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更新时间:2025-02-25 05:45: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碰瓷的意思)

作者:黎建飞

出版物刊名:河北法学

页码:1-5页

主题词: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抵触;基本法律

摘要:<正>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

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它们的立法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贯彻执行,为全国人民所普遍遵行。各

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根据巴黎公社所确立,并为列宁一再

肯定的“议行合一”的原则,权力机关在立法后,就应“把实际监督中央政府和地方机关的决议实

际执行情况的工作放在首位”(《列宁全集》第28卷第329—330页),监督法律的实施。因此,我

国权力机关具有“立法——监督”的性质。再者,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我国

的国家机构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是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权力

机关,享有崇高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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