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临时农民工财税处理方法大全

更新时间:2024-12-14 17:32: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临时农民工财税处理方法大全

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法务、

财务和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

式的法务处理

(1)农民工的雇佣法律关系

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

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建筑企

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

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给农民工缴纳

社会保险的义务。

(2)建筑企业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

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

第一,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

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第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

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①××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

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

会保险。

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

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

工本人的工资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

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

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

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

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1)会计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

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

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

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

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建筑企

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用工形式的“农民工”

为建筑公司员工,就按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

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即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

薪酬”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

目的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

(2)具体的农民工管理的内控流程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

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

民工考勤记录表。

第二,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

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

工手中。

第三,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

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

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四,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

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

字并按手印,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第五,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

付清单,并与劳资专管员提交回来的工时考勤记

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

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3、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

在地的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

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2号)第一条

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

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

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

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

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

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

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

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

照本公告执行。”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

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

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

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

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1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

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

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

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

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

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

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

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3)各省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

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规定

①江西省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

告2021年第4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建筑安

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1)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

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

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

申报。

(2)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

营收入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

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

账的;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

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②广东省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

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

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1

年第2号)的规定,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

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

定征收比例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

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

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

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③江苏省的税收政策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

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

〔2021〕5号)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

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

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④上海市的税收政策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

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地税函

[2021]3号)规定:外省市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

业、分承包企业在沪新办登记的工程项目,其工

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

承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

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

扣缴明细申报。

(5)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用工形

式的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总结

综合以上地方税收政策,对于异地施工的建

筑企业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总结

如下:

①、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作

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

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②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

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

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③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核定征

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比例各省规定不一。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

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

账的;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

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④对于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对施工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及不可以对

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再进行全额全员申报个人

所得税。

⑤对于各省对施工企业项目的作业人员安置

工程造价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

所得税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民工工资成本

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给民工本人的月金额造工资

支付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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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就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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