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法定依据原文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
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
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行粮食经营者
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
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建设
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天津市政府《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
第三条第四款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
食生产、流通、安全和本级储备粮的管理。
国家六部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国
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
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
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
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
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
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
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
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
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
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
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
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
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
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
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
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
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
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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