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罪量刑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5-02-25 16:59: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按揭买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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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罪量刑标准规定

核心内容:对于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两个,分别是的数额标准和

的情节因素,罪的量刑标准有刑法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的一些具体规定。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

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

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

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

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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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

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

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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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罪量刑标准(未遂):

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数额

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手

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

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并以后次财物归还前次财物,在计算数额时,应当将

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

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

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

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

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

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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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案如何认定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

定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地方具体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

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0元,二类

地区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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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罪: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

20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20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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