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调研
报告分析
2014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东方烹饪
学校侵犯了女生郭晶的平等就业权为由,判决其赔偿郭晶2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驳回了郭晶要求招聘单位书面赔礼道歉的诉
讼请求。此前郭晶在应聘该学校文案一职时,因该职位限招男性
而三次被拒。这是继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国就业性
别歧视第一案”后首个公开报道的判例。
现实生活中,女性劳动者被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专家指出,
我国目前关于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分散、笼统、缺乏可操作
性,建议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界定女性就业歧视行为的
认定标准,制定用人单位歧视行为的惩罚措施,为女性平等就业
权撑起法律保护伞。
2014年11月,《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调研报告》出炉,我
国女性就业歧视现状堪忧。报告显示,96%的应届女毕业生和75.5%
的女性求职者认为存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其中有61%的应届女毕
业生和29.14%的一般女性求职者曾亲身亲历就业歧视。
对于已经进入单位的女性职工而言,她们认为在企业内部就
业歧视问题依然存在。19%的女性在职者认为,同种岗位男性职工
获得的劳动报酬高于女性职工;有33%的女性在职者提到,当单位
内部有晋升机会时,同等条件下领导往往优先考虑男性职工。
报告总结,当前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相当普遍,而且表现
形式日渐隐蔽,不易被人察觉。从招工环节设置性别、年龄、相
貌、婚姻等限制,到用工环节女性晋升重重障碍、孕期哺乳期女
职工的不当待遇,这些无不体现着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严重性。
女性就业歧视成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也
有制度层面的原因,要想在短期内消除相当困难。但是通过完善
相关法律,明确企业保障平等就业权的义务和责任,增加用人单
位违法成本,构建就业歧视救济制度,可以使就业歧视现象在很
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此外,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也没有
任何法律对就业歧视作出过详细规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阻碍
了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目前我国对女性就业保护的法律条款
分散在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
障法等各部法律中,并且规定非常笼统,缺乏具体法律界定和实
施程序。这些法律规定仅有理论研讨上的意义,一旦诉诸法律程
序则没有操作性,不能对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制约,无疑助长了其
继续违法的嚣张气焰。
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时,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界定该
行为性质的标准,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
引作用。对于女性就业歧视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我国现有法律未
给出明确规定。因此,女性求职者往往不清楚用人单位哪些行为
构成就业歧视,企业也不知道自身哪些招聘行为会触碰法律底线。
该报告提出,女性在遭遇就业歧视问题后没有相应的部门管
理和救济,出现了状告无门的现象。调查显示,尽管有64%的应届
女毕业生、67.55%的一般求职者和78%的在职女职工认为女性就业
歧视不可接受,但选择不去维权无奈接受的比例却达到六成以上,
应届毕业生更是达到八成。
缺乏具体合理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就处于不确定状态,保
护两性平等就业权就是一句空话。时代光华认为应结合国情尽快
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杜
绝一切可能会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机会的行为。我国在制定反就业
歧视法时,建立公平就业委员会,可以设置在人社部门,以专门
处理性别歧视及其他方面的就业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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