“管理交通干什么,管好交通为什么”的认识问题。树立“警力跟着
警情走,警情跟着事故走”的实战理念,切实改变传统的勤务制度。
根据新形势下交通管理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在勤务机制改革上实
现由管理粗放型向管理规范型转变,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勤务
制度上突出对交通安全管理全方位、全天候动态控制的特点。
二是整合警力,提高实战能力。按照“精减机关、充实基层、强化实
战”的要求,在对中队的布局、警力的配备、交通状况等调研基础上,
通过创新机制、内部挖潜等措施,采取精减机关,合理撤并等方法,
把建立警力整合工作机制作为解决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在“三基一
化”建设中,根据公路通车后车流量,减少职能交叉重叠问题,优化
交警中队的警力配置。对现有车辆、通讯、科技装备实现再分配,
全部向基层交警中队倾斜,做强做实交警中队,提高其整体能力。
三是改革模式,提高联勤能力。交警中队勤务模式的探索,就是要
改变目前交通管理传统的执勤执法模式。首先,建立管理责任制,
将交警中队警力分成若干个路面管控组和与其配套的责任区,路面
管控组实现接处警、路面巡逻、值班备勤、交通安全宣传、为民服
务、事故处理等一体化管理。其次,各组在运行机制上打破行政班
模式,实行值勤倒班制,人员实行轮休制和弹性工作制,彻底改变
中队机关化作风。第三,建立动态巡逻机制,交警中队对辖区道路
的管理,要根据辖区道路事故发生的规律、车流量、流向、交通违
法等特点,以动制动,及时调整警力配置和巡逻模式。第四,实行
中队联勤制。大队可根据各中队辖区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
性的在中队之间开展联勤巡逻和交叉执勤,提高对本辖区车辆的纠
违率,减少因人情关系难以执法的因素,促进中队之间的工作交流
和了解。
四是立体管理,提高管控效率。随着德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和“村村通
公路”工程的实施,辖区内道路的交通安全成为目前乃至今后一个时
期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辖区道路事故多发,既有道路等级低、隐
患多、市民众安全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又有交警中队因有重城
镇轻农村、重主干道轻农村道路的思维定势影响及警力不足因素。
在新形势下,建立辖区道路交通锁链“政府领导、交警主导、部门协
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势在必行。一要组建城乡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站,交警大队要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在事故多、流量大、
交警管理力量薄弱的地域,成立隶属于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
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街道社区由社区主管负责人任组长、乡村由
行政乡负责人任组长、学校由校负责人任组长,各自负责该区域的
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二要在企业、街道社区、乡村、学校等单位设
立交通安全员,在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宣传、
机动车、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协助办牌办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予以监督和劝阻等基础工作,作为交警中队在辖区内的延
伸。三要实行交警中队辖区道路定期巡查制度,交警中队在辖区交
通管理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并及时向辖区管委会汇
报,最大限度的减少道路的失控率。
五是科技强警,提高执法水平。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素质,既
是公安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由之路,又是交警中队勤务机制改革的方
向。一是要以交警系统的信息化应用为平台,提高交警中队民警的
科技意识和科技应用水平,改变过去人工执法、经验执法的固有模
式,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二是加大软、硬件投入,要
以“三基一化”建设为契机,加强道路执勤执法装备,如测速仪、“电
子警察”、称量仪、测酒仪、事故勘查装备的配备和应用系统的开发,
做到“三下沉”,即经费下沉,装备下沉,技术下沉。三是加强非现
场执法力度。利用现有的科技装备,提高违法行为的纠违率和查处
率,有效地提高执勤执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理念。
六是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基层交警中队要以勤务制度改革为
前提,在执勤执法的同时,在管理理念上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
转变,全面提升为民服务的水平,必须做到“三结合”。一是执勤执
法与交通安全宣传相结合。针对市民众安全意识差、交通事故增
多的特点,通过交通安全宣传坚持“五进”等途径多种形式的宣传交
通法规,要注重市民众乐于接受又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其安全
意识。二是执勤执法与为民服务相结合。大力开展办牌办证、年检
等工作,方便市民众,树立交警中队的为民服务形象。
三是交通管理与治安防控相结合。以治安卡点为依据,加强主干道
沿线的治安防控巡逻,充分发挥一警多能的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02:24: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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