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强化法
律监督的探讨
作者:张义纪慧敏
来源:《活力》2009年第04期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力度,是市场经济条
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制止当前执法不严、执
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蔓延的必要手段。笔者在这里对如何强化法律监督进行探讨。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及刑罚执行各个环节的执法情况实施
司法监督。但从总地来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还比较弱,是一种软性监督,监督权不足以制衡被监
督的权力。突出的是检察监督权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保障措施,使预期的监督效能在执行中大
打折扣,经常出现监督意见提出后没有下文,使有关部门经多次反复后产生轻视法律监督的心理,
从而与公正执法背道而驰。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现象,促进检察机关
严格依法监督,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律监
督。
(一)完善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
督的法律体系,赋予检察机关有关职权,规定监督的法律效力和违反监督的法律后果。加快《法
律监督法》的研讨和制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督法律体
系的建设。明确规定检察监督的概念和实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范围,把所有法律的执
行和遵守活动均纳入法律监督的轨道。扩充监督的内容,如在立案监督上,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
督处分权,向公安机关调取案件权,规定调取案件的法律程序和时限等;在侦查监督上,明确“提前
介入”的法律地位;在审判监督上,规范法庭外调查权,确立庭外查证证据开示规则;在判决裁定监
督上,明确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可以在法律上规定检察机关对拒
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检察机关拥有向人大提起弹核权,如审判人员拒绝纠正
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向人大提起弹核,建议撤消其审判员资格。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从重新设计检察长统
一领导下的内部职权配置,完善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机制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纠
错机制入手,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监督制约机制;从重新设计和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提前介入侦
查提示取证制度、追诉职务犯罪共同的证据参考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实行协调分歧联席会议
制度、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有效的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完善严密高
效的线索分流机制、立案特别审批与双向备案机制,撤案、不诉内部复审机制等方面入手,建立
不同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建立符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特点和规律的业务规则和办案流
程,设立检察官会议讨论案件评价案件机制以及建立符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规律和特点的办案
责任制等方面入手,建立合理的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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