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05

更新时间:2025-04-12 14:58: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佛山锅炉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05

简析题

案情:赵某2000年因非法持有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3年4月赵某

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

断下顿的状况。2008年7月,赵某听说毒贩钱某新进了一批,便起了“黑

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某携带其购买的一支,潜入钱某的住处。入夜后,

钱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抵住钱某脑袋,对钱某进行殴打,之后对钱

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钱某一听赶忙说:

“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钱

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交给赵某。见“白粉”顺

利到手,赵某便离去。经鉴定,钱某构成轻伤。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

粉”一尝,大呼上当,原来钱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一包头痛药

冒充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不过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

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15周岁)叫来,对王某说:

“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是白黄金,值大钱了,你帮

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

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

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钱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50多克。

问题:

第1题:

赵某抢劫钱某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______

参考答案:

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详细解答:

第2题:

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其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完成状态,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既遂。根据《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0条指出,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

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详细解答:

第3题:

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一事,赵某构成何罪?______

参考答案:

赵某让王某贩卖假一事,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罪。

详细解答:

第4题:

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王某构成犯罪,构成贩卖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

1

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

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犯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

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做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罪的成立,只不过由

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

详细解答:

第5题:

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赵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

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

的犯意是,王某的犯意是。

详细解答:

第6题:

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

么?______

参考答案:

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午后才再犯

罪,不构成累犯。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

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最后,也不构成犯罪的再犯,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罪被判过刑,又犯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犯非法持有

罪。但是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其本身不构成贩卖罪,因此

也不能适用贩卖罪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不是

犯罪的再犯。所以赵某没有法定的从重情节。

详细解答:

第7题:

在本案中,如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对其如何处罚?______

参考答案:

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详细解答:

第8题:

公安机关查明的钱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

如何处罚?______

参考答案:

钱某让王某出售真的50克的行为构成贩卖罪;由于其教唆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详细解答:

2

一、

案情: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承包人。章某所承包的

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

了本市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

踪了解。2002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4年12

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

日下午,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工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

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5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

她自己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财物,并告知李某吴

家的电话号码以及51)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

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财物:次

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李某予以拒绝。

而此时王某也发现章某在欺骗自己,于是跑到当地派出所告发章某的罪行,并如

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询问得知详情后,迅速包围了酒店,但是章某负隅顽

抗,后将吴乙杀害。最后章某被逮捕?

第9题:

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基本原理,分析本案如何定罪和量刑(量刑

只需说明主要原则)。_____

参考答案:

章某构成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罪。就共同犯罪

而言,章某和王某不构成罪的共同犯罪,因为章某并没有告诉王某拘禁吴乙

的真实目的,故他们的犯罪故意之内容并不相同,不能作为共犯处理。章某和李

某则构成故意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分工

行为),故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属于该罪的主犯.李某

属于罪的从犯。就犯罪的形态而言,章某与李某的罪均属于既遂。

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由于罪是行为犯,一旦以财物为目的

实施了他人的行为并将被害人实际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至于是否实现了

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而干某的非法拘禁罪也属于既遂。原闲在

于非法拘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门≥法拘禁的行为即是既遂。同时,王

某自动去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原因在于王

某的非法拘禁罪已经既遂。但是王某的该行为可以作为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

虑-就量刑原则而言.章其在刑满释放之后的5年内犯罪,属于累犯,

依法应从重处罚;章某在罪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章某在中杀害人质,

依法应判处死刑。李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依法匝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李某属于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某

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自动去派出所报案并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工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行的章某,由于王

某和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故王某揭发章某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张某的

行为是立功,且章某的罪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之上,故是重大立功。自首又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详细解答:

[考点]共同犯罪、罪、非法拘禁罪答案部分已经详细阐释,请再参阅

3

相关法条即可。

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

日出生)三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

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带上。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持

猎未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在院外望风。当

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

一后逃跑,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

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

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便提出返回

寻。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

与甲一起寻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

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击中丁某致死。

问题

第10题:

甲、乙、丙各构成何罪______应当如何处罚______

参考答案:

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开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

案三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实施盗窃,虽然持,但是用于,并非用于犯罪,

故事先不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在盗窃过程中,甲某又突然实施了开的暴力行

为,这种行为使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鉴于开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超出了

盗窃共同的故意,只能由他个人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所以甲某单独构

成抢劫罪。后来,在甲、乙在返回寻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

某开将其中一人打死,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虽然

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而丙某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脱离关

系。这是乙某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与甲某、丙某无关。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且系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认为是犯罪。甲某和乙某犯罪时均属已

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详细解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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