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
法(20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
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
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
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
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
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中的住
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
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
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
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
后。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
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
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
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
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
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
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住
房的,可提取额度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
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
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
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
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
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五
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
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
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
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
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
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
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
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
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
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
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
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
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
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
定。
第十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
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三十,当年度未提
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
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
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三章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
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
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
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
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
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
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
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
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
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
提取的理由。
第十六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
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
证明材料。
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
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
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
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
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
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或者契税税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
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
者购房发票;
(三)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
票或者契税税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
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
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
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
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
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
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
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
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
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
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
职工使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提取业务前,应当在住房公
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
男性年龄应当满六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当满五十五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
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
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提交本市失业职
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
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
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
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
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
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
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费用的凭
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
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
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
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
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
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
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
份证明(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
六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
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
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
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
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
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
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
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
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
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
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
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
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
人信用征信系统。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
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
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
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
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
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
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
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
取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
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
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
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
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
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提取方式。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
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
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
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本规定中所称自助服务平台包括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
办事大厅以及其他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办理自助业务的服务
平台。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6:3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9174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