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2025-04-06 00:50: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对账单格式)

法律专业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方案和依据,以下是

的法律专业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送阅读参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是刑法修正案新确立的一个罪名,也

是实践中多发常见的一种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开展,市

场经济越来越需要一只宏观的手来标准自由经济市场所不能解决的

一些问题,对于市场标准化的法律就呼之欲出。商业受hui严重扰

乱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社会开展深受影响,为此立法机关对

商业hui赂行为进展了严格的调整。其中公司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hui罪就是商业受hui罪中一项强有力的定性针。

但是现实状况复杂多变,立法往往解决不了现实的一些状况,

比方说过去的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主体过于狭窄,针对此《刑法

修正案六》就将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改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hui罪。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员,除了过去的公

司企业人员,是否还包括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

构的员工。例如足协会长,裁判等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吹黑哨的行

为;还有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另外外国人在中国的受hui行为如何定性等等,

这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依照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公约》第15条规定,hui赂可

以是任何不正当好处,其涵义明显宽于我国刑法中对hui赂范围的

规定。中国现行刑法将“hui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

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hui赂内容之外。姜伟认为,像劳务、装修

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guo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只不过是

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但是,到底扩大到多大的范围,

各界还有争议。

按照《联合国反腐`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

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hui犯罪。而我国刑法第

385条规定,受hui罪有两种根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hui赂,即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hui赂,即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后者,行为人

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益”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受hui罪。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

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给

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行为人逃脱法网。

这些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在详细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

题,需要明确认定,以免给刑事审判带来诸多模糊不清的裁判。立

法,随着社会经济开展不断在完善以迎合新的情况发生,但是为保

证法律的稳定性,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如何能解释法律,理解法律,

而不是频繁的更正法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由它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

修改而来。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我国法学界进展了一系

列研究;《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修改之

后,学者们又对新的规定进展了有益的探讨。关于该罪名,有代表

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谷福生、苏晓红编著的《商业hui赂犯罪案

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吕天奇著《hui赂罪的理论与实

践》,陈炜、刘期湘发表于《法学评论》xx年第2期的论文《论公

司、企业人员受hui罪的假设干问题》,刘宪权发表于《法学》xx

年第2期的论文《<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等。学者们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概念仍有争议,根本持五种观点,

围绕索hui与受hui是否都要求为他人谋利益;是否要求数额较大;

是否要求讲明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几个问题展开。周道

鸾认为数额较大是概念的一个构成要件;陈兴良认为利用职务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关键;杨春洗认为除了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之

外还应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行

为;周其华认为该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高铭

喧、马克昌认为概念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

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主体范围的认定尚待完善。主体范

围详细包括哪些,是否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主体都包括在内,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生、教师等;是否还包括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

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足协会长、裁判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标准评价:

三种观点,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利只是行hui人与受hui人之

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只是受hui人的一种心理

态度;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不管谋取的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或为他人

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新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

人谋利虽然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实际上,为他人谋利的内

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否应该取消。要

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规定显然与《联合国反腐`公约》

中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

构成受hui犯罪的规定不符。姜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

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给

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行为人逃脱法网。很

多专家都主张取消这个要件,这不仅可与《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相

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加大打击腐`的力度。陈国庆也认为,这个要

件容易成为行为人逃避追究的借口,例如受hui人成认收钱的事

实,但否认为他人谋利,或者成心把收受hui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时间和空间上别离,形成权力“期权化”。但是熊选国对此有不

同理解,他主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保存,这有利于突出

受hui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现阶段受hui犯罪与违反纪

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两种具有代表

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索取hui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

不以承受hui赂为必要条件,索取hui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

遂。换言之,索取hui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为举动犯,不存

在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索取hui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存

在犯罪未遂,并应以是否收受hui赂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还是一个开展中的罪名,

各方观点较多,争议大,更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理解分析其犯罪构

成和犯罪形态,界定与他罪的区别,更大程度的接近立法目的,正

确理解罪名的立法价值,以应社会现象之常变。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正后的《刑法》第163条对公

司、企业人员受hui罪的主体范围作了重大修改,将由原来的“公

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这一修改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

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索hui、受hui案件定罪难的问题。公司企

业人员受hui罪的认定一直以来都存在问题,如主体问题,“为他

人谋利益”的客观要件解释,和数额较大而未规定详细标准的模糊

性问题,以及修正案对该罪名认定的促进和仍需要完善的地方。以

解决市场经济社会的商业hui赂之风,防止不正当竞争,使市场经

济标准化。

经过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一年半以来的理论课程学习,本人学

习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刑法方面的根底知识。根本掌握刑法总

论分论的理论知识。除了教材外,本人利用课余时间阅读了张明楷

的《刑法学》,马克昌主编的《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等刑法方

面的书籍。渐渐的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产生了兴趣。特别是

《刑法修正案(六)》后对这一罪名的修改更引起了我的关注。

通过阅读专著和有关论文,本人已经掌握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hui罪的一些根本问题和根本的刑法理论。了解到业界对非国家工

作人员受hui罪的概念所持的多种观点,及构成要件的详细标准,

特别是客观要件的标准争议很大。还大概了解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hui罪的认定问题,犯罪形态问题,共同犯罪问题等等。

本人在检察机关实习了一段时间,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历,对该罪的许多详细问题

进展了较多的思考。

1、陈兴良著:《刑法疏议》,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陈兴良著:《罪名指南》上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程宝库编:《商业hui赂——法律与典型案例解析》,法律

出版社

4、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5、谷福生、苏晓红编著:《商业hui赂犯罪案件——立案定罪

量刑标准》,中国法制出版社

6、何升东著:《中国刑法开展面面观》,原载《人民检察》xx

年第10期

7、吕天奇著:《hui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

8、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9、张明楷:《受hui罪的共犯》,载《法学研究》xx年第1

10、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版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委员会:《中国案例指

导》,法律出版社

12、陈炜、刘期湘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的假设干

问题》,原载于《法学评论》xx年第2期

13、崔季著:《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新探》,原载于《黑

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xx年第2期

14、黄柳著:《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犯罪主体问题的思

考》,原载于《前沿》xx年第3期

15、蒋小燕著:《浅析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原载于

《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xx年第6期

16、刘宪权著:《<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原载于《法

学》xx年第2期

17、张成法著:《受hui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比拟研

究》,原载于《法学论丛》

18、郑齐猛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原载于《周

口师范学院学报》xx年7月

19、朱建华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罪犯罪主体的立法

完善》,原载于《现代法学》xx年11月

中房集团华东置业股份经理受hui案: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属

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蒋旭明原为“中房

集团”的干部,被“中房集团”派往“华东公司”任副总经理,

“华东公司”改制时吸收了非国有资本,并重新选举、聘任蒋旭明

担任董事和副总经理。

大庆宏启抽油杆及相关人员行hui、受hui案。

尽量收集一些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立案、起诉、定

罪的数据资料,必要时进展实际调查。

引言

(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和缘由)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立法背景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构成要件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概念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主体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主观方面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客体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2、事前事后受hui的认定

3、hui赂范围的认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认定的中的疑难问题

(一)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与受hui罪的界限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与罪的界限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与罪的界限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1、收受hui赂的未遂问题

2、索hui未遂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共同犯罪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hui的情况

2、单位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hui的情况

3、家属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情况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的刑罚适用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罪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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