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经典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5-02-24 08:12: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滞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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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租房藏,知情不举,亦有牢狱之灾

委托人:李某委托事项:为被告人李某作有罪从轻辩护

承办律师:陈铭审理结果: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

《起诉书》称:200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租给其姨夫居

住的广州市某巷某号某房家里一衣柜内发现有一大包的物品,并打开

翻看,见胶袋内装着一些绿、橙药丸的时,就将其转移至

该衣柜的最上层处藏匿。同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众的举报在其家

里的衣柜上层缴获其藏匿的10包绿、橙药丸(经检验共重数千

克,含有亚甲基双氧甲基成份),然后将其人赃并获归案。

【律师观点】

辩护律师的观点:辩护人受案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又仔细

研读了案卷材料,本案确定存在诸多疑点。而被告人李某辩称:强调

被告人李某的姨夫贾某(香港人)租住过该房,而被告人李某发现该

房中有绿“丸子”的塑料袋是亲戚的物品,碍于亲情,也没有及时

报案,酿大错。且被告人李某属偶犯,上有70多岁的双亲,下有两

个未成年的子女,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等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为被

告人作有罪从轻辩护。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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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明知而将其窝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管理

制度,构成窝藏罪。根据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中的性质、情节、悔

罪表现,依法对其处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罪窝藏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宗涉及到亲情犯罪的典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

有亲属犯罪时,公民一般会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种,大义灭亲,劝其认罪悔改,并带领其投案自首,争取

从轻处罚;

第二种,知情不举,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

但对知情不举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但不能认

为是犯罪行为;

第三种,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追究。我国《刑法》第三

百一十条规定其为窝藏包庇罪,并处以刑罚。

在中国历史上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儒家学说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儒家的“父子相隐、亲亲相隐”的原则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遵循。“亲

亲相隐”也就是亲属犯罪互相隐瞒,不告发,不论罪或减刑。在当今

社会里,封建的传统思想还常常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被告人李某碍

于亲情,知情不举,将亲戚的窝藏,成为“亲亲相隐”受害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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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者。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公民应吸取本案的教训,要

学法、懂法、用法,摆正好亲情和国法的位置,才能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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