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4-11-08 15:12: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洛阳交通违章查询)

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

10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监督管理)

(适用全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法》和《安全生产

法》是制定该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

109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具体体现。

2、防治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还是

众路线在安全工作的体现)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识和技能)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自身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

(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

事故处理必须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109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符,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

偿。

2、依法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

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保证)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

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

施和器材。

2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

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7、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责令限其改正;逾期,责令停止施工。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方案

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

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

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构成犯罪的,依

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4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

行审查的;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

施工的;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的;

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责任

1、主要负责人(明确责任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

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

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记录。

2、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5

并做好安全检查

(建造师)的人

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处于中心地位。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确

3)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

独立设置安全和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

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标准、编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

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专职人员的安全责任: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

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

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

6

;对违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

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

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日常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新岗位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当进行相应的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

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安全

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项施工方案

7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3)编制专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

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

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

查。

2、安全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由双方签字确认。

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

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

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

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

约定执行。

8

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

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

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

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

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

证。

6、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

闭围挡。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

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本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附着显著位置。特种设备施工起得机械

的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性较大的”起重机械。

9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

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五)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

4、管理员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上20万元以下的)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他法律责任

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有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责任

10

(处挪用20%以上50%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万元以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有科学设计

2)提出建议

3)承担后果的安全责任。

3、法律责任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09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

证,产品合格证。

11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

(制造)许可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

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

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

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

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

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

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发现严

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4、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

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2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②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③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明的;

;

④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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