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具体运用

更新时间:2024-11-07 19:27: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小升初怎么查成绩)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具体运用

摘要:本文分析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资产的确认、资产

减值的认定、或有负债的确认、收入的确认、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等

方面的具体运用。

随着现象的表现多样化、复杂化,为了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

事实相符,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形式,而必须根据交

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和反映,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

2006年2月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虽然没有

直接引用“实质重于形式”字语,但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

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

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这实际上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

本原则纳入到企业会计准则。下文笔者将举具体的例子说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一、资产的确认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拥

有或者控制”。所谓“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

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这里所讲的控制是实质上的控制,而不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例如,

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式

上看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只获得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由于其租赁期

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优先购买

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从其

经济实质来看,承租方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方应将融资租赁资产确认为企业资产。

二、资产减值的认定

新准则列举了七种迹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标准。这七种迹象是

指: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法律等发生

重大变化,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

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新准则规定企业

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在上述的迹象,就需要认定相应的减值。从法

律形式上看这七种迹象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价值,但从经济实质来看,

这七种迹象会对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例如,某企业由于生产技术的

改变,2005年11月有条账面价值100万元的生产线被闲置,对于闲

置的生产线从法律形式上看并未有任何的改变,从实质上看该生产线

因生产技术的改变已使其价值产生变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005

年12月必须认定该生产线的减值。

三、或有负债的确认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

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

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

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从这个定义可知,或有负债的一个重要特征

是不确定性,即确认或有负债的关键是看该义务是不是很可能导致经

济利益流出企业。例如,2005年10月15日,B企业状告A企业侵

犯其专利权。直至2005年12月31日,法院还未做出最后的判决,A

企业是否败诉尚难判断,在法律形式上,A企业的负债尚未形成,但

如果相关的证据对A企业很不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企业

应该于2005年末确认一项或有负债。

四、收入的确认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之一就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已转移给购货方,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交易的经济实质,即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非法律形式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例如,企

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货方,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货款,

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的权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确

认收人。但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

求,或未完成商品售出安装或工作,购货方仍保留退货选择权,此时,

企业不能确认收入。又如售后回购的确认,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

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方式。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

易中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

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其实

质上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售出商品销售价格高出实际的差价

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核算,并不确认收入及收益;回购价大于原

售价的部分,作为融资费用,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计入当期财务费

用。

五、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

确定合并范围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控制权标准。控制权标准包括数量标

准和质量标准。在控制权的数量标准上新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或

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

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的合并范围。”在数量标准上新准则以权益相加作为判断是否纳入合

并范围的标准。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份,A公司持有C

公司2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40%的股份。从法律形式上看,

A公司只持有C公司44%的股份,A公司对C公司的表决权未超出半

数以上的表决权,不应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从实质上看A公司对

B公司拥有半数以上的股份控制权,A公司通过自己控制B公司股权

的主导影响,客观事实上控制C公司(A公司能够控制C公司60%的

股权),C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在数量标准上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

围,新准则充分考虑了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控制权的质量标准上

新准则规定:“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

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

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

似机构的多数成员;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

决权。”除此之外,新准则还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

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这些潜在表

决权因素在法律形式上并未形成,但实质上这些因素对被投资单位的

控制权产生影响,也表明了在质量标准上新准则引入了实质性控制权。

因此,新准则对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六、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在非货币交易中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

可靠地计量。如果两个条件都不满足,或只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对

于换入资产只能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能按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入账。在非货币性交易中该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将影

响换入资产的价值和当期的损益。例如,A企业以账面价值100万元

的汽车(该汽车的价值为120万元),和B企业交换一批账面价值为

120万元的机床(该机床市场价值为120万元)。如果A企业和B企

业是关联企业,A企业对于换入的机床的入账价值是100万元,如果A

企业和B企业不是关联企业,A企业对于换入的机床的入账价值是120

万元,A企业同时确认2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从法律形式上看,A企

业和B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对交易并不影响,但从商业实质上看,

A企业和B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对交易的是否公允产生影响。因此,

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必须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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