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员工的招聘和录用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
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
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
告知劳动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
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
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
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
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
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第十七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
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
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
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
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二、人员试用与转正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
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
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
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
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
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
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人员的辞职与辞退管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
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
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1、员工探亲假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
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
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
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四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
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
资
第五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
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
由所在单位负担。
2、员工婚假规定
第一条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男22周)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假期。
第二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男25周)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婚假18天(含法定婚
假)。
第三条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四条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五条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六条婚假为带薪假。
3、员工丧假规定
第一条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
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条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
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第三条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
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4、员工产假规定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
第二条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二十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
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
给予正常产假。
第三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四条晚育者增加产假45天(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五条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
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
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
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妻子分娩,男员工可享受5天护理假期,晚育者可享受10天护理假。
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12个月。哺乳时间上、下午各为半小时。
第八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如数发给。
5、员工节育假规定
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第一条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
重体力劳动;
第二条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第三条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第四条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五条同时实施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六条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工资照发。
6、员工年休假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
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
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员工
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
休假工资报酬。
7、员工病假规定
第一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限。
第二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
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按一下规定执行:
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按本人工资100%。
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40%;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按本人工资60%。
8、员工工伤病假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
院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
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
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
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
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
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
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
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
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9、公休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二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
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
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
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
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
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26周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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