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7 16:45: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不可抗力条款)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业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王阳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和部分公安交通占道、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二、第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接建露台、偏厦、门斗,改变建筑物造型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擅自变更、修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 并按违法变更或者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的。”
三、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广告牌匾破损未及时整修的, 每平方米处以50元的。”
四、第六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合并作为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
(二)景观灯饰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三)景观灯饰设施残损, 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四)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残损或者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并限期整改或者强制拆除;
(五)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 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处以500元以下的,并限期改正;
(六)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

以下的;
(七)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500元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三)应当组织验收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业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王阳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和部分公安交通占道、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二、第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接建露台、偏厦、门斗,改变建筑物造型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擅自变更、修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 并按违法变更或者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的。”
三、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广告牌匾破损未及时整修的, 每平方米处以50元的

。”
四、第六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合并作为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
(二)景观灯饰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三)景观灯饰设施残损, 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四)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残损或者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并限期整改或者强制拆除;
(五)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 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处以500元以下的,并限期改正;
(六)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七)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500元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三)应当组织验收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业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王阳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和部分公安交通占道、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二、第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接建露台、偏厦、门斗,改变建筑物造型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擅自变更、修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 并按违法变更或者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的。”
三、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广告牌匾破损未及时整修的, 每平方米处以50元的。”
四、第六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合并作为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
(二)景观灯饰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三)景观灯饰设施残损, 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四)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残损或者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并限期整改或者强制拆除;
(五)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 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处以500元以下的,并限期改正;
(六)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七)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500元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三)应当组织验收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影响市容

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五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二、第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接建露台、偏厦、门斗,改变建筑物造型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擅自变更、修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 并按违法变更或者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的。”
三、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广告牌匾破损未及时整修的, 每平方米处以50元的。”
四、第六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合并作为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
(二)景观灯饰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三)景观灯饰设施残损, 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四)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残损或者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并限期整改或者强制拆除;
(五)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 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处以500元以下的,并限期改正;
(六)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七)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500元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三)应当组织验收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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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9 22:42: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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