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条例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7: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恶意差评师)

深圳市房地产条例

(草案初稿)

第章

第章

总则

房地产行业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第三节房地产经纪第四节房地产估价第五节房地产行业组织第

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

品房预售第四章房地产抵

押第五章房地产登记

第一一般规定

第二

初始登记

第三

转移登记

第四

变更登记

第五

抵押登记

、,预售房地产预告登记

限制房地产权利登记

第八

其他登记

第九注销登记及撤销核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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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

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矚

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房地产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登记及其它

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附着物。本条例房地产权利,是指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預

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房地产行为原则)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登记及其它相关活动,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登记)房地产实行依法登记制度,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

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与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房地产权利证书

是房地产权利的凭证。

第五条(房地合一)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主体应当和该建筑物、附着物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的体制)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登记及其他相关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

督和管理。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

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依照主管部门授权履行职责。

第七条(行业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和诚信公示制度。

第八条(房地产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公示相关市场信息,

加强行业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行业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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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权益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釷鹆資贏車贖

孙滅獅赘慶。

第十条(年度评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

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进行

综合评价。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

综合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场检查)

主管部门在履行检查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查阅或复制业务相关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或人员提供资质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手册、业务相关资料及有关质

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的文件和资料;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

(三)纠正企业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检查和监管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

产经纪、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诉讼及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

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嘰觐詿缧铴

嗫偽純铪锩癱。

诚信档案应当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诚信计分)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实行诚信计分制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

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诚信计分标准和规则,并视诚信状况分层次实施管理。熒绐譏

钲鏌觶鷹緇機库。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

对于诚信计分结果达到或超过失信警示线的企业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和

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管理

和审查,并可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限制从事部分业务、责令停业整改等处理。

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

对于失信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

应当在组织地块出让、资质或资格年检、备案、年度评价时,对其重点监督并加大审查力度,直

至取消其土地受让资格、限制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或禁止从事有关业务。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

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房地产行业诚信公示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责任承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的故意或过失,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企业或机

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关人员追偿。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备案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持下

列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备案登记和数字认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申请后二十

日内,为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手续。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濫驂膽閉驟

羥闈詔寢賻減。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备案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主

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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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变更手续。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

第十八条(项目手册的内容)房地产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手册制度。项目手册主要记载下

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资质证书编

号等内容;

(二)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的取得、

拆迁情况、设计审批等内容;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

(三)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实际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开工情

况、委托监理、质量监督、参与施工的各个单位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等内容;赔荊紳谘侖驟辽輩

袜錈。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

(四)开发项目的竣工情况。包括竣工验收、拆迁情况、交付使用情况、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发放情况及委托物业管理等内容;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

(五)开发项目的经营情况。包括项目的转让情况、项目联建情况、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实

际销售、商品房出租、房屋抵押及贷款情况、商品房空置、委托销售代理等内容;裊樣祕廬廂颤

谚鍘羋蔺。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

(六)开发项目的审批情况。对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进行登记;

(七)其它情况。包括初始登记情况、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开发过程各种投诉

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及其它需要记载的内容。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仓

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

第十九条(项目手册的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二十日内,通过主管部门房地产信息系统建立项目手册,并随着项目开发、

销售的进度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建立项目手册,或者不如实填写项目手册的,由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

骠。

第二十条(项目手册的核验和公示)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监督管

理,并定期对项目手册进行核验。项目手册内容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公示。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的土地用途、动工期

限和建设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节房地产经纪

第二十二条(术语释义)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在房地产转让、租赁等活动中,提

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的活动。

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获取服务报酬。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

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在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交

易相关活动,行为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考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

的人员。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及其他辅

助人员。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经济

组织。

第二十三条(经纪机构备案义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

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经纪人备案义务)房地产经纪人在本市执业的,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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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备案:

(一)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备案登记和数字认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

的备案申请后二十日内,为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手续。辔烨棟剛殓攬

瑤丽阄应。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

第二十六条(备案变更)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十日内,向主管部门办

理备案变更手续。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

房地产经纪人变更任职企业的,应当在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部门办

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业务承揽)房地产经纪人需要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所在

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开展经纪活动,收取服务报酬。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

骜靈。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开展经纪活动,

收取服务报酬。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根据

业务性质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职业、住址或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姓名;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的物的具体情况;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经纪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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