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经济法规》第二次作业

更新时间:2025-02-26 20:34: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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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经济法规》第二次作业

一、填空题

1、铁路运输的对象是旅客或者货物、行李和包裹。

2、铁路运输企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间,从发生该项损失或少

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3、铁路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kg。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

0.01m。

4、托运人或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铁路法规定:铁路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

6、铁路军事运输管理,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公用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8、铁路运输可分为铁路营业性运输和铁路非营业性运输。

9、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并且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是

双务合同。

10、法人的变更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但法人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因法人的变更而

解除,而应由变更后的新法人承担。

11、国务院交通运输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企业依法实行监督、指导、协调

和帮助。

12、制定交通运输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规范交通运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13、交通运输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有空间的、时间的和人。

14、我国交通运输法立法调整的对象是交通运输特定的运输关系。

15、我国现行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是从宪法为基础,以交通运输法律、以交通运输行

政法规骨干,以交通运输行政规章为补充,纵横相结合的系统。

16、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与内容。

17、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称为法

人。

18、交通运输经济法律体系,主要涉及交通运营和交通建设法律关系。

19、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要分析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以确定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

二、名词解释

1、《铁路法》

《铁路法》是调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与铁路运输企业运营、铁路

运输管理,铁路建设及铁路安全与防护等方面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国际上对统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为长期实践所形成,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3、经济法上的行为能力

经济法上的行为能力法律确认经济法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行施权利,

义务的能力。

4、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法律关系的变更与灭消的客观形象。

六、简答题

1、简述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铁路运输保险的区别。

答: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虽然都具有补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经济损失的目的,

在出险后的赔付上二者具有一致性,但它们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合同。保价运

输属于运输合同的一部分,而保险则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保险只是一种赔偿形式,保险人没有参与运输管理,对运输安全不能实施监督保证,只起到货

物损失后的简单经济补偿的作用。保险费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财政,并不直接返还承运人用于

改善运输条件。而保价运输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法律上要求对保价的货物运输安全负责。承运

人直接参与货物运输的管理和安全保证工作,有条件对保价的货物采取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保价

费收入主要用于事故的赔偿和提高运输安全质量上,使托运人能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

2.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条件?

答:(一)线路允许通过的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km/h以下,

货物列车牵引质量5000吨以下;(二)Ⅱ、Ⅲ级铁路与道路交叉;

(三)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公里,并且无绕行条件;

(四)车辆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时

应能看到两侧各400米(双线各50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10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

侧各34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270米以外的列车;列车驾

驶员在850米以外可以看见道口;

(五)拟通过道口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原则上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

(六)拟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

50米,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30米,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米;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

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小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

路及场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

(七)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

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八)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九)符合国家有关铁

路、道路设计规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简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答: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

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⑴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⑵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⑶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⑷其他地区,

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

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

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简述铁路运输承运人的权利。

答:①有权对托运人填报的货物、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对托运人申报不实的,

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②有权按照规定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杂费,托运人不按规定交付运费和杂费的,有权拒绝承运。

③有权向逾期领取货物、包裹、行李的收货人和旅客收取保管费。

④对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要

求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⑤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票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补收票款,并按规定加收票款,对拒不

补交票款或者加收票款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责令其下车。

⑥对自承运人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承运

人拒绝领取的货物,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或者

自承运人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

李,铁路运输企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变卖。⑦有权拒绝办理违章的运输变更。

⑧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不按约定的方式或法定方式包装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

5.简述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⑴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⑵发站和到站⑶货物名称⑷货物重量。⑸车种和车数。⑹违约

责任。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简述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

金额。

第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第三、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

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

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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