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财经法规复习讲义

更新时间:2025-02-25 09:49: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高铁订票提前几天)

(法律法规课件)财经法规

复习讲义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规范性文件

【答案】ABCD

三、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的范围。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与精神

或者物质的奖励。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概念和构成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

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例题·多选题】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等

内容。

A.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

B.管理权限划分

C.管理机构设置

D.会计核算方法

【答案】ABC

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根据《会计法》

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职责:1.研究拟定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会计管理的

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2.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管理工作;3.负责高级会计人才选拔及培养;4.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工作;5.指导会计

理论研究。

【例题·单选题】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

A.会计协会

B.国务院

C.各级财政部门

D.税务部门

【答案】C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三)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注意:此处容易出判断题。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制定权限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例题·判断题】1.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

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答案】×

2.各地方财政部门可制定适用本地方的会计制度。()

【答案】×

四、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一)概念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

工作3年以上经历。

【例题·单选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以上经历。

A.5年

B.4年

C.3年

D.2年

【答案】C

(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等。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包括()等。

A.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B.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C.岗位会计人员评优表彰

D.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答案】ABCD

五、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认真执行《会计法》,支持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会计工作,并

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

项。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

人。

【例题·单选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单位负责人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总会计师

D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答案】A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

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

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资料,为做

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主要法律规范有:《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这里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

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主要要求包括: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

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

登记、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会

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资料的

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

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2.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

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伪造和变造会计资料是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重要原因。

1.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

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

实真相。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

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

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

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

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其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例题1判断题】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答案】×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

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例题·判断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只能使用中文。()

【答案】×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要求包括: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

定;

2.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主要包括: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

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五、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

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

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例题·判断题】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

以该种外币为标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答案】×

六、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概念: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

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2)分类

①外来原始凭证。是企业、单位同外部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业务时,从外部企业、单

位或者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②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的内部经办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自行填制的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内容(自学)

(4)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

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对不

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

补充。

③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为无效凭证。原始凭证有错误

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例题·判断题】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

出具单位印章。()

【答案】×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要做到()。

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B.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向单位负责人请示,按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处理

C.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D.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答案】ACD

(5)原始凭证的书写规范

①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可连笔写。阿拉伯数字前应书写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

写。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是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

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

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有角无

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

②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书写。不得任意自选简化字。

③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

有空隙,大写金额有分的,后面不加整字,其余一律在末尾加“整”。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

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

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可只写一个“零”,

也可以不写“零”。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概念: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

计账簿的凭证。

(2)内容:自学

(3)法律要求

①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

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

位开具的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例题·判断题】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

该原始凭证的单位提供原始凭证的复制件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答案】×

(二)会计账簿,是按照会计科目开设账户、账页,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来序时,分类地

登记有关经济业务的簿籍。

1.会计账簿的种类

(1)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和活页账。

(2)明细账。一般使用活页账。

(3)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

2.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如果发生

错误或者隔页、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

(3)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禁止账外设账。

七、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

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以下内容构成: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会计报表中所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

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3.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

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

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应当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

C.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D.总会计师

【答案】B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

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

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

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

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企业清查、

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l)核对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否

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2)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

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是否相符;(3)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4)对于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会计核算是否合理;(5)检

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

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

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

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

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

法。

9.其他要求。

【例题·多选题】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

A.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B.核对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否一致

C.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D.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答案】ABCD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

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例题·多选题】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签署。

A.企业负责人

B.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总会计师

【答案】ABCD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

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和必须接受职工监督的事项。

【例题·判断题】企业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答案】×

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

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

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

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八、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一)账务核对

包括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证核对。

(二)财产清查

以实现账实相符。

《会计法》规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

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

相符。

九、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

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

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一般分为: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

节表等;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4.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会计档案的有()。

A.会计凭证

B.财务预算报告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答案】ACD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

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

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

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

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

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即是指

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

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

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

会计部门共同审查和鉴定,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

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国家

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

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

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

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另外,正在项目

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待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项

目接受单位进行销毁。

十、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一)公司、企业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的基本要求

1.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

2.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会计监督

一、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可分为单

位内部监督(内部控制)、政府监督(强制性和无偿性)和社会监督(独立性和有偿性)。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

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

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规定,()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

C.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D.总会计师

【答案】B

【例题·多选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

A.会计机构

B.会计人员

C.单位负责人

D.审计机构和人员

【答案】AB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

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A.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

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B.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C.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D.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答案】ABCD

(四)单位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

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2.授权批准控制。单位在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授权批准。包括一般授

权和特别授权。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包括接近控制(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财产的接触)和定期盘点控制等。

6.风险控制。包括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五)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方面的义务

1.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

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

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例题·单选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

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

C.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D.总会计师

【答案】B

【例题·判断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

事项,必须请示单位负责人,按单位负责人的指示办理,不得擅自处理。()

【答案】×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

处罚。

(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

施行政处罚。具体的监督事项包括: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

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

【答案】A

【例题·判断题】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属于会计工作政

府监督的范畴。()

【答案】×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

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

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

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实施监督。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C.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D.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答案】ABCD

【例题·判断题】各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时,有权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

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答案】×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

(四)其他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1.审计部门的监督。其职权包括: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对本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

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停拨付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

拨付的,暂停使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不纠正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

依法处理。

(6)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税务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详细内容参见税收法部分)

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

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众检举违法行为也属于众监督。

【例题·多选题】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由()来完成。

A.各级会计协会

B.各级国家审计部门

C.注册会计师

D.会计师事务所

【答案】C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

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

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既对委托人负责,也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负责,更要对国家法律负责。

【例题·判断题】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只对委托人负责。()

【答案】×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例题·判断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

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答案】√

【例题·多选题】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关于会计监督的正确说法是()。

A.会计监督可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B.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

C.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范畴

D.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答案】ABCD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

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三个因素:1.单位规模

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

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例题·判断题】根据《会计法》的要求,所有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答案】×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主要有: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

1.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

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

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义务

(1)守法: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

(2)保密: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拒绝: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解释: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

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例题·单选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

A.基层领导人员

B.中层领导人员

C.高层领导人员

D.行政领导成员

【答案】B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

作3年以上经历。

【例题·单选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外,还应当具备()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A会计员

B助理会计师

C会计师

D高级会计师

【答案】C

四、总会计师

(一)概念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

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二)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

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凡是设置总会计师

的单位,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三)职权

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

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和取得范围

1.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

的“门槛”。《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岗位自

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

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

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管理权限。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

2.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

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机构备案。

4.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

记。如果前后两个单位同属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则在该机构办理调转手续。

如果前后两个单位分属不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则先到原注册机构办理调出手续,然

后再到调入单位所属的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5.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概念及特点

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

德教育与培训活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实用性;三是灵活性。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

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的组织工作;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例题·多选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A.会计理论

B.政策法规

C.业务知识

D.职业道德

【答案】ABCD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重要补充。接受培训的形式主要包括:

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

册税务师考试。

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继续教育的考核与检查(自学)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

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例题·多选题】以下属于会计专业职务的是()。

A.会计员

B.助理会计师

C.会计师

D.总会计师

E.注册会计师

【答案】ABC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目前,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的有关规定为: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与取得途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

级资格三个级别。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

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未实行单科成绩滚动的方法,而实行一年内一

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方法。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基本条件从略。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

业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即可报考。

上述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1)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2)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两年,或中专

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八、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意义及其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的要求:

(l)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

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定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各种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

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

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

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

A.一人一岗

B.一人多岗

C.一岗多人

D.随便设

【答案】ABC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岗位的有()

A出纳岗位;

B商场收银员岗位;

C内部审计岗位;

D稽核岗位;

【答案】AD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会计主管人员

C.出纳

D.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答案】AB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

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各种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

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

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交接的程序

1.移交程序。移交的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

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

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发现有短缺,必须

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

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

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

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上级主管部门应派人会同监交: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如由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

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比如有矛盾。

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

【例题·单选题】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由()监交。

A.单位负责人

D.总会计师

C.审计人员

D.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答案】D

3.交接后的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

上注明有关内容。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

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例题·判断题】1.会计工作交接后,接管会计人员必须另立账簿,不得继续使用移交前的

账簿。()

【答案】×

【例题·判断题】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

清册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答案】×

(四)会计工作的临时交接

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是指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临时接替或者代

理工作时所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具体情形包括:

1.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

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也应当办理交接手

续。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

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

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判断题】《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但会

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可不办理工作交接。()

【答案】×

(三)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

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

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

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法律上的责任。

【例题·判断题】会计工作移交时,由于接替人员疏忽,没有发现接受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答案】√

会计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一、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

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

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

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2条第二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

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

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等存在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

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存在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

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

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的。

(二)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的。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C.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答案】C

三、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相关科目成绩;情节严重

的,取消全部考试科目的成绩。

2.用假学历、书等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未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参见会计法。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

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四、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

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次级、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

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属于

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会计法处理。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

和银行转账结算。而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

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

期进行支付。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即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尊重开户单位资金支配的自

主权,做到谁的钱进谁的账,银行不代扣款项,以维护开户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保证开户单位对其资金的自主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

款单位账户,银行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以划清银行与开户单位的资金界限。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规定印刷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

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

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例题·判断题】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答案]×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注意:对签章的变

造属于伪造。

出票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

银行不予受理。对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

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

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

草,防止涂改。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

质上具有同一性。如银监会。

(二)关于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

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

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

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

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例题·判断题】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或者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

不予受理。()

[答案]×

(三)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

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

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

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

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

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

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

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融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

连写分辨不清。

第二节现金管理制度一、现金及现金管理(一)现金的概念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

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

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二)现金管理基本原则

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项重要财经

管理活动。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

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

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

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

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

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

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1)、(2)、(3)、(4)、(7)和(8)项中,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

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

以支付现金。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

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三、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

现金核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

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增

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四、现金收支的规定开户单位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

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

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

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

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

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

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

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特点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

特点为: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注意:含个体工商户开设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

用存款账户四类;财政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按专用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

令存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或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

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守法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各种违法

犯罪活动。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在异地开立银行

结算账户。开户程序为:

1.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

2.开户银行审查。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3.核准开户。核准类账户由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开户许可证。

4.办理开户手续。签订合同并预留签章。

5.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和改变。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

许可证;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

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四、基本存款账户(一)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

主要存款账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12种。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

和现金的支取。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五、一般存款账户(一)概念

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

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

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六、专用存款账户(一)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

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开户要求(略)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具体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

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

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

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应使用隶

属单位的名称。收入汇缴账户原则上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原则上只付不

收,其现金支取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应当经过财政部门批准。

2.代理银行具体办理开户业务。并将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情况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和中国人

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根据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4.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也可向本

单位的特定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等款项。

七、临时存款账户(一)概念: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具体包括:1.设

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增资。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

期间只收不付。

(三)开户要求(略)

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

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适用范围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三)开户要求(略)

九、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概念: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

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

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

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资金或进行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略)

(三)存款人预留签章的管理

1.单位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

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个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略)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

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节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方便异地支付。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

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

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l)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

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

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

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

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l)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

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

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

让的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

索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

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

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

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

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

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

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

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背书应当连续。

3.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

项并签章的行为。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

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

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1.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者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一般地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

效力;

4.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

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

力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

即为无效的事项。各类票据均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1)票据种类的记载;(2)票据金额

的记载;(3)票据收款人的记载;(4)年月日的记载。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

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

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

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汇票不得转让。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可以记载法定事项之外的事项,但不具有票据效力。

(八)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

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后才

可以挂失止付,包括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

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的程序是:第一,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二,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

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在挂失前已被支付的,对其付款不

承担责任;第三,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

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

明;第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

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

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

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

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

登载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涉外票据9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

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付款、贴现和转让。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期满后,针对无

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3.普通诉讼。(略)

二、银行汇票(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三)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必须在银行汇票上填明“现

金”字样。

(四)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签发汇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

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2.出票。是指银行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申请人。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

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银行

汇票必须记载: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

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往异地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

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

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4.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其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

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

理。(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

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

送交开户银行。(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

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6.出票人与代理付款人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五)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

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

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1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或退款。

(六)略

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

款人承兑。银行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要求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

金。

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

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

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而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商业汇票的办理程序

1.商业承兑汇票的办理程序

(1)签发汇票并将承兑后的汇票交收款人。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

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

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

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

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

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持票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付款人开户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5)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

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

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

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

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

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6)付款人开户银行将票款划给持票人开户银行

(7)持票人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程序。

(1)出票并申请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银行承

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除“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外,其他与商业承兑汇票相同。

(2)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

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批,

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承兑银行应

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3)出票人将银行承兑后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

(4)提示付款。(程序同商业承兑汇票)

(5)持票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6)付款人开户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出票人交存票款。出票人应于汇票

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

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7)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将票款划给持票人开户银

行。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

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8)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四)商业汇票贴现

1.贴现的概念。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

据转让行为。

2.贴现条件。

(1)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3.贴现利息计算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

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4.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当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应向其前手追索。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五)略

四、银行本票(一)概念: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

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

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4种。

(二)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既可以用

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只有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才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签发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

人签章。如果没有记载,本票无效。

出票银行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银行在本票上签章后交

给申请人。

3.交付收款人或者背书转让。

4.提示付款。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

款期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必要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

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

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和进账单送交开户

银行。(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

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

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汇票不同,只有见票即付一种情况。

6.代理付款银行与出票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四)本票的退款与丧失

1.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

出票银行,并提供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

2.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或退款。

(五)略

五、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转

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但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三)支票办理程序

1.出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

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如有缺少,则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

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

头支票。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

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

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

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2.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

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

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具体程序同银行本票。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

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

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出票人开户银行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4.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款收入,及时打到持票人存款账户。

(四)略

第五节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

卡和国内信用证五种。

一、汇兑(一)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

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该方式。

根据汇款凭证的传递方式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

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汇款人签章等。汇款人、收款人在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汇款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

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汇出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行办理汇款,

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

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汇入行对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应将汇款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并向其发出

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未开立存款帐户的,由收款

人持取款通知和身份证件支取。

注意: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凭证上填明“现金”字样,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

取现金的,由汇入行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支付。如收款人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

制支款凭证,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区别)

1.汇兑的撤销。对于未汇出的款项,汇款人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已汇出。汇入行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行对于向收

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四)略

二、托收承付(一)概念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

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要求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

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

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须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

户行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

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6.每笔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1000元。

(三)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具体内容略。

2.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1)收款人将托收凭证和

货物发运的证件和其他证明送交银行。(2)收款人开户银行进行审查。

3.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和其他证明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

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节假日顺延)。验货

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次日起算。在承付期内,付款人

未表示拒绝,银行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主

动从付款人账户内划给收款人。但是,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通知银行付款。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的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按

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行对于逾期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

之五计算赔偿金。逾期付款的天数应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

足够的资金支付,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

5.拒绝付款。对于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1)没有订立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货物的;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

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

(7)货款已付或计算有误的。

(四)略

三、委托收款(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债务证明办理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具体内容从略。

2.委托。收款人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

3.付款。付款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付款;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将债务证明交

给付款人的,应当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

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

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划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

款通知书。

4.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以银行、单位为付款人的,都是在收到证明或者接到通知

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并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委托银行,转

交收款人。

(三)略。

四、银行卡结算(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

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银行卡的种类

(1)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贷记卡、准贷记卡

(2)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

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在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不

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信用卡风险控制指标: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

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

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的,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货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

10%。

5.发卡银行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

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通过诉讼程序。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1.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蓄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60天。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

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

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货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货记卡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万。

2.收费:商业银行应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③持卡人在他行的ATM机上办理取款时,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

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持卡人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费为2元加取款金

额0.5%至1%。

五、国内信用证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具有一定金额,在

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该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

支取现金。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一、税收和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概述

1.概念: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参

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2.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3.作用: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维护国家政权。

(二)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1.概念:略

2.内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审核;税款征收;税务稽核;行政处罚;可以概括为:税款征

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三个方面。

3.税收征收管理的意义和作用(略)

4.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依法治税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一)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税种分为七类: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项目税;财产行为税;农业税和关税。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1.分税制: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2.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海关。

(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审批减免税、退税和延期缴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

其他。

(2)义务:宣传税法及辅导;保密;办理税务登记;受理减免税、退税和延期缴税申请;

回避;其他。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减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请求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

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陈述和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其他。

(2)义务:按期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帐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交纳解缴税款;缴纳

税收滞纳金;按期接受税务检查;发生争议时,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其他。

第二节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1.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

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2.原则

(1)统一代码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

(3)及时登记原则。领取执照30日内。

(4)特定主管原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机关。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程序及证件使用

1.税务登记的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

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

税款凭证。

2.基本程序

开办企业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予

以登记或者不予以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应当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包括副本)。

3.税务登记证件使用(略)

(三)税务登记种类

1.开业登记。开办企业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变更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

(2)对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

登记内容无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

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方式的,其在营业

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

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

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

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

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管

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

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

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

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四)专项纳税事项的税务登记

1.纳税人税种登记(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1)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或

者未达标准但超过30万元的,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认定;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

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2)认定范围: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小规模企业;非

企业性单位;被注销一般纳税人身份未满2年。

(3)认定程序(略)

3.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代扣代缴。

(2)代收代缴。

(3)登记程序(略)

4.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略)

(五)税务登记管理

1.证照管理: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为1年1次。

2.非正常户处理。(略)

二、发票管理及账簿管理

(一)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

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

(2)特征:真实性;统一性;时效性;

(3)种类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就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第三,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国有邮政、电信企业、国有铁路、国

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的特殊发票等。

2.发票的内容、联次及管理

(1)基本内容(略)

(2)联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原始凭

证);记账联(开票方作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3)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是主管机关。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在全国范围统一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级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

税务机关确定。

3.发票的印制、领购

(1)发票的印制。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②其他发票

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

的企业印制。③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④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

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⑤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

定标志。

(2)发票的领购。

①领购发票的对象。第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领购发票;第二,依法不

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

三,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

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②领购发票的相关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

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

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

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

律不得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

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5)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

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6)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8)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需要跨省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

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5.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行使发票检查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l)检查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否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

(2)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调

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付收据。经审查无问题时,应及时归还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处罚(略)

(二)账簿、凭证管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设置账簿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

的会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③如果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财务会计制度应送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制度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

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

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和使用说

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

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和要求

1.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

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2.要求:(1)依法申报;(2)需要延期申报的,应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二)纳税申报内容(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报送有关证

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如下:

1.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3.数据电文。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4.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适用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四)具体税种的纳税申报

1.增值税的申报

(3)申报期限:纳税周期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以1个月为1

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期的,自期满之

日起5日内预交税款,于次月的1日至10日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消费税的申报

申报期限同增值税。

3.营业税的申报

按月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至10日。

4.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1)申报对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申报期限:以公历年度为周期。分月或者分季预交。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

日起15日内预交。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并汇算清缴。

5.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1)申报对象: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行申报。

(2)申报期限:扣缴义务人或者自行申报人按月纳税的,应当在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第三节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一、税款征收方式(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

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且会

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

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

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

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井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零星、

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

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并且产量稳定的企业。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自行计算,自行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代扣代缴。

4.代收交缴。

5.委托代征

二、税款征收措施(一)核定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

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l)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

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人额和利润

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1.关联企业。

2.调整的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

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调整的方法(略)

4.调整的时间

自该业务发生年度起3年内调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0年。

(三)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

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确定

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经税务

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例如:某公司将应于2004年3月5日缴纳的税款12万元拖至3月25日缴纳。根据《税收

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加收滞纳金金额为:12x0.05%x20=0.12(万元)。

(四)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费用。

2.担保的情形:

(1)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逃避纳税的;

(2)欠税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担保的方式

(1)纳税保证

(2)纳税抵押

(3)纳税质押

(五)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

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

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

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

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六)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

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相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

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

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

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七)阻止出境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

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

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范围适用于未结清税款、

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节税收法律责任一、概述(一)概念和形式

1.概念:

2.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犯罪行为

(三)税收法律制裁

1.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分

2.刑事制裁

二、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

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

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3)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

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

(5)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

(6)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

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

2.妨害税款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

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的10%以上不满30%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偷税数

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

罚金。

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偷税罪处罚。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

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3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缴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

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

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

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税务机

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

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有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

述规定处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4)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

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抗税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

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

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伤害罪或杀人罪,依法律规定,应择一

重罪处罚。

(5)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

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的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

上5倍以下的。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略)

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1.道德的概念。

2.职业道德的概念。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

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例题·单选题】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

会计职业关系的()。

A.工作制度和纪律

B.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C.法律和法规

[答案]B

(二)职业道德的本质

第一,职业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

第二,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对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与职业活动的要求密切相关。

第三,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活动形成的各种职业关系的手段。

(三)职业道德的特征:

(1)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职业道德的内容与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反映着特定职业活

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

(2)职业道德具有实践性。职业道德总是与具体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因而具有较强的实

践性。

(3)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不同历史阶段的职业道德具有继承关系。

(四)职业道德的作用:

(1)促进职业活动的健康进行。同时也促进职业的健康发展。

(2)对社会道德风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

事公道、服务众、奉献社会”。

1.爱岗敬业,就是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勤勤恳恳,乐于奉献。

2.诚实守信,诚实就是以诚相待,不弄虚作假。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说话算数。

3.办事公道是指处理各种职业事务要公道正派、不偏不倚,不因职位高低、贫富亲疏的差别

而区别对待。

4.服务众是指听取众意见,了解众需要,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

量。

5.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奉献社会就是要履行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自觉

地、努力地为社会、为他人做出贡献。当社会利益与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

每一个从业人员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

二、会计职业道德(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1.概念: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

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

第二、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活动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会计

职业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在社会经济关系的变迁中,保持自己的相对稳定性。会计人员在

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是会计职业的普遍要求。

第三、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会计工作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会计不仅要为政

府机构、企业管理层、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

及社会公众服务。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会

计职业道德必将受到社会关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略)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许多内容都直接纳人了会计法律制度。当然,

会计职业道德的许多非强制性内容仍然存在,而且也在发挥着作用。如奉献社会等内容。

2.较多关注公众利益。会计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联系。因此,要求会计人员客观公正,

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发生道德冲突时要坚持原则,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首位。

【例题·多选题】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A.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B.行为动机和内心信念的调整

C.精神世界的高尚和完善

D.较多关注公众利益

[答案]AD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1.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如会计法律不宜对他们如何爱岗敬业、提高

技能、强化服务等提出具体要求,但是,如果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的热情和态度,没有必

要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则很难保证会计信息达到真实、完整的法定要求。很显然,会计

职业道德可以对此起很重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

【例题·单选题】会计职业道德是对()的重要补充。

A.会计人员工作态度

B.会计法律制度

C.会计行为规范

[答案]B

2.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遵循职业道德

要求,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例题·单选题】会计职业道德是()的基础。

A.规范会计行为

B.会计人员信念

C.会计人员行为动机

[答案]A

3.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

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

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

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例题·单选题】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的重要保证。

A行为准则

B.职业行为

C.会计目标

[答案]C

4.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倡导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

育,并结合会计职业活动,引导会计职业者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提高专业能力,有利于促

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例题·单选题】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的重要体现。

A.素质

B.信念

C.能力

[答案]A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体系(一)规范对象包括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

(二)层次结构包括会计职业道德基本规范、道德评价和惩戒规范等。

(三)内容具有广泛性,要兼顾社会公德的一般要求,也要考虑会计职业的特征和特殊要求。

(四)实施途径具有综合性。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会计职业行为及职业活动的系统要求或明

文规定。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

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既有单位会计人员,

也有注册会计师。

【例题·单选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是()。

A.单位收费人员,注册会计师

B.单位负责人,会计师

C.单位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

[答案]C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就是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并为做好本职工

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对自己应承担责任和义务所表现出的一种责任

感和义务感。

敬业是指人们对其所从事的会计职业或行业的正确认识和恭敬态度,并用这种严肃恭敬的态

度,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将身心与本职工作融为一体。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位社会公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同时,作为一名

会计人员,还必须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本职工作。因此,爱岗敬业是会计人员干好

本职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是其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

只有正确地认识会计本质、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热爱会计工作,敬重职业的精神,才能

克服“懒”、“惰”、“拖”的不良习惯和作风,这是爱岗敬业的最基本要求,也是首要要求。

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只有热爱会计职业,才会有职业乐趣,才会刻苦钻研会计业务技能,才会努力学习会计业务

知识,才会全身心地投入会计事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只有安心本职工作,才能潜下心来“勤学多思,勤问多练”,才能真正做到敬业,才能成为

真正的行家里手。任劳任怨,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不怕吃苦,不计较个人得失的思想境界。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会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就可能

出偏差。对一些损失浪费、违法乱纪的行为和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开支,要严肃认真地

对待,把好关,守好口。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在审核凭证时坚持“八审八看”,即:1.审核经

济业务内容,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和费用开支标准;2.审“抬头”,看是否与本

单位名称(报账人姓名)相符;3.审“填制日期”,看是否与报账日期相近;4.审“用途”,

看是否与“发票”或“收据”相关联;5.审“财务签章”,看是否与原始凭证企业或单位名

称相符;6.审“金额”,看计算是否正确、完整;7.审“大、小写”,看大、小写是否一致;

8.审“脸面”,看有无涂改、刮擦、纸贴现象。再比如,在管理货币资金时,有的单位严格

遵守“八不准”,即:1.不准挪用、贪污公款;2.不准坐支现金或白条入库;3.不准签发空

头支票或远期支票;4.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5.不准私设“小金库”;6.不准该用转账支票

而改用现金;7.不准用现金购置未经批准的专项审批商品;8.不准出借银行账户,套取现金。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忠于职守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忠实于服务主体、忠实于社会公众、忠实于国家。首先,

单位会计人员要忠实于所服务的主体,不仅要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服务主体的经济活动状况,

负责其财产安全,还应负责其资金的有效运作,积极参与经营和决策。其次,要忠实于社会

公众,正确真实地对外提供有关服务主体的会计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

众获取客观真实的财务信息,进行正确判断和经济决策。再次,要忠实于国家,实际上是对

社会整体利益负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

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会计人员应言行一致,实事求是,正确核算,尽量减少和避免各种失误,不为了个人和小集

团利益,伪造账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会计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如

何,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会计人员因职业特点经常接触到单位和客户的一些秘密。因而,会计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

密,这也是诚实守信的具体体现。秘密主要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类。

3.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以维护职业信

誉。首先,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客户时应谨慎,不要一味地追求营业收入,迎合客户不正当要

求。其次,注意评估自身的业务能力,正确判断自身的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否胜任所承

担的委托业务。第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程序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审计报告中

予以充分反映。第四,在接受委托业务后,应积极完成所委托的业务,认真履行合同,维护

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自律的核心就是用道德观念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

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会计职业自律包括两层含意:

会计人员自律和会计行业自律。

会计人员自律,是一个个体概念,是会计职业自律的基础和保证。

会计行业自律是一个体概念,是会计职业组织对整个会计职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自我约束、

自我控制的过程。

会计职业组织和会计人员的廉洁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基础,而自律是廉洁的保证。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的思想,这是

在会计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公私分明,是指严格划分公私界线,公是公,私是私。不贪不占,是指会计人员不贪、不沾、

不收礼、不同流合污。

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遵纪守法,正确处理会计职业权利与职业义务的关系,增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能力,是会

计人员廉洁自律的又一个基本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而且要敢于、

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业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对于会计职业和会计工作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一是真实性,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实际经济业务事项;

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

对于会计职业和会计工作而言,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会计准则、制度要公正。

二是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的人,即公司、企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不仅应当具备诚实的品

质,而且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摒弃单位、个人私

利,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

三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姿态,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出具

客观、适当的审计意见。

客观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端正态度。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是会计人员的态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2.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是会计工作保证客观公正的前提。

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客观公正贯穿于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

一是会计核算过程的客观公正,即指会计人员在具体进行业务处理时,或需要进行职业判断

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二是最终结果公正,是指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

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

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注册会

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

制度、单位内部的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

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监督时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各项准则、自律在先,

同时也要求他人遵守准则,坚决抵制违法行为。

3.坚持准则。

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

持准则,排除阻力,顶住压力,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和社会公众负责,敢于同违反会计法律

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现象作斗争,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会计是一门不断发展变化、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近年来,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会计改革不断

深人,会计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复杂,对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加

上一些新经济事物不断涌现,也给会计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的技能水平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保证。没有娴熟的会计技能,再好的个人道

德品行,也无法干好会计工作。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

“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

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职业技能,也可

称为职业能力,是人们进行职业活动,承担职业责任的能力和手段。就会计职业而言,它包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22:32: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9229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管理的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