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六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2015年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
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
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
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
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
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
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
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
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
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
准,实践中难以把握。《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
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
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
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
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
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
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
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
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
罪。《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
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
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
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
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
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
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
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
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确从重处罚情形
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是《解释》的总体基调。《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
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
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
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
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
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
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
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同时,为作到宽严相济,
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
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
处罚。
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
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
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解释》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
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
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缓刑的犯罪分子可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相关特定活动
为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和刑罚执行完毕
后的职业禁止措施的积极作用,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
再次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
业禁止措施作出了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
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
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
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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