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修改的主要内容理解与适用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与适用
新中国婚姻法经历了从独立法律部门到回归民法典体系的不同历史时
期。婚姻家庭法归位于民法典之后仍具有相对独立性。
1、婚姻家庭编应当回归民法典。
2、婚姻家庭编具有相对独立性。
与原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1.名称体例修改
2.增加立法原则及倡导性规定
3.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相关内容
4.修改收养的基本原则并上调至一般规定中
5.增加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界定性规定
6.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
7.适当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8.增加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
9.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内析产的规定
10.增加关于亲子关系确认、否认之诉的规定
11.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12.修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
13.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14.修改被收养人的条件
15.修改收养人的条件
16.扩大单身收养人限制条件
(一)法律的名称及体例的修改
法律的名称由《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编》
立法争论主要是三种观点:家庭编、婚姻家庭编、亲属编
在体例上将原来独立的婚姻法与收养法统一纳入婚姻家庭编
(二)增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条款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作为婚姻家庭编的首要原则写入民法典
(三)家庭文明建设入法,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
向作用
一般规定中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
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家庭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石
(四)增加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界定性规定
亲属的一般规定结束了多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中亲属关系的范围
与种类不统一、不规范的历史
(五)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要件与结婚的禁止要件
从禁婚要件中删除疾病婚,改为可撤销
(六)增加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
a)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日常经常发生的各
种事项
b)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夫妻双方法律地位
平等,任何一方均有权代理他方,无须明示委托;
c)因日常家事代理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
律效力,被代理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
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家事代理的规定,约定的效力优先
(七)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根据1064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a)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
b)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c)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的。
(八)增设夫妻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1066条规定确立了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重大事由,
为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供了保护自己财产权
利的救济路径
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九)增加亲子关系异议的基本规则
亲子关系的异议包括亲子关系的认领及否认
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制度是亲子法的基础性制度
中国法学会专家建议稿:
a)亲子关系的推定
b)亲子关系的认领
(十)修改完善收养的条件
a)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b)放宽收养实质要件
c)修改单身收养的限制条件
d)提高对收养人的要求,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
e)增加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
(十一)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30日的冷静期要求:
a)要求当事人双方对是否自愿办理离婚登记且协商一致并签订了
书面离婚协议
b)当事人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c)第二个30日是申请领证期,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时间
(十二)取消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
第1088条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公平原则的精神,反映了我国婚姻
家庭法律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认
家务劳动补偿有两个条件:
a)离婚
b)从事家务劳动较多,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
(十三)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条款
增加离婚损害赔偿中法定过错的兜底性规定存在两个争议:
a)有其他重大过错如何理解?
b)离婚财产分割增加了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是否会与损害赔
偿形成双重赔偿?
(十四)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更为简洁
有关离婚经济帮助的讨论
a)一是应当坚持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b)二是应当采用离婚后扶养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9:57: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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