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关系
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框架下,厘清人大
监督权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异同,理顺两者之间的
法律关系,对于推动和实现人大监督权与检察监督权的有效
运行和有机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
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我国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从上述关于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地位
的分析来看,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区别。因此,在
地方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工作实践中,要正确认识两者的性
质、作用,准确把握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异
同,从而依法理顺两者的法律关系。
一、两者的相同之处
一方面,检察权正是为了监督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而设
立的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另一方面,设置检察权的上述
目的又暗合了实施人大监督的目的和意义,都是为了保障宪
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都是
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通过实施监督来发现存
在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方法,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
正的目的。此外,两种监督权都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运用国家权力所进行的监督,具有手段和方法上的强制性。
同时,作为一种职权的行使,两种监督权的监督主体若不履
行相关的职责,同样都会承担因失职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两者的不同之处
一是监督的主体和地位不同。由于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而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所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人
大监督的地位和权威,要高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是检
察机关所不能有的一种权力。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
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
检察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并对其负责,各级人大有
权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选举、任命和
罢免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和检察人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
督权力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
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权力是人大派生出来的,因而其监督
地位和权威要低于人大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权威。
二是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人大的监督对象是那些由
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
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包括本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及
其组成人员,即是通常所说的“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
此外,法律规定,人大监督的对象还应当包括下一级国家权
力机关。检察机关作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就不能对任何国家
机关或公民的活动进行监督,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
特定的对象进行监督,如只能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工
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人员通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方
式进行监督。
三是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不同。目前我国人大监督的内容主要
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以及人事监督等。法律监督是对
“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
的行为进行监督。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
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的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的
决议、决定,正确行使职权所进行的监督。工作监督一般是
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工作检查、信访督
办等形式来实现。人事监督,即对“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
履行职务以及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的内容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主要是通过审查起诉、出庭
支持公诉、提出抗诉等方式进行。按照法律门类的划分,检
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民事、
经济、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以及立案查办贪污贿赂、徇私
枉法、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
的行为实行监督。
本文发布于:2022-07-16 17:26: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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