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摘要]
[关键词]
一、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
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对条约解释
时,提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他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
书第二编第十六章“条约的解释”部分写道:“恰当的条约解
释规则应当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有两种方法,
一为字面意思,一为推测含义。这两种方法即可以分开考虑,
也可以一并考虑”,除此之外,他还讨论了通常解释(习惯解
释)、学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字面解释
和隐喻解释、限定解释(狭义解释)和扩展解释(扩大解释)、
严格解释和随意解释等问题。
19世纪早期,法国接着又出现注释法学派,这一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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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为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现象,就必须运用一些技术,
如“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拟制”等,通过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来使矛盾和冲突的条文相互协调、一致。
1840年,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又在名著《现代罗马法的
体系》第一卷第四章中详细阐述了他的法律解释论,提出了语
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
语法解释以将立法者的思考转变为我们的思维的媒介的用语为
作为对象,说明立法者使用的语言规则;逻辑解释存在于思想
的组合,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逻辑
联系之中;历史解释以由现行法律中关于法律关系的各种法规
规定的状态为对象,通过这种方式,使新法和旧法互相关联,
使旧法适应新的形势;体系解释,强调所有的法律制度以及法
规都是一个大的统一体,他们是互相连接、彼此结合、具有内
在的联系。体系解释就是要提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某项法
律如何有效地介入这一体系。萨维尼认为,通过这四种法律解
释方法,就可以洞察法律的内容和立法目的,避免适用法律时
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另外,萨维尼还提出扩张解释、限制
解释、立法解释(又包括有权解释和习惯解释)和学理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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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以上思想,对近代西欧乃至日本、旧中国等都产生了巨
大的影响。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定义
学者张骐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
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它与前面所讲的法
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的意义和解释的目标是密切相连的。
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
述是不同的。虽然如此,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
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关于以上几种法律解释方法,沈宗灵和葛洪义将其称
为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
学者沈宗灵认为:法学作品中所讲的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般是指民法法系国家法学中经常讲的以上各种解释方法。
四、文义解释
(一)文义解释的概念
文义解释实际上是一种最古老的法律解释方法。古罗马法
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第290页就曾写道:古罗马人在法定
诉讼时期所采取的极端咬文嚼字的文义解释,即《十二铜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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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表第11条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阿司的罚
金”,如有人的葡萄蔓被人砍了,告到法官那里,他一定要说
树木被砍;如果说葡萄蔓被砍,那它就肯定要败诉。意大利法
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第12页写道:“刑事法官根本
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第13页又
写道:“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
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
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
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
学者葛洪义认为,文义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
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
是从文义解释开始的。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要理解法律
的含义,首先就要从法律规范的文字含义入手。不过,也要注
意,法律语言有时不同于日常语言。法律中难免会有许多专业
术语,因此,解释时要避免将专业术语当日常语言来解释。
胡土贵将文义解释分为语法解释和字义解释两种。他认为,
语法解释是指依据语言规范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它通过对
法律条文的语言结构、文字排列、上下文关系和标点符号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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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二)文义解释的分类
字义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所作出的解
释。字义解释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又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
释和扩充解释。这一细化分类,被张骐归为“法律解释的种类”,
沈宗灵和葛洪义则将其归为特殊的法律解释方法。
1、字面解释又称严格解释。胡土贵认为字面解释是指
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出的解释。对字面的含义既
不扩大,也不缩小。葛洪义也认为字面解释是对法律所做的忠
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
面含义。笔者引用学者王三秀的举例: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
犯罪应从轻处罚,这里对“又聋又哑”和“从轻处罚”都采取
既不扩充也不限制的字面解释。学者苏惠渔则认为,《刑法》
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应解释为指“有侦查、检察、审判、
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限制解释又称狭定解释、缩小解释。胡土贵认为限
制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沈宗灵
则认为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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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葛洪义也认为限制解释是指
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对法律条
文所做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它也是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
义与立法意图、社会发展需要明显不符时,为贯彻立法意图,
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设定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的含义
小于法律内容条文字面的含义。如1980年《婚姻法》第15条规
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限制性解释。前
者所说的“子女”应限制在未成年且不能独立生活或丧失劳动
能力的子女,后者所说的“子女”应限制在已成年和具有劳动
能力的子女。又如在《关于审理为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中,将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于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
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也是一种限制解释。
再如笔者引用的王三秀的举例: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这
里的“公民”也应作限制解释。
3、扩充解释又称扩大解释、扩张解释。胡土贵认为扩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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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广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沈宗灵认为
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所作
出的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葛洪义认为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
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
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在我国,扩
充解释不是也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它是为更好地实现法
律条文文字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而设定的解释方法。因此,它
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这种解释的含
义比字面上要宽。如法律上使用的“领土”一词包括领陆、领
水、领空,就是扩充解释。又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
应作广义解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包括
在内。又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处的“法律“解释
为”一切法律渊源“。再如《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出
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也属于扩充解释。笔者引用的王三秀的一个举例,2006年全国
司法考试卷一也曾考及: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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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对”子女“的扩大解释,被收养的子女也有权继承。最高人
民法院将“抢劫金融机构”解释为“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
视为抢劫金融机构,这也是一种扩充解释。
(三)文义解释的使用方法
张骐认为文义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是指从法律条文的文字、语法来理解其含义。可以有以下五种
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1)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语言
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日常语言是大众进行思想交流的基本工具。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一般要考虑本民族的语言习惯,根
据语言规则表述法律要求,尽可能使法律规定得清楚、明确。
因此,在解释法律文本的时候,应当根据语法规则,从法律条
文的最常用、最自然、最明显的含义来解释法律。如什么叫“占
有”?学者徐国栋解释为“能够保持”;又如王三秀曾举的例
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挪用公款罪
的“挪用”,顾名思义,就是“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
(2)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法律专业术语是法
律工作者之间进行交流或在法律文件中表达特定事物、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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