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浅析家庭暴力犯罪
姓名教育层次本科
学号省级
专业法学分校
指导教师教学点
目录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1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3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4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4
(三)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5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是严重的………………………………………………5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5
(一)思想原因…………………………………………………………………5
(二)法制原因…………………………………………………………………6
(三)经济原因…………………………………………………………………6
(四)社会原因…………………………………………………………………7
(五)个人素质原因……………………………………………………………7
四、预防、遏止家庭暴力的对策…………………………………………………8
参考文献……………………………………………………………………………10
[中文摘要]家庭暴力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
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因此,正确的界定家庭暴力,分
析其特点和存在的原因,对于我们正确的遏制和预防此种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义。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
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关键词]家庭暴力犯罪特点存在的原因预防和遏制的对策
[abstract]Issuesoffamilyviolenceisaglobalproblem,suchviolencenotonlyathreatto
life,butalsotheelderly,women,children,ore,thecorrectdefinition
ofdomesticviolence,analyzeitscharacteristicsandcausesofexistence,ourrighttodeter
andpreventsuchactsofgreatpracticalsignificance.
Leadtotheexistenceofdomesticviolencearemanyreasons,includingbothtraditional
feudalconcepts,alsohasalegalsystem,economy,socialsystemreasons,theparties
havetheirownreasons
[keywords]CrimeofdomesticviolenceFeatureThereasonsfortheexistence
Preventionandcontainmentmeasures
家庭暴力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
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
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
待,成为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家庭暴力目前尚无
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
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
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
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我认为,家庭暴力应是指家庭成员内部发
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
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
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
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
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
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
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
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
此,我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
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确定为发生于家
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
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①
长期以来,许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私事”。这种意
识影响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的态度,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
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着不足,在司法和执法方面也存在着很
大的漏洞。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家庭暴力没有能够在法律上得以有
效地遏止。众多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因受家庭暴力的迫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
正是这样一种外部环境使得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严重。从某院2000年至
2005年,五年期间的统计发现,在民事诉讼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发生的
人身损害赔偿达200多件,在刑事诉讼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为故意伤害、故
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亦有60多件,且有逐年迅猛上升的趋势。面对严峻的现状,我
试图从家庭暴力的种类、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寻求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
施,期盼立法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抑制家庭暴力案件迅猛上升的势
头,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
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是具有血缘
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法律拟制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关系
中的成员;其客体是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抚养权利和义务、财产权利等;其内容则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翁婿、婆媳、祖
孙之间、兄弟姊妹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不是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
暴力的实施目的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使用暴力的手段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
2、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与其他社会暴力相比家庭暴力也是具有一定
社会危害性的暴力行为。但一方面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
涉及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无严重后果的体罚、责骂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
造成伤害后果的偶尔殴打等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造成后果的程度要
求应比《刑法》规定的构罪标准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否则就是涉及到罪与非罪
的问题。再者,家庭暴力是表现为长期的或连续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也不仅仅
②
表现为直接对肉体伤害,还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因此,对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的范围因过于宽泛而失去研究和实
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后果尚未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危害
程度。③
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体现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
力等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但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下几种。
①伤害行为。伤害行为是指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伤害程
度又并未达到《刑法》伤害罪的法定构罪标准的暴力行为。
②虐待行为。虐待行为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
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
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
③遗弃行为。遗弃行为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以不作
为的形式出现的。
④性暴力行为。性暴力行为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一方违背另一方意
志以暴力、变态等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肉体和精
神伤害的行为。具体行为有: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酗酒后以暴力
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以暴力方
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待的。在这里谈到的家庭暴力并不涉及到罪与非罪的
争议,只是论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一定程度伤害的暴力行为,因此认为
学术界争议的婚内是否构成犯罪与性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是属于两
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来看,无论是主体还是结果,性暴力
行为都一一吻合,没有将性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的必要。认定一个暴力
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只要看其是否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吻合,从这个层面来
说性暴力行为无疑应在家庭暴力之列。
综合以上因素,本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通过伤
害、虐待、遗弃、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一定程度的伤害,而伤害程
度又未达到《刑法》构罪的法定标准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体中的弱势体,如家庭中的妇女、
儿童、老人和生病的兄弟妹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
丑”不愿公开,公众对此态度又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务事。加之司法机关介
入的力量不够和搜索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难度也比较大,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具有独
特的特点。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
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施暴者与受害者
须具有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以及暴力侵犯的客体、暴力的内
容均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范围,故此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
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
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
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
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
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
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
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
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
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
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
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和情感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
隐蔽的特点,一者是因为家庭本身具有拒外性,公众也不会专门打听、研究某家
庭内部的事情,二者因情感因素,使大多数受害人顾忌于遮掩“家丑”,故意隐
蔽事实。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使施暴者可以充分选择隐蔽的作案时间
和手段,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和毁灭证据。故此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
的发生难以知晓,所以家庭暴力很具有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为家庭暴力的蔓延提
供了“温床”。
(三)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员组成的,她的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就能
改变的。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的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
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连续性。其中一些恶性案件也是由拳
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这也是家庭暴力和其他社会暴力的不同。家庭暴力的发
生一般呈渐进性,一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言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
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隔离受害者;
二是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袭击;三是亲密阶段,反
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
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回心转意。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三阶段的再次重
复。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是严重的
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导致一些妇女和未成年子女
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性格扭曲,精神分裂;有的因此致残;特
别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下,不务正业,不思学习和上进,游手好闲,
聚众斗殴,甚至用暴力报复社会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家庭暴力使家庭
破裂,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
也有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了中国数千年历史。
“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思想根基和残余关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毒害
很深,男性认为“娶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任我打”的私产观;女性则认
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猴子满山走”的宿命观;与此同时,封建“家
长制”也为一定阶层的人们所崇尚,一些父母渴望子女成龙成凤,信奉“不打不
成才”的信条,往往以体罚手段来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这些意识代代相传,从而
形成了家庭暴力滋生和蔓延的特殊氛围。
(二)法制原因
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讲是法制对这一现象
的制约不力造成的。分析起来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立法不足,虽然已出台
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
律法规,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暴力来自家庭外时,法律法
规显然很有作用,当对他们的侵犯是来自家庭内部时,执法却是空白和盲目的。
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受害人不告发,执法部门依职权介入处理的
法律依据不足,即使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了处理,其结果不是对施暴者给
予拘留就是对其处以,这样反而会给受害者带来很多现实生活困难。二是上
述三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指定专门的机关执行和单独系列的处罚措施,都归于法
院执行这三部法律,而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受理原则及“当事人谁主
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的顾忌家庭情感为遮掩“家
丑”而不告,有的想去告又苦于搜集不到证据告之无门,这制约了受害者寻求司
法救济途径。另外,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的结果只能是
赔偿、责令改正,而实际生活中因家庭财产是混合在一起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
间这种财产赔偿如何履行?要求施暴者改正也是无法去监督的,至于是确已改正
还是改而不正是没有制约的机制。所以说法制的制约不力是家庭暴力现象的最大
原因。④
(三)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
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
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
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还由于政策的原因,丈夫或妻子下
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对方,从而受到对方的冷落和歧
视。
同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大多数靠体力劳动
或低保来维护生活,经济收入菲簿,自己的生活已是相当艰难的,对子女、老人、
弟妹的抚养更是捉襟见肘,所以对子女、老人、弟妹实施暴力来发泄内心的不平
衡的事经常发生,有的甚至遗弃子女、老人、弟妹来达到不承担抚养的义务,以
躲避家庭责任。
(四)社会原因
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人民的物质文
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加大子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
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生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
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成为家庭暴力的一大诱发因素。也有相
当一部分人包括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
素。说白了仍然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事,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怕自己正儿
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干脆
“多一事不如少事”。这也是家庭暴力受不到约束和制裁而让施暴者无所顾忌施
暴的一大原因。
(五)个人素质原因
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施暴者个人的文化水平,个人受到教
育的程度决定了个人对处理问题的看法和方式。当然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也有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但暴力的实施者普遍存在于素质差的人中,因为他们的占有
欲强、男性霸权重及其人格障碍等是暴力发生主要因素。
四、预防、遏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1、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基础上,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是要
加强思想教育。二是提高公民的整体。三是巩固婚姻基础。婚姻登记部门应严格
按照婚姻登记办法审查核实,防止草率结婚及欺取结婚为手段达到个人私利和目
的的婚姻产生。
2、加强立法,让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应当完善我国现行
《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过错方处罚力度,在离婚案件中应当给受
害者的精神赔偿确定具体的、最低的数额。⑤
3、以司法控制为核心,成立管辖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暴力现象的应
当依法给施暴者予以处罚和处理。
4、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
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
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在新<<婚姻法>>中,反家庭暴力方面已有了可喜的
进步:第一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确已
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增加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实施
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内容。但这些都还不够完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
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
完整的体系。此外,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
为公诉案件,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情况保护
令”。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此外,对家庭暴力行
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
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
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
消灭于萌芽状态。
[注释]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2]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
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3]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
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4]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54页。
[5]《婚姻法》关于赔偿制度,对过错方加大处罚力度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20:04: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92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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