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盐田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
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及市、区相关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请、
综合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执行。
第二章重点引进项目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鼓励重点引进项目落户盐田,对成功落户并对盐田产
生财政贡献之后的重点引进项目予以奖励。
第五条重点引进项目需满足以下的认定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企业(按美国《Fortune》杂志上一年度排名)
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或中国500强企业(按中国企业联
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上一年度排名)设立的总部,世界
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功
能性机构,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
(二)在盐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法人企业,或对盐田区
年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以上的企业;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
业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六条对成功落户的重点引进项目实施落户奖励。
重点引进项目落户满1年后,按照其对盐田区年财政贡献的10%
为标准,可一次性申请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获批后分三年发
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40%、30%。如需提高标准的,可采用“一
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对成功落户的重点引进项目给予办公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
房)的,入驻满1年后,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评估价格的
(如实际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实际价格计算),分三年给
予购置费用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发放比例为
40%、40%、30%。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
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入驻满1年后,按评估租金价
格的50%(如实际租金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实际价格计算),逐
年给予三年的租赁费用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装修办公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
套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总额20%,一次性
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装修费用支持。
第三章引荐人(团队)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与区政府开展招商合
作,对促成重点引进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团队)予以奖励。
第九条引荐人(团队)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协助区政府与项目投资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中起
到实质性的促成作用;
(二)须出具项目投资方的引荐证明。
第十条对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团队)。
第十一条引荐人(团队)的奖励标准:
(一)引荐重点引进项目落户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团队)
50万元奖励;
(二)如需突破奖励上限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
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可委托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国内外行
业协会、专业投资促进机构、房地产顾问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开展联合招商。实施方案报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会议审定。
第四章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为强化产业载体资源的招商指导,对完善和更新载体
配套设施、有效整合产权资源、衔接政府产业规划、采用市场化专业
化运作方式进行招商的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商务楼宇、园区、厂房、仓储等产业载体的产权所有人,
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不涉及产权纠纷,产业载体建筑面
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二)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
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三)主动配合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工作,定期提供产业资源空置
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五条重点产业载体运营商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具有同一载体内单个或多个业主授权统一经营管理的委托
书或合同,不涉及产权纠纷;
(二)同一载体内经营管理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
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四)主动配合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工作,定期提供产业资源空
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六条自有载体用于自身经营使用的,不列入本办法奖励
范围。
第十七条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支持标准:
(一)鼓励实施统一经营。对多业主载体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
业主载体,经事先报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备案,按实际投资额的10%,
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鼓励物业实施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业主和运营商对载体
停车场、餐厅等配套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投资,经事先报盐田区经济促
进局备案,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如使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部分的,一次性
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自行开展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经事先报盐田区经济
促进局备案,按活动实际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费
用支持。
第五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盐田区,在盐田区正常纳税;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单位诚信记录良好,无信
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三)实施细则或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引荐人或引荐
团队不受此条(一)和(二)项限制。
第十九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与盐田区产业扶持政策中同类型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享受本政策的重点引进项目企业,应承诺在盐田区经营期
不少于5年,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三)享受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在购房5年内不得转
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审批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核意见;
(二)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报盐田区产
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单项额度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盐田区产业
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盐田区政
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
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拨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盐田
区经济促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申请认定的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应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
作假行为,2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个人)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取消奖励(支持):
(一)以虚假资料申请各项资金扶持;
(二)5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迁离盐田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被取消奖励(支持)的单位(个人),其享受的有关政策相应终
止。盐田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个人)涉及变更名称、变
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
时向盐田区经济促进局进行书面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盐田区监察局和盐
田区审计局的监督。盐田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度应将本措施所涉及的资
金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报告应对社
会进行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资助、补贴
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奖励(支持)对象为自然人的,其个人所得税
由奖励发放单位代为扣缴。
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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