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梯维保行业自律公约

更新时间:2024-11-07 10:33: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深圳市电梯维保行业自律公约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深圳市起重机维保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落实《深圳市起重机维保工作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了使

市场竞争逐步走向规范,经起重机理事单位组成的理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深圳市起

重机维保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笫一章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保证金就是在履行《公约》过程中,出现赔付情况时必须支付的资

金,作为支付能力

的保证,保证金交山协会保存。

第二条保证金制度是促进履约有效实施的经济手段和保障措施。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实行预交。至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各会员单位向协

会履约保

证金专户缴纳履约保证金(现金或保函),缴纳标准为:每户2万元整。笫四条当

会员出现违约责任事项,被处以缴纳违约金的处罚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

如逾期末缴,违约金从其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山协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补

履约保证金。

笫五条暂定连续两年内,会员无违约处罚,可结回全部保证金本金。

笫六条会员结回保证金后,发生违约处罚,除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金外,需再

次缴纳保

证金。

笫七条会员缴纳的保证金,协会除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之外,不得挪用、占用或作

其它任何

投资。

第二章起重机保养合同签订规则

笫八条新装起重机,免保到期转签的合同价一律按协会制定的最低指导价执行。第

九条对未达到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的合同竞争,必须比原合同价高,并同时符合笫

十条、

第十一条要求。

第十条对原合同价低于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的60%的合同,续签或竞争时都必须

达到最低

指导价60%以上。

笫十一条对原合同价高于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60%,但低于最低指导价80%的合

同,续签

或竞争时都必须达到最低指导价80%以上。

第十二条对原合同价高于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80%,但低于最低指导价的合同,

续签或竞

争时,必须达到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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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十三条对于以上续签合同价低于协会制定的最低指导价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

年。笫十四条当已入会但因特殊情况而未签承诺书的单位,在签起重机保养合同时,

不遵守上述

要求,乂不接受相应处罚时,协会将向质监局反映,同时通报所有承诺单位在与该

单位竞争保养合同时不受本实施细则及最低指导价限制。

第十五条未入会的起重机保养单位,如果不遵守《公约》及实施细则,协会将向质

监局反映,

同时通报所有承诺单位在与该单位竞争保养合同时不受本实施细则及最低指导价限

制。

笫十六条年月日起所有合同价均按最低指导价执行。

笫三章奖罚细则

第十七条起重机维保公司违反《公约》规定,首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批评教育:

1、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维保义务的;

2、在做起重机保养时只有1人,或地面无安全人员监护的;

3、未给每位起重机作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工伤险、意外伤害险,或未给每人配

备及

定期更换所必须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的;

4、未严格按深圳起重机定期保养项U所要求的保养规定进行保养的;

5、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第十八条起

重机维保公司违反《公约》规定,首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德遣责、

并责令赔礼道歉:

1、给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回扣的行为;

2、有向政府部门、检测部门、协会专家、协会有关人员行贿等行为的;

3、有扰乱深圳起重机保养市场行为的。

笫十九条起重机维保公司违反《公约》的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内部

通报、业

内曝光,并处5千以上3万元以下罚金:

1、再次发现第十七条的情况,每违反一款处5千元罚金;

2、有与起重机使用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或再次发现有第十八条1款的情况处3万元

金;有2、3款的情况处1万元罚金;

3、阻碍山协会专家组织的行风检查员对其起重机维保合同、工作情况的检

查,处5

千元罚金。

第二十条起重机维保公司(包括投标未中标的单位)违反《公约》最低指导价的规

定,首次

违规处以每台2000元罚金,再次违规处以每台5000元罚金。第二十一条起重机维

保公司违反《公约》最低指导价的规定,造成其它公司损失的,将给予赔

偿损失。赔偿额度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两倍,直接经济损失为《公约》允许的最

低价与合同价(每月)的差额乘以合同保养月数,但不少于最低指导价乘以合同月

2

数的40%o

笫二十二条违约单位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缴清罚金及赔偿金,并制定好整改措施,

交协会保存。第二十三条违约单位对以上任一违约处罚拒不执行的,将取消其会员资

格;对在行业内或社会

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不好的将依照《公约》第十九条执行。第二十四条对积极

举报或维护《公约》有贡献的公司和个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协会给予精

神或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将在年终总结大会时进行。协会获得罚金的20%作为

公司或个人的物质鼓励,其余部分及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协会维护《公

约》

的有关工作所需费用。

笫二十五条协会专家、协会有关人员在受协会指派至会员单位检查和调查

时,必须坚持原则,

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深入、细致地开展实

际调查;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违者将被通报批评,

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及修订后的最低指导价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对2007年月日

之后与本细则生效日之间的违规处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将同《公约》一起,定期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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